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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文章選登

"馬克思學論壇"概述:馬克思所有制理論的文本解讀 (3)

  2011年05月13日14:03  來源:中央編譯局網站

  聶錦芳:李惠斌老師的文章和報告談到《共產黨宣言》、《資本論》等著述中關於所有制問題的論述,在這裡我想補充的是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對這一問題的闡釋和論証。我認為,隻有把馬克思的這些重要著述連貫起來考察,特別是回歸到每一文本中的具體語境和議題中,才能更全面而客觀地理解他的思想。

  馬克思對所有制問題的論述集中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的《作為資產階級社會的社會》一節。(這是《聖麥克斯》章《我的交往》中“社會”部分的第五節,前四節手稿遺失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們所熟悉的《費爾巴哈》章中的相關論述就是從這裡抽取出來的。)馬克思的分析結合對施蒂納的批判來進行,他著重考察了如下幾點:

  一是地產的析分。施蒂納認為:“資產階級意義上的財產就是在我必須尊重你的財產這種意義上的神聖的財產。‘尊重財產!’因此政治家們希望每個人都擁有一小塊地產,並且這種願望多少引起了地產的大量析分。”[3]這就是說,土地析分的整個過程是由於“政治家們”的緣故,是他們要人們“尊重財產”,從而“引起了地產的大量析分”。與這種解釋不同,馬克思恩格斯看到的是,土地析分中把地產變成現代意義上的產業,成為可以買賣的對象以及被獨佔甚至壟斷的財產,並且這個過程在各地都是通過“對別人財產的不尊重”而進行的! 雖然說在不同的地方都有大量的土地析分現象,但是他們認為,是一個國家的工業、商業、航運等的發展水平決定了這種變遷的過程和特點,因此在不同的國度其情形千差萬別。在法國,遠在大革命前早就有過這種土地析分現象(因為那時資本和其他條件不夠而不能進行大規模耕種),而差不多過了半個世紀之后,現在所有法國資產者從政治上考慮都對其表示不滿(因為它會削弱工人間的相互競爭),但在愛爾蘭和威爾士這時卻又開始了這一進程。施蒂納倒果為因地按照先驗的設想和原則對此提出一種解釋,並且認為這種解釋可以適用於一切歷史時刻和所有國家,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這不過是一種宏觀、抽象的說明和論証,“個別說來卻一無用處”。

  二是地役權的贖買。施蒂納進一步論証說,一切土地使用權能夠被贖買時,土地擁有者就可以成為自己土地的自由的主人。“不管這塊土地多麼小,隻要人有自有的、被尊重的財產就行!一個國家中這種所有者愈多,自由人和優秀的愛國者也就愈多。”[4]這裡施蒂納同樣把地役權的這種贖買看作是一種必然的和普遍的現象,是“政治自由主義者”所要實行的理想,目的是造就新社會的“自由人和善良的市民”。對此,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地役權的贖買是一種隻在德國才有的可憐現象,只是德國各邦政府因為鄰近各國的先進狀況與自己的財政困難對比強烈而被迫實行的獨特措施。而且德國的這種地役權的贖買從未引起什麼政治的或經濟的后果,“它是不徹底的辦法,因而根本沒有起作用”。除此而外,在14和15世紀由於商業、工業開始發展起來以及地主需要用錢,還發生過“有歷史意義的地段權的贖買”。施蒂納的上述說明表明,對於現實和歷史而言,他“自然又是一無所知”了。

  三是大地產對小地產的吞並。實際上,施蒂納也看到人們“生活在無休止的苦惱中。因為在實踐中人們對什麼都不尊重,而天天都有小佔有被大所有者收購,‘自由人’變成短工的事”。施蒂納把競爭看作是對進行著經營活動的財產的侵犯,他特別注意到地產的集中行為。怎麼解決這一問題呢?他說:“假使‘小所有者’想到,大財產也屬於他們,那末他們就不會讓自己如此畢恭畢敬地被排斥於這些大財產之外,而且也就不會被別人排斥了。”[5]這說明,他沒有看到小所有者變成短工后最重要的變化是其不再是所有者,也沒有注意到在歷史上存在的現象是,有時大地產吞並小地產,有時小地產也吞並大地產。而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所有這些現象是不能根據“人們在實踐中對什麼都不尊重”這個理由解釋清楚的。

  對此,馬克思恩格斯質問說:你所要談的是哪些“小所有者”呢?是那些由於大地產被分割才變成“小所有者”的農民呢,還是那些由於地產集中而被迫破產的農民呢?在施蒂納看來,這兩種情況正如兩個雞蛋一般地相似,而馬克思恩格斯對此卻做了嚴格區分:在前一種情況下,小所有者根本沒有把自己從“大財產”裡排斥出去,而是每個人都在別人無法排斥他和他的能力所及的范圍之內力圖佔有財產。當然這種能力卻不是施蒂納所標榜的先驗的“我”的能力,而是由實踐的關系所決定的,例如決定於人們的發展以及迄今為止資產階級社會的全部狀況,決定於地方性以及他們和鄰區的或大或小的聯系、所佔取的地段之大小以及佔有地段的人數,決定於工業條件、交往關系、運輸工具、生產工具等等。他們之中有很多人自己就變成了大土地所有者,由此可見,他們並沒有把自己從大地產中排斥出去。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農民根本不可能按共產主義的方式組織起來,因為他們沒有實現共產主義聯合的第一個條件即集體經營所必需的一切手段,而土地析分至多不過是引起后來對這種聯合的需要的條件之一。總之,共產主義運動決不會起源於農村,而總是起源於城市。在后一種情況下,那些破產的小所有者,無論在對完全沒有財產的階級還是對工業資產階級的關系方面總還和大土地所有者具有共同的利益。即使沒有共同利益,這種小所有者也還是無力佔有大地產,因為他們居住分散,全部活動和生活狀況使他們不可能聯合起來,而聯合卻是要佔有大地產的第一個條件﹔同時,這種運動還須以一種更普通得多而又完全不以他們為轉移的運動為前提。

  四是私有財產、國家和法的關系。施蒂納認為:“財產問題隻決定於政權,既然隻有國家是掌權者,不管這是市民的國家還是游民的國家或者只是人的國家,那末隻有國家才是所有者。”“國家使財產的佔有與某些條件聯系起來。”在這種情況下,任何私有財產都是國家財產。[6]至於私有財產與法之間的關系問題,施蒂納把法律上對私有財產的政治承認看成是私有財產的基礎,即“私有財產靠法的恩惠而存在。隻有在法中它才有保証。”[7]

  而馬克思恩格斯認為,私有財產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這種交往形式在私有財產成為新出現的生產力的桎梏以前是不會消滅的,並且是直接的物質生活的生產所必不可少的條件。他們這樣解釋私有財產向國家財產的轉變:因為在資產階級統治下和在其他一切時代一樣,財產是與一定的條件,首先是同以生產力相交往的發展程度為轉移的經濟條件有聯系的,而這種經濟條件必然會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現出來。實際上資產者也不允許國家干預他們的私人利益,他們賦予國家的權力的多少隻限於為保証他們自身的安全和維持競爭所必需的范圍之內。以競爭為基礎的資產階級社會由於其整個物質基礎不容許公民間除了競爭以外還有任何其他的斗爭,而且一旦人們要“互相扼住脖子”般地進行斗爭,資產階級社會和國家就不會以“精神”安撫來對待,而是用“刺刀”武裝起來進行鎮壓。隨著資產階級財產的發展與積累,即商業和工業的發展,個人越來越富,而國家則弄得到處負債。

  從以上的梳理中我們可以看出,馬克思在所有制問題上從來沒有停留在抽象的觀點闡釋和邏輯論証的層面上,而是在特定的思考語境和理論糾葛中進行的﹔其思想之鮮活、內涵之復雜、論証之曲折也隻有回到或還原到文本中才能獲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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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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