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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文章選登

"馬克思學論壇"概述:馬克思所有制理論的文本解讀

  2011年05月13日14:03  來源:中央編譯局網站

  

馬克思所有制理論的文本解讀

——第十屆“馬克思學論壇”概述

中央編譯局博士后 姚穎 



  摘要:

  2009年2月13日,第十屆“馬克思學論壇”在中央編譯局召開。本屆論壇由中央編譯局楊金海研究員主持,中央編譯局當代馬克思主義研究所李惠斌研究員作“馬克思所有制理論的文本解讀”的主題發言(發言要點見《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8年第3期《重讀〈共產黨宣言〉——對馬克思關於“私有制”、“公有制”以及“個人所有制”問題的重新解讀》一文)。[1]清華大學哲學系韓立新副教授為主要評論人(評論要點見本期《馬克思主義與現實》刊登的韓立新的論文《關於“個人所有制”解釋的幾個問題》) 。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北京市委黨校以及中央編譯局的專家學者,圍繞李惠斌研究員的主題發言,就馬克思所有制理論進行了深入研討。現將會議發言整理如下。

  王峰明:順著立新的點評,我想就李惠斌先生的文章談幾點看法。

  1.重建的個體所有制的“本質”究竟是什麼?首先應該確定“佔有”、“佔有權”與“所有”、“所有權”的具體含義。在經濟學中,“所有”和“所有權”是一束權利,包含了對財產的佔有、使用、管理、轉讓、收益等等的權利,其英文表達是“ownership”,用單數形式。“佔有”和“佔有權”僅僅是作為一個整體的所有權中的一種,它同其他權利一樣,都可以稱作“產權”,即“property rights”,用的是復數形式。所有權要“高於”佔有權。依此來看,我不同意立新的一個觀點:“共同佔有”是可能的,但“共同所有”則是虛幻的﹔隻存在 “個人”或“個體”的“所有”,不存在“集體”的或“共同體”的“所有”。這實際上否定了“集體所有制”和“國家所有制”這些所有制形式的學理的和歷史的合理性。單從經濟學意義上講,隻要形成對財產的“集體”的或“共同”的處置,並且是多數人意志的貫徹,就都可以說是一種“集體”的或“共同”的“所有”。不應該過分狹隘地理解“所有權”。就解讀馬克思的“重建個體所有制”思想而言,我認為,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他不是在一般的財產的意義上講所有權,而是把所有權限定在對生產資料的權利上﹔第二,究竟什麼是“重建的個體所有制”?與此相關的,究竟什麼是“社會所有制”?什麼是立新所反對的“公有制”?我認為,不能簡單地在單純經濟學的概念框架裡進行詮釋。因為,在馬克思那裡,經濟學與哲學是融為一體的,馬克思用哲學的視野和方法轉換了古典政治經濟學的概念。具體而言,馬克思是站在人的發展和解放的高度上分析、闡釋“所有權”和“所有制”等經濟問題的。而“個體”與“共同體”、“個人”與“集體”之間的關系問題,在人的發展中恰恰是一個至為關鍵的問題。在資本主義及前資本主義的社會中,之所以形成“少數人”發展而“大多數人”不發展並且前者以后者為基礎的歷史局面,原因正在於生產資料所有權的“私人”性質。在“私人所有”的條件下,不僅個體之間的利益是相互排斥的,而且個體利益與共同體利益也是相互排斥的。馬克思提出重建個體所有制,強調的就是對個體利益與共同體利益的辯証整合。另外,我認為,馬克思對此的論証方式是否定性的,他強調的是生產資料的性質的改變,即不再與勞動者的發展相背離、相異化,而是成為實現“每一個人”的發展的“共同”的基礎和條件。這在現實中是一個遠離和否定資本主義財產制度的歷史過程。我覺得,李惠斌先生的文章對未來社會中“重建的個體所有制”的“涵義”並沒有做出充分的概括和提升。

  2.重建個體所有制成立的根據究竟是什麼?立新講,歷史發展本身有其內在邏輯,馬克思的共產主義和“個體所有制的重建”是可以根據三段論進行推論的。而在我看來,歷史的邏輯首先是“歷史”的,它存在於歷史發展的現實過程之中﹔從邏輯的意義上,當然可以進行概括和推演,但不能訴諸於邏輯。馬克思的重建個體所有制思想,不是從邏輯中推演出來並確立起來的,而是從歷史的現實發展中,特別是從資本主義的發展中發現、証明和總結出來的。個體所有制的重建,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特別是在其“晚期”的發展中,就已經初露端倪,而不能僅僅將之看成是社會發展之線在未來的某個點上方始成就的現實。共產主義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否定的過程。是歷史的發展,而不是邏輯的演進,為“個體”利益與“共同體”利益的辯証整合提供了基礎和條件。

  3.如何看待“國家所有制”與“重建的個體所有制”之間的關系?立新和李惠斌先生都有這樣一種傾向:認為社會主義不是蘇聯和中國等現實社會主義國家搞的公有制,而是個體所有制的重建。換言之,“國有制”(state ownership)是非社會主義的所有制形式,它與“重建的個體所有制”是完全對立的。我不同意這種看法。我認為,“國家所有制”同“重建的個體所有制”並非對立的關系,它們是未來新社會在不同發展階段上採用的“公有制”或“社會所有制”形式。“國家所有制”即“把一切生產工具集中在國家即組織成為統治階級的無產階級手裡”[2],是無產階級革命取得成功以后一定時期所不得不採用的公有制形式。而在社會主義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必須進行所有制關系的再變革,探索和確立更新更好的所有制形式。正是基於這種考慮,馬克思提出了“重建個體所有制”的設想。不能離開“國有制”來談論“個體所有制”的重建,前者是實現后者的基礎,隻有在揚棄前者的基礎上,后者才是現實的和可能的。如果像立新教授所說的,重建個體所有制隻能依靠私有制,甚至隻能依靠資本原始積累,那麼,這種所有制形式決不是社會主義的,也與馬克思的原意相去甚遠。

  4.如何看待“股份制”與“重建的個體所有制”之間的關系?對李惠斌先生談到的股份制,我想指出這樣一點:不能抽象地談論股份制的所有制性質。在發言中,李惠斌先生似乎過分高估了我國目前的一些股份制企業,特別是“技術”參股的企業。按照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一項技術發明包含有一定的價值,其市場價格可以圍繞價值波動。但是,如果依靠自己擁有的技術和發明,以股權的形式參與企業的利潤分享,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剝削關系。隻不過,在這裡,資本是以技術的形式存在的,而這種技術又構成特定形態的生產資料和生產條件。因為,資本在本質上是一種“關系”,即作為生產條件的“死勞動”或“物化勞動”吸納作為勞動主體的“活勞動”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不能僅僅在貨幣和機器等的形態上理解資本。

  5.最后,我想提一個問題,立新和李惠斌先生都講到:重建的“個體所有制”必須是勞動者所有,也就是勞動和所有的重新結合。那麼,到底什麼是“勞動者”?什麼是“非勞動者”?資本家是不是勞動者?在什麼意義上是勞動者?在什麼意義上是非勞動者?土地所有者也存在著類似的問題。我的意思是:對馬克思的重建個體所有制思想,不應當得出“勞動者個體所有”的結論就結束了,實際上,在這之后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探討,涉及的理論面也更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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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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