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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壇新論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1年10月)

  2011年10月28日14:4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目錄

  前言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征

  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結束語

  前言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証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礎,是中國發展進步的制度保障。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實現了中國從幾千年封建專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偉大跨越,徹底結束了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歷史,人民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6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經過各方面堅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意志,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法制保障。它的形成,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裡程碑,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歷史進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國初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面臨著組建和鞏固新生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實現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艱巨任務。根據政權建設的需要,從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中國頒布實施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工會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懲治貪污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及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的組織、民族區域自治和公私企業管理、勞動保護等一系列法律、法令,開啟了新中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歷史進程。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確立了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政治制度,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確立了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1956年,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國家必須根據需要,逐步地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律”。此后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中國立法機關共制定法律、法令130多部。這個時期的民主法制建設,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寶貴經驗。“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遭到嚴重破壞,立法工作幾乎陷於停頓。

  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深刻總結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作出了把黨和國家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並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次會議開啟了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歷史新時期。這個時期立法工作的重點是,恢復和重建國家秩序,實行和推進改革開放。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修改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規定縣和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將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改為由選民直接選舉等,同時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7部法律,拉開了新時期中國大規模立法工作的序幕。

  1982年,適應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發生的巨大變化,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為新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障,標志著中國民主法制建設進入新的歷史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和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中國先后於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憲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確認了非公有制經濟在國家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等內容寫入憲法,推動了中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各方面的發展和進步。這個時期,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進改革開放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經濟合同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強民族團結,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制定了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促進教育和文化事業發展,制定了義務教育法、文物保護法等法律。這個時期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礎。

  199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作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戰略決策,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中國立法機關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經濟立法,在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促進對外開放等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商業銀行法、鄉鎮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拍賣法、擔保法、海商法、保險法、票據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告法、注冊會計師法、仲裁法、審計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對外貿易法、勞動法等法律。為完善刑事法律,修訂刑法,形成了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修改刑事訴訟法,完善了刑事訴訟程序﹔為規范和監督權力的行使,制定了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法律﹔為進一步加強對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制定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礦產資源法等法律。

  1997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民主法制建設的深入推進和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為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21世紀,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21世紀第一個十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遠景目標,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明確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按照這一目標要求,為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中國繼續抓緊開展經濟領域立法,制定了証券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信托法、個人獨資企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政府採購法等法律,修改了對外貿易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為規范國家立法活動,健全立法制度,制定了立法法,把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則、立法體制、立法權限、立法程序以及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和備案等制度系統化、法律化﹔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保護生態環境、發展社會事業,制定了行政復議法、高等教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工會法、文物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為保証法律有效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對刑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作出法律解釋。經過這個階段的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

  進入新世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確定的在本世紀頭二十年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這一目標,為了使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更好保障人民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中國立法機關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不斷提高立法質量。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促進國家和平統一,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企業破產法、反壟斷法、反洗錢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企業國有資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了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人民調解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此外,還制定和修改了一批加強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的法律。

  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各項法律相適應,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權限,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還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促進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法律體系科學和諧統一,中國各級立法機關先后多次開展法律法規清理工作。2009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集中開展了對法律法規的全面清理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了8部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對59部法律作出修改﹔國務院廢止了7部行政法規,對107部行政法規作出修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廢止地方性法規455部,修改地方性法規1417部,基本解決了法律法規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等問題。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立法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現行憲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規706部、地方性法規8600多部,涵蓋社會關系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科學和諧統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干,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層次

  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國現行憲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是經過全民討論,於1982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后通過了4個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中國憲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確立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地位,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確立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中國現行憲法在保持穩定的同時,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推進而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及時將實踐証明是成熟的重要經驗、原則和制度寫入憲法,充分體現了中國改革開放的突出成果,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偉大成就,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干。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干,解決的是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是國家法制的基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立法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立法法還規定,對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等事項,隻能制定法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干,也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行政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是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規可以就執行法律的規定和履行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作出規定,同時對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將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化,是對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國務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包括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涉及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務等各個方面,對於實施憲法和法律,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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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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