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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壇新論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1年10月)

  2011年10月28日14:4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國十分重視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規范,依法加強對行政權力行使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權力。中國制定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基本原則,規范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規定了較為完備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執行程序,建立了行政處罰聽証制度,行政機關在作出對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賦予當事人要求聽証的權利。制定了行政復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提供救濟。依據這部法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復議處理行政爭議8萬多件。制定了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和實施程序,規范了行政許可制度,並為減少行政許可,明確了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同時規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情形下,不設行政許可。為了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一次通過9個法律修正案,取消11項行政許可﹔國務院先后撤銷了中央一級的許可事項1749項、改變管理方式121項、下放管理層級46項。制定了行政強制法,明確了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的原則,規范了行政強制的種類、設定權限、實施主體和實施程序,為保証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中國重視保護人類賴以生存和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制定了環境保護法,確立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基本方針,規定了各級政府、一切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為預防建設項目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針對特定環境保護對象,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國務院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地方人大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了一大批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中國已經建立了國家環境保護標准體系,截至2010年底,共頒布1300余項國家環境保護標准。中國還不斷加強環境領域行政執法,近5年來,共依法查處環境違法企業8萬多家(次),取締關閉違法排污企業7293家。

  中國還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和幼兒園管理條例、教師資格條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國民教育制度﹔制定了藥品管理法、母嬰保健法、獻血法、傳染病防治法、體育法、國境衛生檢疫法、食品安全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醫藥衛生制度﹔制定了居民身份証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槍支管理法、消防法、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看守所條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公共安全的制度﹔制定了公務員法、人民警察法、駐外外交人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國家公務員制度﹔制定了國防動員法、軍事設施保護法、人民防空法、兵役法、國防教育法和征兵工作條例、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度﹔制定了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普及法、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長城保護條例、電影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促進科技進步、保護和繁榮文化的制度。

  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經濟法為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和宏觀調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經濟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制定了預算法、價格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對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理﹔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不斷健全稅收制度﹔制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反洗錢法等法律,對金融行業的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制定了農業法、種子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保障農業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制定了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電力法等法律,對重要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和產業促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規范重要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制定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促進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

  中國重視通過法律保障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有序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借鑒國際經驗,規定禁止仿冒、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詆毀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經營者公平競爭的權益。價格法規定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中國依法對財稅、金融、外匯、投資等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宏觀管理體系。中國經濟的市場化進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中國積極履行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承擔的義務,不斷完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對外貿易體制,規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健全了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對外貿易調查制度和對外貿易促進體制,並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完善了貿易救濟制度以及海關監管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確立了統一、透明的對外貿易制度。中國對外貿易快速增長,進出口總額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不斷提升。2010年中國出口佔世界出口的比重達10.4%。

  社會法。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規范,遵循公平和諧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通過國家和社會積極履行責任,對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權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社會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規范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制定了勞動法,將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以及勞動爭議、勞動監察等關系納入調整范圍,確立了中國的基本勞動制度﹔制定了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對安全生產、職業病預防等事項作了規定,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促進就業和解決勞動爭議的制度﹔制定了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會法,並先后兩次進行修訂,確定了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明確了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對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重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制定了社會保險法,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項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規定了勞動者在不同統籌地區就業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國務院還制定了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行政法規,並決定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推動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確立,為中國政府依法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法制保障。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覆蓋面越來越大,逐步從國有企業擴大到各類社會經濟組織,從單位職工擴大到靈活就業人員和居民,從城鎮擴大到農村。截至2010年底,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2.57億人,比2002年增加了約1.7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了1.03億人﹔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覆蓋12.6億人,是2002年的13倍﹔工傷保險參保1.61億人﹔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覆蓋面也迅速擴大。國務院還制定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法律援助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行政法規,並決定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國覆蓋城鄉的社會救助體系已基本建立。截至2010年底,中國共有7700萬困難群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國社會保障的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切實共享發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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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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