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克俭:两种解读方式不存在孰优孰劣,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学术分工。像李老师这一辈的学者有资格着眼于现实(甚至带着实用主义的态度)来进行文本解读,而我们这一辈60年代的学者应更多地从基础做起,从文本本身出发,做一些基于文本语境的解读。但两者并行不悖。
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问题,国内已经发表了很多文章,有许多不同的解读思路。如有学者提出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差别的公有制,如股份制,另一种是无差别的公有制,如原始共产主义,就是一种很好的着眼于现实的解读思路。李老师的解读也是一种颇为新颖的思路,他的一些具体观点对我也很有启发。例如《重读〈共产党宣言〉》一文中提到布坎南的例子,特别提到马克思“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的思想;《企业劳动产权概论》[8]一书提出了基于马克思劳动产权理论的利润分享理论。我曾向李老师提出质疑:这些是马克思的思想吗?但后来通过进一步的思考,觉得李老师的解读基本是符合马克思原意的。以他提出的利润分享理论为例。古典经济学假设,工人的工资只能是最低工资,即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早期也持这种观点,认为工人的斗争只具有政治意义,不具有经济意义。但是,后来马克思改变了这种观点,他曾专门批判了拉萨尔所谓“铁的工资规律”,肯定了工会斗争的意义。因此,工人完全可以通过斗争与资本家争夺利润,这其实是一种博弈行为。工人到底能从资本的利润中分享到多少,这是由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决定的。近一百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李老师提出的一些问题还可以进一步讨论,如关于股份制、合作社、劳动券等。我认为,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是一种理想的社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合作制或股份制。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的设想确实是一种歌德巴赫猜想,甚至是无解的“猜想”。因为如果整个社会、整个世界都已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生产资料由社会共同占有,那么个人是无法从其中退出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虽高度评价“合作工厂”,但也指出它是欧文学派空想社会主义的试验。恩格斯在1844年10月写的《现代兴起的今日尚存的共产主义移民区记述》中也考察了合作社性质的共产主义移民区,还特别提到移民区的居民可以携带自己的财产(即加入移民区之前的自有财产)退出。但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并不是由一个个的“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组成的,它是建立在普遍交往和生产资料社会化大产生基础上的“全球共产主义社会”。个人无法像在“合作社”或股份公司那样携带自己“劳动券”所体现的股权自由退出(即“用脚投票”),因为此时个人已经无处可退。另一方面,“自由人联合体”虽然已经没有国家,但不等于无政府状态,仍然具有共同体“权威”,而这种“权威”在马克思看来源自自由人的“协商”同意。除非自由人“一致同意”,否则按照多数票决的民主原则,少数人就只能被迫服从多数,这就会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少数人如果想退出“自由人联合体”,回到之前的状态,必然会遭到多数人的压制。这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想。而“一致同意”又是非常难以达成的,除非是在类似古希腊城邦国家那种小国寡民的情况下,但共产主义社会绝不会是“小国寡民”状态。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个人或少数人不能从“自由人联合体”自由退出,由“劳动券”所体现的股权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立新对李老师文章的点评非常精彩,具有很高的学术含量。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问题,特别是关于历史上到底有没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个体所有制)问题,是一个很尖锐的学术问题。通过立新的介绍我们知道,日本学者的看法是: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没有个体所有制,因此产生不了资本主义;只有西方社会才有个人所有制,才能过渡到资本主义。但据我所知,一些西方学者如莱文就认为,关于“日耳曼世界”,马克思其实讲了两种情况[[9],一种是日耳曼共同体,另一种是封建等级所有制,两者不是一回事。从西欧历史来看,公元5 —10 世纪是封建制度的形成时期(封建化时期),14-15 世纪是封建制度(特别是农奴制度)解体时期,而中间的500年是中世纪最黑暗的时期。日耳曼共同体既可以指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前的日耳曼共同体,也可以指公元5 -10 世纪封建化时期的日耳曼共同体,即马克思在《大纲》[10]中所说的“中世纪(日耳曼时代)”。但10 世纪之后,日耳曼共同体(包括恩格斯晚年考察过的“马尔克公社”)已经成为历史遗迹,占主导地位的是封建等级所有制形式。莱文进一步指出,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所摘录的蒲菲斯特的《德国史》为马克思提供了早期日耳曼财产和共同体的新材料。蒲菲斯特描述了早期日耳曼社会的独特性及其在广阔的土地上的分布,同时又指出了日耳曼财产的共同占有形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采用了尼布尔关于部落和古代所有制形式的说法。尼布尔所使用的封建所有制的说法不同于蒲菲斯特,前者强调贵族在建立军事霸权后的贵族所有制形式,而后者主要强调日耳曼入侵早期阶段的公共占有形式。国内学者如赵稼祥老师已注意到日耳曼共同体与封建等级所有制的区别,而其他学者还大都是在笼统地谈封建等级所有制。美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史学家布伦纳在研究资本主义起源时,特别强调马克思在《大纲》中关于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前提是“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分离”。他特别对比了英国和法国,讨论了为什么农奴制解体之后只在英国最早出现了资本主义,而法国却没有出现。在布伦纳看来,这是因为农奴制解体之后英国土地所有者的力量相对强大,他把农民赶出了土地,而失去地的农民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布伦纳的解释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历史叙述在细节上有出入,但其旨趣是相同的。这就说明,恰恰不是农奴制解体后存在农民个体所有制的法国[11],而是不存在农民个体所有制的英国,成为了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前提。
关于“共同所有”和“共同占有”,我同意峰明的观点: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剩余索取权等。吴易风老师提出在马克思那里就已经有产权理论,我以为很有道理。马克思讲的“私有制”有两种含义,一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完全排他性的、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所有物的权利;另一种是封建所有,例如土地虽然归封建领主所有,但领主只能继承,而不能够随意买卖,而处于人身依附地位的农奴对土地则具有占有和使用权。
安老师讲到的一点也引起了我的共鸣,即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更是一个哲学问题。美国学者穆尔就曾指出[12],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想与历史唯物主义不相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原则是应用于现在以便预测未来的,但这一原则并未指向超越社会主义社会界限的未来。共产主义对马克思来说成了他不愿放弃但又无法做出辩护的未来目标。实际上,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是一个价值目标,但从“是”推不出“应该”,价值目标不能从科学上得到完全论证,最终只能靠信仰来保证。也就是说,在“此岸”的必然王国与“彼岸”的自由王国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历史鸿沟,这是以往经常被人们所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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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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