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项目查询   专家查询   网站地图   重大项目要览   管理规章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设为首页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文章选登

"马克思学论坛"概述: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文本解读 (3)

  2011年05月13日14:03  来源:中央编译局网站

  聂锦芳:李惠斌老师的文章和报告谈到《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述中关于所有制问题的论述,在这里我想补充的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这一问题的阐释和论证。我认为,只有把马克思的这些重要著述连贯起来考察,特别是回归到每一文本中的具体语境和议题中,才能更全面而客观地理解他的思想。

  马克思对所有制问题的论述集中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一节。(这是《圣麦克斯》章《我的交往》中“社会”部分的第五节,前四节手稿遗失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所熟悉的《费尔巴哈》章中的相关论述就是从这里抽取出来的。)马克思的分析结合对施蒂纳的批判来进行,他着重考察了如下几点:

  一是地产的析分。施蒂纳认为:“资产阶级意义上的财产就是在我必须尊重你的财产这种意义上的神圣的财产。‘尊重财产!’因此政治家们希望每个人都拥有一小块地产,并且这种愿望多少引起了地产的大量析分。”[3]这就是说,土地析分的整个过程是由于“政治家们”的缘故,是他们要人们“尊重财产”,从而“引起了地产的大量析分”。与这种解释不同,马克思恩格斯看到的是,土地析分中把地产变成现代意义上的产业,成为可以买卖的对象以及被独占甚至垄断的财产,并且这个过程在各地都是通过“对别人财产的不尊重”而进行的! 虽然说在不同的地方都有大量的土地析分现象,但是他们认为,是一个国家的工业、商业、航运等的发展水平决定了这种变迁的过程和特点,因此在不同的国度其情形千差万别。在法国,远在大革命前早就有过这种土地析分现象(因为那时资本和其他条件不够而不能进行大规模耕种),而差不多过了半个世纪之后,现在所有法国资产者从政治上考虑都对其表示不满(因为它会削弱工人间的相互竞争),但在爱尔兰和威尔士这时却又开始了这一进程。施蒂纳倒果为因地按照先验的设想和原则对此提出一种解释,并且认为这种解释可以适用于一切历史时刻和所有国家,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这不过是一种宏观、抽象的说明和论证,“个别说来却一无用处”。

  二是地役权的赎买。施蒂纳进一步论证说,一切土地使用权能够被赎买时,土地拥有者就可以成为自己土地的自由的主人。“不管这块土地多么小,只要人有自有的、被尊重的财产就行!一个国家中这种所有者愈多,自由人和优秀的爱国者也就愈多。”[4]这里施蒂纳同样把地役权的这种赎买看作是一种必然的和普遍的现象,是“政治自由主义者”所要实行的理想,目的是造就新社会的“自由人和善良的市民”。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地役权的赎买是一种只在德国才有的可怜现象,只是德国各邦政府因为邻近各国的先进状况与自己的财政困难对比强烈而被迫实行的独特措施。而且德国的这种地役权的赎买从未引起什么政治的或经济的后果,“它是不彻底的办法,因而根本没有起作用”。除此而外,在14和15世纪由于商业、工业开始发展起来以及地主需要用钱,还发生过“有历史意义的地段权的赎买”。施蒂纳的上述说明表明,对于现实和历史而言,他“自然又是一无所知”了。

  三是大地产对小地产的吞并。实际上,施蒂纳也看到人们“生活在无休止的苦恼中。因为在实践中人们对什么都不尊重,而天天都有小占有被大所有者收购,‘自由人’变成短工的事”。施蒂纳把竞争看作是对进行着经营活动的财产的侵犯,他特别注意到地产的集中行为。怎么解决这一问题呢?他说:“假使‘小所有者’想到,大财产也属于他们,那末他们就不会让自己如此毕恭毕敬地被排斥于这些大财产之外,而且也就不会被别人排斥了。”[5]这说明,他没有看到小所有者变成短工后最重要的变化是其不再是所有者,也没有注意到在历史上存在的现象是,有时大地产吞并小地产,有时小地产也吞并大地产。而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所有这些现象是不能根据“人们在实践中对什么都不尊重”这个理由解释清楚的。

  对此,马克思恩格斯质问说:你所要谈的是哪些“小所有者”呢?是那些由于大地产被分割才变成“小所有者”的农民呢,还是那些由于地产集中而被迫破产的农民呢?在施蒂纳看来,这两种情况正如两个鸡蛋一般地相似,而马克思恩格斯对此却做了严格区分:在前一种情况下,小所有者根本没有把自己从“大财产”里排斥出去,而是每个人都在别人无法排斥他和他的能力所及的范围之内力图占有财产。当然这种能力却不是施蒂纳所标榜的先验的“我”的能力,而是由实践的关系所决定的,例如决定于人们的发展以及迄今为止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状况,决定于地方性以及他们和邻区的或大或小的联系、所占取的地段之大小以及占有地段的人数,决定于工业条件、交往关系、运输工具、生产工具等等。他们之中有很多人自己就变成了大土地所有者,由此可见,他们并没有把自己从大地产中排斥出去。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农民根本不可能按共产主义的方式组织起来,因为他们没有实现共产主义联合的第一个条件即集体经营所必需的一切手段,而土地析分至多不过是引起后来对这种联合的需要的条件之一。总之,共产主义运动决不会起源于农村,而总是起源于城市。在后一种情况下,那些破产的小所有者,无论在对完全没有财产的阶级还是对工业资产阶级的关系方面总还和大土地所有者具有共同的利益。即使没有共同利益,这种小所有者也还是无力占有大地产,因为他们居住分散,全部活动和生活状况使他们不可能联合起来,而联合却是要占有大地产的第一个条件;同时,这种运动还须以一种更普通得多而又完全不以他们为转移的运动为前提。

  四是私有财产、国家和法的关系。施蒂纳认为:“财产问题只决定于政权,既然只有国家是掌权者,不管这是市民的国家还是游民的国家或者只是人的国家,那末只有国家才是所有者。”“国家使财产的占有与某些条件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私有财产都是国家财产。[6]至于私有财产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施蒂纳把法律上对私有财产的政治承认看成是私有财产的基础,即“私有财产靠法的恩惠而存在。只有在法中它才有保证。”[7]

  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他们这样解释私有财产向国家财产的转变:因为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和在其他一切时代一样,财产是与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同以生产力相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有联系的,而这种经济条件必然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现出来。实际上资产者也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他们赋予国家的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以竞争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由于其整个物质基础不容许公民间除了竞争以外还有任何其他的斗争,而且一旦人们要“互相扼住脖子”般地进行斗争,资产阶级社会和国家就不会以“精神”安抚来对待,而是用“刺刀”武装起来进行镇压。随着资产阶级财产的发展与积累,即商业和工业的发展,个人越来越富,而国家则弄得到处负债。

  从以上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所有制问题上从来没有停留在抽象的观点阐释和逻辑论证的层面上,而是在特定的思考语境和理论纠葛中进行的;其思想之鲜活、内涵之复杂、论证之曲折也只有回到或还原到文本中才能获得理解。

【1】 【2】 【3】 【4】 【5】 【6】 【7】 【8】 【9】 【10】 

   
 

(责编:高巍)


点击返回首页

点击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