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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基金專刊(人民論壇)>>期刊內容

中國共產黨與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 (3)

張希坡  2011年10月11日13:49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此外,在行政體制方面,自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就開始創建了一套新型的組織制度。如在各級政府機構中皆採用民主集中制的政府委員會議制,以代替傳統的行政長官獨任制。在省、縣之間,設立行政主任公署或行政專員公署,作為省政府的派出機關,指導監督各縣的行政工作。在基層政權實行區鄉自治制度,制定自治條例與選舉條例,以后又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1947年建立的內蒙古自治政府,就成為新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典范。

  在各個部門法方面,也有一系列新建樹:在工人運動中創建的新型法律部門勞動法,建立了保護工人權益的工會組織;在農民運動中,制定了減租減息條例和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法;在婦女運動和青年運動中,制定了世界最先進的婚姻法,以及實行男女平等的財產繼承法;在刑事立法方面,根據革命斗爭的需要,先后制定《懲治土豪劣紳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懲罰漢奸與戰爭罪犯條例》、《懲治貪污條例》;結合各個歷史時期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有關財政金融及經濟管理法規;為了建立革命秩序、貫徹實施上述法律法規,建立了人民司法機關和訴訟制度與監所管理制度,以及人民的調解制度等等。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革命根據地的法制建設,雖然隻有二十幾年的歷史,但它卻是“開天辟地”地揭開了中國法制史的新篇章。人民民主法制與歷史上剝削階級類型的法律制度不同,是中國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是鞏固革命根據地、維護人民基本權益、向國內外敵對勢力進行斗爭的銳利武器,它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提供了歷史經驗和理論根據。

  總的來看,我國社會主義的中華法系,大體上經歷了以下兩個發展階段:一是1921~1949年,革命根據地新民主義法制的創建與發展階段,也稱社會主義中華法系的萌芽與雛形階段;二是1949~2011年,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創建與形成階段,也稱社會主義中華法系的初步形成階段。

  今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深入發展,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必定會得到不斷補充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中華法系,也會由初步形成階段,向著更高級的發展階段不斷邁進。(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項目“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首席專家;本文系該項目成果部分內容,項目批准號:10@ZH027)

  注釋

  ①《中共中央文件選集》(一),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2年,第77~78頁。

  ②《毛澤東選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77頁。

  ③《毛澤東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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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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