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開辟了中華法系的新紀元
這是一個帶有前瞻性的理論問題。大家知道,被世界推崇為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自戰國至清朝,延續兩千多年,在中國和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歷史地位和深遠社會影響。但是,自從1840年鴉片戰爭后,隨著帝國主義的入侵和國內資本主義的緩慢發展,中國的社會性質逐漸由封建社會演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固有的以專制主義為特征的中華法系,因不能適應社會經濟關系的急劇變化,也隨之逐漸停滯或解體。
那麼,在固有的中華法系解體之后,作為五千年文明大國的中華民族,在近代偉大革命變革的新時代裡,還能否創造出新型的中華法系呢?歷史的回答是肯定的。實際情況是,這種新型的法律制度,已在轟轟烈烈的革命運動中悄悄地誕生了八十多年,那就是社會主義類型的中華法系的初級階段——革命根據地新民主主義的法律體系。
革命是歷史的火車頭。自從中國共產黨誕生后,無產階級領導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已經取代了資產階級領導的舊民主主義革命。在革命根據地裡,其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都已發生根本的變革。其社會性質已不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而發展為新民主主義社會。社會性質的根本變化,必然要求產生與之相適應的新型的上層建筑。在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裡,已不可能建立資產階級的法律體系,而必須創建新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這一偉大的變革,正是適應中國近現代社會發展規律的重要體現。
當然,任何法律體系或法系(法統)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皆有個產生發展的歷史過程,即由低級向高級的演進過程。革命根據地新民主主義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類型法律制度的初級階段,也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中華法系的雛形階段。在這裡,之所以提出社會主義中華法系這一命題,並不是簡單的、形式上的理論推斷,而是根據多年來研究革命根據地的大量法律文獻,而悟出這一結論。
革命根據地時期的法制建設,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新型的法律體系。比如在憲政方面,制定了各個歷史時期的人民大憲章,包括《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和《憲法原則》、《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直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同時,在“國體”和“政體”方面,更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革命根據地的政權性質,在中國歷史上是空前的,在世界史上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概括起來就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大眾的、反帝反封建的人民民主專政。只是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范圍內,具有不同內容和表達形式。例如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工農運動中,產生了執行政權職能的各種工農革命組織,其組織成分各自有所側重。“省港罷工委員會”,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出現臨時性的“工人政府”。“農民協會”是革命初期的基層農民政權。“上海市民政府”是以工人階級為主體,聯合上海各個社會團體、各階層人民的臨時城市政權。以后根據政治形勢和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發展到蘇維埃時期的“工農民主專政”,抗日戰爭時期的“抗日民主專政”,到解放戰爭時期,正式定名為“人民民主專政”。
在政權組織形式方面,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共產黨領導的工農運動中,產生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三次最初的探索嘗試——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農民代表大會和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裝起義中創建的上海市民代表大會。他們一經產生,都成為當時當地的最高權力機關,行使立法機關的職權,制定了革命的政綱和規約條令。上述這三次嘗試,是在中國革命的土壤裡應運而生的(即土生土長的)。這裡所謂的“運”,就是共產黨所領導的新民主義革命運動(包括工人運動、農民運動、婦女運動、青年運動、士兵運動,以及革命統一戰線的國民會議運動)。到第二次國內戰爭時期,學習蘇聯的經驗,建立了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成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為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奠定了基礎。抗日戰爭時期,根據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方針,採取了變通的組織形式,即“參議會”制度,實行“三三制”的原則,為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提供了重要的經驗。毛澤東同志總結了這些經驗,在《新民主主義論》中指出:“中國現在可以採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並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②后來在《論聯合政府》中,他又進一步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隻有這種制度,才既能表現廣泛的民主,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高度的權力;又能集中處理國事,使各級政府能集中地處理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所委托的一切事務,並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動。”③
到解放戰爭時期,黨中央總結了華北解放區普選建政的經驗,決定採取區、鄉“人民代表會議”的形式,以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這是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過渡形式。最后到了1954年正式召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將這一經過長期考驗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寫入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江澤民同志在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國實行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是人民奮斗的成果和歷史的選擇,必須堅持和完善這個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這對於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實現人民民主具有決定意義。”胡錦濤同志在2004年9月15日《在首都各界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50周年大會的講話》中,總結革命根據地政權建設經驗時指出:“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日起就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為己任。以毛澤東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創造性把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同中國具體實際結合起來,在帶領人民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奮戰的同時,對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權及其組織形式進行了長期探索和實踐。從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罷工工人代表大會和農民協會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工農兵蘇維埃,從抗日戰爭時期的參議會到解放戰爭后期和建國初期各地普遍召開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都是我們黨為實現人民民主而進行的探索和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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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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