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收入差距過大的“雙重”原因
借鑒國內外研究成果,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可以將導致我國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分解為合理因素及不合理因素。
從合理因素看,導致我國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因素主要有:第一,市場經濟按要素分配本身有擴大收入差距的功能。目前,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方式,這種分配方式引進了市場競爭機制,允許資本、技術、土地、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因此,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和不同個人之間由於經濟發展狀況、自然條件和競爭環境的差別以及個人天賦的差異,收入差距的存在和擴大就成為難以避免的現實。第二,經濟發展階段客觀上決定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存在。按照著名經濟學家西蒙·庫茲涅茨“倒U字型”曲線原理,一個社會在經濟起飛階段,基尼系數會隨著人均GDP的提高而上升,隻有進入中等發展水平后,基尼系數才會隨著人均GDP的提高而下降。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長期處於高速增長的經濟起飛階段,社會各階層收入差距相對拉大,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第三,不同地區和不同部門的經濟增長效率不同,為其職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提供了不同的經濟基礎。例如,我國東部沿海的上海、浙江等地區整體經濟發展、特別是第三產業發展較快,這是該地區城鄉居民收入高於其他地區的重要原因。此外,人力資本投資收益的提高和各種相關政策性因素的影響,也都是導致收入差距擴大的重要原因。
從不合理因素看,導致我國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因素主要有:第一,過分強調經濟效率,忽視社會公平。從十四屆三中全會開始,我國首次提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對改變傳統平均主義、大鍋飯的分配體制起到重要推進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中國社會階層結構逐漸發生深刻變化,理論界出現代表不同利益的聲音,有些人借“優先”和“兼顧”之差異,有意無意地貶低、輕視社會公平和社會公正,單純為一切聚斂財富的過程辯護,把社會公平放在“可顧、可不顧;顧不上,就不顧”的位置上,實踐中造成極大危害,客觀上起到了加大收入差距的作用。⑥
第二,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居民收入比重下降。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是指一個國家的政府、企業和居民三者在國民收入中的分配比例關系。一個國家的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是否合理,會對該國的投資消費比例、居民收入差距產生重要影響。近十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高速增長,我國政府和企業收入佔GDP比重不斷增長,與此相反,居民收入佔GDP比重卻大幅下滑,成為拉大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數據顯示,我國居民收入在GDP中的所佔比重,1996年為69.3%,到2007年下降為57.5%,累計下降11.8個百分點。勞動報酬在GDP中所佔比重,1983年為56.5%,到2005年下降為36.7%,22年間下降了近20個百分點。在我國居民收入和勞動者報酬所佔比重大幅下降的同時,企業利潤所佔比重卻從1996年的21.2%,上升至2007年的31.3%,上升了11.1個百分點。
第三,收入分配體制障礙,收入分配關系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壟斷因素,由行業或部門壟斷所形成的收入差距。我國正處於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的歷史時期,不同所有制企業尚未形成平等的競爭環境,一些帶有壟斷性的行業,依靠在國民經濟中的壟斷地位,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獲得高額壟斷利潤。二是工資形成機制不合理,企業利潤侵蝕勞動報酬。主要表現為最低工資水平低;缺乏正常的工資形成機制;勞動力市場發展不完善,限制勞動力自由流動,工資機制喪失差距誘導功能,難以形成全社會的均衡工資;工會作用弱化,不能完全代表職工參與收入分配政策,工人處於弱勢地位;無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壓低、克扣、拖欠員工工資,拖欠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費;雇佣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雇佣隻付績效工資,不付基礎工資的員工等。
第四,“二元結構”壁壘,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收入差距一直呈現擴大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是城鄉分割,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據統計,1997∼2005年,農村居民收入年均僅增長4.6%,比GDP低4.3個百分點,比城鎮居民收入低3.5個百分點。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原因,一是非農產業發展作用減弱,進城打工門檻提高,就業機會減少;二是農產品供求關系制約,農產品過剩,增產不增收;三是農村人口多、產值低,經濟發展滯后。著名社會學家陸學藝認為,“三農問題是社會結構問題,不搞城市化不改變社會結構是解決不了的。2007年的GDP中,第一產業創造價值佔11.3%,當年的農業勞動力佔整個勞動力的40.8%;同年我們的城市化率是44.9%,55.1%的人去分這11.3%的財富,農民怎麼能不窮、怎麼能不苦呢?”⑦
第五,調控體系不健全,缺乏對收入分配的有效調控。一是對過高收入的調節手段不健全。在稅種設置上,除個人收入所得稅、消費稅外,用於調節過高收入的遺產稅、贈與稅等還沒有出台。同時,個人收入所得稅又存在制度欠缺,如起征點過低、征收方式不合理等,偏離了縮小收入差距、維護社會公平的方向。二是用於提高中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的調節手段不健全。如,工資指導線調整不及時,不能迅速提供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和企業效益變化的薪酬調整信息,指導企業調整分配關系;最低工資標准提高不及時,不能隨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及時提高;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率不高,社會救助標准低。三是社會保障的分配調節功能不健全,社會保障總體水平低,機遇不均等,收入高保障高,收入低保障低。四是監管職能不到位,同工不同酬,非貨幣性福利混亂,非法收入、“灰色收入”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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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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