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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改

技術偵查:從幕后走向台前 (2)

記者 張洋  2011年10月12日08:3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機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

  專門增添“技術偵查”一節,有利於技術偵查的依法開展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正在進行,並專門增添了“技術偵查”一節。從技術偵查法律規制角度來看,此次修改對技術偵查從立法上予以明確,從而有利於技術偵查的依法開展。但是,當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時,有一種聲音擔心:技術偵查的法治化,實質上是公安機關的擴權,不利於人權的保障。

  公安機關對此反應強烈,菅振國認為,技術偵查已經運用多年,雖然過去沒有在刑訴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更沒有對技術偵查所包括的每一個偵查手段做出詳細的規定,但這並不代表著技術偵查就不需要甚至於不存在。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也會參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合理運用技術偵查。與此同時,公安機關之所以採用技術偵查,其目的在於打擊違法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技術偵查的對象隻針對於犯罪嫌疑人及相關關系人,因此,技術偵查非但不會輕易地觸犯人權,反而是保障人權的利器。

  中國政法大學樊崇義教授認為,從懲罰犯罪的角度來說,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技術偵查”的增設,其實從側面反映出,現在的犯罪率有所攀升,作案手段越來越技術化,如果沒有技術偵查的手段,對犯罪的打擊和懲罰往往就不夠有力。因此,技術偵查的合法化,其實是適應了當前犯罪智能化的變化和犯罪率攀升的現狀,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提升和社會的安定起了很大作用。

  宋英輝指出,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限定了可以使用技術偵查的案件范圍,除規定之外的任何案件,都不能適用技術偵查。此外,修正案草案規定隻有經過嚴格批准之后,才能適用技術偵查。與此同時,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了對技術偵查獲取的公民信息予以保密,對於技術偵查獲取的材料隻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等,這些內容都體現了刑事訴訟法對人權的保障。

  因此,在技術偵查問題上,我們面臨的不是要不要技術偵查的問題,而是如何用好技術偵查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技術偵查的主體、范圍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在技術偵查的主體上,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均有權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由公安機關統一負責執行。

  在適用范圍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何曄暉提出,修正案草案第147條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會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這些嚴重危害社會犯罪的案件,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這個規定我們過去是沒有的,增加這一條款對於偵破一些重大案件很有必要。同時,將技術偵查限定在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重大犯罪案件,從法律上防止技術偵查的濫用,也是一種法治化的體現。

  菅振國認為,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技術偵查法治化,可以說是一大進步。尤其是第151條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証據使用,實現了案件偵查與司法審判環節的銜接,意義深遠。

  但是,對於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關於技術偵查的規定,相關人士仍有進一步的修改意見。正如菅振國提出的,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隻能說是一種“宣言式條款”,倘若這些條款最終立法,那麼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還需要對其進一步細化。

  對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有關技術偵查的“嚴格批准程序”,許多專家學者並不認同。何曄暉指出,現有技術偵查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批准手續比較籠統。其中第147條規定,“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這個規定太籠統了,什麼是“嚴格”?怎麼才算是“嚴格的批准手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是自己立案自己批准?究竟是報到法律監督機關批准還是報到人民法院批准?這些都應該進一步具體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祖沛提出類似觀點。他認為,關於“嚴格的批准手續”這樣的規定,應該進一步明確,否則解釋上以及實際執行中就會有很大的空間,很難真正落實所謂的“嚴格”。

  此外,樊崇義提出,目前,我國對技術偵查、秘密偵查的概念、內涵還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憑借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契機,可以嘗試把技術偵查的名稱和各種手段的使用方法、品種、概念,以及各種技術手段的適用范圍加以明確化。

  而宋英輝則指出,此次刑事訴訟法還應該規定違法使用技術偵查或者侵犯人權的法律后果﹔違法使用技術偵查而獲取的材料應當被依法排除﹔賦予被採取技術偵查的對象及其近親屬進行救濟的權利﹔注意技術偵查與保護公民隱私之間的關系﹔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執行技術偵查的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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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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