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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改

技術偵查:從幕后走向台前

記者 張洋  2011年10月12日08:3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正在征求意見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設了“技術偵查”一節,引起廣泛關注。肯定者說,這是一大進步,有助於對抗犯罪升級,保障審判公正﹔否定者則說,這是公安機關的擴權,容易帶來侵犯人權的危害。究竟如何看待技術偵查法治化?本期“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改”為您進行解讀。

  立法:原有法律規定過於原則

  技偵措施沒有被納入刑事訴訟法,導致技術偵查手段合法性存在模糊空間


  隨著我國社會轉型步伐的加快,刑事犯罪總量有所攀升,有學者指出,五大犯罪正在滋生蔓延:涉槍涉爆為特征的暴力犯罪﹔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以吸毒、販毒為紐帶的連鎖犯罪﹔經濟犯罪﹔以電腦、網絡為作案工具的高科技犯罪。

  與此同時,我國傳統的偵查手段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犯罪多發性、復雜性和智能性的態勢,為對抗犯罪升級,打破偵查僵局,往往需要採取技術偵查手段。

  1989年,為嚴厲打擊職務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實施《關於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檢察院對重大經濟案件使用技偵手段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提出“用技術手段偵查案件”的思路。

  1993年,我國國家安全法正式推出“技術偵察”的概念,其中第十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用技術偵察措施。”不久,為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法,公安部向全國各級公安機關下發通知。該通知提及:“公安機關使用技術偵察手段,必須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對違法違紀、濫用職權的,要嚴肅查處。”

  1995年施行的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此后,我國政府又先后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兩項公約,都允許締約國主管機關在其領域內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認為適當時使用特殊偵查手段,並允許法庭採信由這些手段獲取的証據。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宋英輝認為,雖然我國關於技術偵查的立法探索已有多年,但總體而言,現有的法律制度對技術偵查規定過於原則,沒有明確界定技術偵查的適用范圍﹔沒有規定適用技術偵查的決定和執行主體、程序等﹔沒有賦予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的技術偵查權﹔沒有規定違法採取技術偵查的法律后果以及相應的救濟措施等等。

  同時,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環,技術偵查一直沒有被納入刑事訴訟法,其合法性也因此而飽受質疑。

  實踐:技術偵查存有缺陷

  通過技術偵查所獲取的資料不能直接作為証據,同時,帶有一定的風險性


  偵查活動是懲治犯罪的現實需要,其結果直接決定了刑事訴訟后續環節的啟動與否,決定了對犯罪行為的制裁與否,決定了刑事司法系統的運作效果。隨著刑事犯罪的“不斷升級”,偵查活動要在“動態對抗”中始終保持優勢地位,技術偵查的適當運用就顯得尤為必要。

  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法制處副處長菅振國說:“涉及嚴重的暴力犯罪案件、涉黑涉惡案件和重大販毒案件,我們基本上都可以採用技術偵查手段。” 但是,技術偵查的必要性並不代表其可行性,在司法實踐中,技術偵查也常常遇到一些難題——

  首當其沖的就是,通過技術偵查所獲取的資料不能直接作為証據。菅振國說:“偵查機關通過技術偵查而獲得的材料,往往只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依據,而不能直接作為証據使用。如果要在法庭上作為証據使用,需要在此前段時間內告知有關案件各方,將其公開化后才能作為合法的証據使用。”他認為,這種從資料到証據的轉換,不僅降低了技術偵查的效率,也影響了整個訴訟程序的效率,甚至可能會造成對某些犯罪的放縱。

  同時,菅振國指出,雖然技術偵查有利於案件的偵破,但是它也帶有一定的風險性,因為其中涉及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問題。比如說,警力的臥底、証人的出面等等都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考慮和部署,倘若因真實身份的暴露、行蹤的識破、侵犯公民權利等等帶來不可估量的危害,則會直接影響到技術偵查的進一步開展。

  此外,宋英輝認為,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技術偵查主體僅僅是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在此范圍內,從而不能直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但是,實踐中,檢察機關具體負責職務犯罪的偵查工作,由於這種類型的犯罪隱蔽性強,調查取証困難,因此,在職務犯罪偵破中往往又離不開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這其中就必然會涉及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問題。一旦兩者之間的配合出現問題,則有可能導致偵查拖延、串供、毀滅罪証、犯罪嫌疑人脫逃等問題,不利於有效打擊職務犯罪。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鄭海曾撰文指出,技術偵查的法律規范與偵查實踐需要極不相稱,從現行法律規定看, 技術偵查缺乏完整的要件規制, 在主體、對象、程序、監督、救濟和結果使用等方面均缺乏法律依據或者合理布置,進而技術偵查在實際運作中遇到種種問題。因此,技術偵查制度與外部法律關系缺陷亟須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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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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