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化融入促進社會融入
劉 忱
由文化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三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見》,是農民工工作由經濟領域、社會領域向文化領域的延伸和擴展,表明黨和政府不僅關心、關懷農民工的工資、勞動、社會保障等需求,同樣也關心、關懷農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3年以來,中央及各級政府對農民工問題非常重視,全社會關心、關懷農民工的氣氛日漸形成。但中國的農民工問題非一日形成,也非一日可根治。農民工的文化精神困境問題,自有農民工之日始,就一直存在,直到第二代農民工即“新生代農民工”出現,這個困境更加凸顯。如今,到了認真解決這個文化困境的時候了。
徹底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消滅農民工的身份和制度壁壘,讓農民工與市民享受同等待遇。這個過程是雙向互動的:一方面,政府和社會要提供制度、政策等保障措施,提供公共服務,幫助農民工順利地融入城市﹔另一方面,農民工也要自強自立,創造條件自覺融入城市社會。這個過程中的文化因素十分重要。筆者近年來一直在農民工當中進行實地調研,發現不少以文化融入方式推動農民工城市融入的經驗,切身體會到了文化的力量不僅在於搭建一個表達的平台,而且能夠擴大交往,能夠在全社會凝聚成合力,最終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幸福、和諧。政府要發揮引領和服務作用,切實推進農民工的各項文化工作,促進文化融入和社會融入。
首先,引領文化創造以促進農民工提高素質,表達自己的意願。政府對農民工提供看書、看電影、培訓的服務只是初級的文化服務,還應該關照高層次的需求,即幫助農民工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使他們不但享受文化成果,而且主動參與和創造成果。因為參與文化創造能夠使人獲得自我肯定和精神提升,能夠找到尊嚴感、認同感、歸屬感和精神愉悅。精神創造是人的基本需求和願望,在很多時候,它帶給人的滿足要遠大於經濟收益帶來的滿足。
自上世紀打工潮開始,就有文學愛好者一邊打工,一邊記錄自己的打工生活,多種文學寫作記錄著一個社會群體的心路歷程,涌現出了許多才華橫溢的小說家、詩人、歌手、戲劇導演和民間藝術家。隨著科技進步、知識普及和民主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工擁有了文化創造的物質條件和創造願望,在他們身上煥發著旺盛的文化熱情,如專門為農民工提供文化服務的“工友之家”“草根之家”“手牽手”“小小草”等公益機構。他們的努力不僅豐富、活躍了農民工的文化生活,開創了我國當代文化的新樣態,而且倡導了特有的價值理念,如“尊重勞動”“自助互助”“自強不息”等。這些人物和群體証明了在農民工群體中蘊藏著豐富的文化創造力,但他們的創造力還沒有被廣泛認知,展現他們精神面貌的空間還不夠多。政府要為他們引領方向,搭建更多文化空間,讓農民工自主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思想和願望,提升起普遍的自尊、自立、自強意識。
其次,以文化形成社會動員,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文化方式可以讓不同社會階層溝通、對話,使各階層增加了解、互相幫助、最終凝聚在共同價值理念下。並非有了法律、法規和政策就能夠保証讓農民工融入城市,農民工和城市間的深層文化沖突可能會形成無形的阻礙。打破城鄉、地域、階層和制度的隔閡,讓更多的人消除對農民工的歧視,尊重農民工、尊重農民工的勞動﹔讓農民工通過交往和對話,減少對城市的誤解,擴大社會交往范圍,鍛煉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這兩個方面同等重要。
第三,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管理模式的創新。《意見》具體規定了保障農民工文化工作的步驟、方式和負責的部門,把開展文化服務工作當成政府的切實責任。它已經超越了文化建設的一般范疇,落實為社會管理方式創新的行動。其具體體現是轉變政府包攬一切的思路,強調“政府主導、企業共建、社會參與”,凸顯了尊重人民文化權利、引導參與、多元文化並存的新思路,也將形成相應的體制和機制,引導農民工參與更多的社會管理事務。參與不僅讓農民工精神上獲得自尊、自重,而且也學會付諸於行動,最終成為城市的主人。農民工的自我意識增強,印証著公民意識的健康成長﹔社會參與度提高,說明社會進入良性發展軌道。
(作者為中央黨校研究員)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見》摘要
◆至2015年,形成相對完善的農民工文化工作機制,建立相對穩定的農民工文化經費保障機制﹔農民工文化服務切實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農民工文化活動常態化、有特色﹔廣大農民工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常住地政府是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滿足農民工文化需求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將農民工文化工作納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將農民工作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服務對象。
◆繼續加大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以及工人文化宮(俱樂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的免費開放力度,充分發揮其在滿足農民工文化需求方面的主體骨干作用。
◆城市社區要以常住人口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轄區內農民工的規模、特點和文化需求,規劃建設和優化配置社區文化設施和服務,構建以社區文化設施為依托的農民工文化服務平台。完善社區文化設施管理制度,積極引導農民工充分利用社區文化設施,保証農民工與社區居民具有同等分享社區文化設施的機會與權利。
◆引導企業將農民工文化生活納入企業文化建設范疇,提升企業開展農民工文化工作的自覺性。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各項法規制度,使農民工有時間、有精力參與文化活動,切實保障農民工的文化參與權。
◆大型制造企業、工業園區、工礦區等農民工生產生活密集區參照本地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標准,配套建設固定文化設施,建筑工地等農民工臨時性聚居區配置臨時性文化設施或提供流動服務。用工企業要配備文化管理人員,提高文化設施管理水平,保障文化服務質量,確保農民工文化生活的常態化。
◆要特別重視新生代農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強對他們的價值觀念塑造以及人文關懷、心理疏導和精神撫慰,引導他們按照現代城市文明要求規范自身行為,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耐挫能力和融入能力。
◆各級政府在編制公共文化服務經費預算時,要充分考慮轄區內農民工文化工作需要,切實將農民工文化工作日常經費納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統籌考慮。針對農民工的特殊文化需求,建立農民工文化專項經費,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重點保障農民工專項公共文化服務、特定文化產品購買和專門政策引導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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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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