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
促進農民工城市融入
楊永恆
9月26日,文化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下一階段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並就重點工作和保障措施做出了部署。針對農民工文化工作,由三部門聯合下發《意見》,歷史上是第一次,力度空前,體現了中央對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促進農民工城市融入的高度重視。
《意見》最突出的亮點在於:正確認識了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針對當前農民工文化工作中存在的“重視不夠、體制不順、責任不清、保障不力、針對性不強、服務水平不高”等突出問題,要求“以保障農民工基本文化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明確“常住地政府是農民工文化服務的責任主體,農民工文化工作切實納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逐步形成“政府主導、企業共建、社會參與”的農民工文化工作機制,推動農民工文化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常態化。具體而言:
——《意見》彌補了農民工文化權益的保障缺失。隨著各界對農民工問題的普遍關注,尤其是2006年《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出台,國家在保障農民工的經濟權益和法律權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在促進農民工的“社會融入”方面起到了明顯效果。但是,農民工的文化權益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大量農民工缺少精神生活、缺乏精神慰藉等問題尚未根本解決,在城市生活中難以實現“心理融入”。《意見》明確要求“保障農民工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文化權益”,通過文化權益的保障來提升農民工的文化素質和道德素養,提升農民工的城市融入能力。
——《意見》明確了農民工文化工作的責任主體。農民工為城市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又缺乏城市戶籍這一享受城市公共服務的重要憑証,處於“流出地管不著、流入地不願管”的尷尬境地。《意見》明確了常住地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要求切實將農民工作為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服務對象,有利於從制度上消除農民工文化服務提供中存在的責任模糊、互相推諉的現象。
——《意見》理順了農民工文化工作的運行機制。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是政府的責任,但並不意味著政府必須並且可以包攬一切,而且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也很難滿足農民工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許多地方也嘗試採用政企共建、購買服務、委托承辦等方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農民工文化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農民工文化工作責任在政府,但並不排斥社會力量參與,關鍵在於健全機制、理順關系。《意見》明確指出,要逐步形成“政府主導、企業共建、社會參與”的農民工文化工作機制,明確了政府在農民工文化工作中的主導地位,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加強相關部門農民工文化工作的統籌協調和資源整合力度,同時充分發揮城市社區、用工企業和社會力量的積極作用,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農民工文化工作的良好局面。
——《意見》強化了用工企業和城市社區在農民工文化工作中的陣地作用。國家統計局數據表明,大約51.8%的農民工住在用工單位提供的宿舍。用工企業是農民工工作、生活最為集中的主要場所,其他農民工則通過合租、獨立租賃或自購房的形式居住在城市各種社區。發揮用工企業和城市社區的積極性,對於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事半功倍。一些企業已經開始重視農民工文化工作,將此作為提升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但是絕大多數用工單位對農民工文化生活重視不足,還不能滿足農民工的文化需求。《意見》就“鼓勵和引導用工企業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無論是對於推動農民工文化工作還是提升企業凝聚力,均大有裨益。同樣,社區的農民工文化工作也還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文化設施的配置沒有考慮農民工的需求﹔對轄區內農民工文化生活關注程度不夠,社區文化活動缺乏吸引力﹔農民工對社區公益性文化活動的普惠特性認知不足,依然存在“心理門檻”。《意見》明確要求“城市社區要以常住人口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轄區內農民工的規模、特點和文化需求,規劃建設和優化配置社區文化設施和服務,構建以社區文化設施為依托的農民工文化服務平台”,此舉有助於提升面向農民工的文化服務能力,激發農民工的參與熱情,提高農民工文化活動參與能力,促進農民工與社區居民的交往,改變農民工文化交往的封閉性。
——《意見》體現了對農民工群體的個性關懷。滿足農民工文化需求,除了保障其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外,還必須充分考慮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文化需求。當前,由於對農民工文化需求的了解不夠深入和全面,農民工文化工作仍然帶有一定的主觀傾向,內容和形式單一,農民工的文化參與明顯不足。《意見》要求“加強農民工文化需求調研”“研究分析農民工的文化需求特點和文化消費規律”“提供有針對性的文化服務”。
——《意見》重視了新生代農民工的新特點、新需求。新生代農民工約佔外出農民工總量的六成以上,日益成為農民工群體的主體。與父輩相比,新生代農民工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但吃苦精神和忍耐能力相對偏低﹔戶籍仍在農村,但基本沒有農業生產經驗﹔對城市社會認同感較高,渴望真正融入城市,但又缺乏融入能力。他們對文化的需求也從簡單的娛樂消遣型向素質提升型轉變,從被動旁觀型向積極參與型轉變,呈現出了更高的文化期望和更強的文化消費潛力。針對新生代農民工的新特點、新需求、新期待,《意見》也明確指出,“要特別重視新生代農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強對他們的價值觀念塑造以及人文關懷、心理疏導和精神撫慰,引導他們按照現代城市文明要求規范自身行為,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耐挫能力和融入能力。”
——《意見》完善了農民工文化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長期以來,農民工文化工作大多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專門撥款,並沒有納入公共文化服務投入預算統籌考慮,缺乏持續、穩定的經費保障,而且對於社會投入也沒有明確的鼓勵措施。《意見》提出構建“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民工文化工作經費保障機制”,要求“各級政府切實將農民工文化工作日常經費納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統籌考慮”“針對農民工的特殊文化需求,建立農民工文化專項經費”“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對農民工文化活動、文化項目和文化設施等的捐贈”等,有利於形成持續、穩定、長效的經費保障機制。
《意見》既是全面系統的頂層設計,又是基於地方創新實踐的經驗總結,體現了前瞻性、科學性和導向性。農民工文化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意見》的出台為下一階段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厘清了思路、設定了目標、明確了重點,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但是,《意見》僅僅是明確了下一階段的工作思路,而且針對的是全國普遍性的問題,要將《意見》落到實處,各地應在《意見》精神的指導下,針對本地農民工文化工作的突出問題和矛盾,因地制宜,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措施,切實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促進農民工的城市融入。
(作者為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委員、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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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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