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來,我國走出了一條漸進式改革之路。通過不斷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經濟保持了長期高速增長,由此給社會的各個方面都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這一成功破解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難題的制度變遷,卻得不到西方主流經濟學的理解。它們一直認為,中國的改革發展模式不符合西方的標准,因而是不會有前途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持續推進,我國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更加突出,尤其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明顯更快。我國改革已從過去不為西方主流經濟學所認同,變成對西方主流經濟學的挑戰﹔一些屬於西方主流經濟學的核心命題,如“經濟人”假定、“看不見的手”、制度績效理論等,都無法對我國改革做出合理的解釋。因此,西方主流經濟學對我國改革的解釋陷入了困境。
一、中國沒有基於“經濟人”假定設計改革路徑
“經濟人”假定無疑是西方主流經濟學最重要的基礎。一代代西方經濟學家都以“經濟人”假定為邏輯起點,逐步推演出整個經濟學體系,形成了一部經濟學進化史。這一點,即使被認為是“經濟人”假定的提出者亞當·斯密可能也沒有想到。在亞當·斯密那裡,“人”隻被賦予追求自己的利益,並最大化自己利益的內涵。正如斯密自己所闡述的:每個人“通常既不打算促進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麼程度上促進那種利益。……他只是盤算他自己的安全﹔由於他管理產業的方式目的在於使其生產物的價值能達到最大程度,他所盤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7頁)斯密賦予“人”這樣的內涵,是為了論証那隻“看不見的手”具有“超凡”的作用。如何在每個經濟主體都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實現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斯密認為,“看不見的手”是能夠把二者有機聯系起來的最有效的機制。不過,“經濟人”並不是斯密對人的全部看法,正如哈耶克所說:“當前對於亞當·斯密及其信徒的個人主義的許多誤解當中,最突出的一點就是人們普遍認為,他們發明了‘經濟人’這個可怕的字眼﹔……但是實際上,亞當·斯密及其信徒們根本沒有作此假定。要說他們認為懶惰、目光短淺、恣意揮霍是人的本性,隻有通過環境的力量才能迫使人經濟地或謹慎地調整其手段來實現目標,或許更符合事實。”(《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頁)然而,到了新古典經濟學那裡,“經濟人”被賦予了理解人類經濟行為的惟一屬性,並取得了三個“標准化”的規定:(1)經濟活動中的人是自私的,他以追求自身利益作為經濟行為的惟一動機﹔(2)經濟活動中的人是理性的,具有完備或較完備的知識和計算能力,能視市場和自身狀況而使所追求的個人利益最大化﹔(3)隻要有良好的制度保証,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動就會無意而有效地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在這一屬性中,可以明顯地看出西方主流經濟學對“經濟人”假定的過於自信,但我國的改革卻對這一假定提出了挑戰。
毫無疑問,任何一種好的經濟制度變遷都需要把人的積極性更好地調動起來。因此,評價一種制度變遷的好與壞,關鍵是看它是否有利於調動人的積極性,而這又取決於對人的屬性的准確把握。人的屬性究竟是什麼?這固然可以從人自身去理解,但絕不能脫離具體的制度選擇去理解。從西方主流經濟學的邏輯來看,似乎由於經濟活動中的人是“經濟人”,所以以此為出發點的制度選擇應該是私有制與自由市場制度的結合。然而,進一步挖掘這種邏輯背后的內容,我們會發現西方主流經濟學其實堅持的是另外一種邏輯,即它們把資本主義私有制和自由市場制度作為一種理想制度,而“經濟人”假定只是用來論証這種制度合理性的一種邏輯追溯。因此,“經濟人”絕不是人的行為的惟一特征。我國的改革並沒有按照 “經濟人”假定去設計路徑,但取得了西方人意想不到的成功。這意味著我國改革和發展所基於的“人”並不是所謂的“經濟人”。
我國改革所走的是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發展道路,也有人稱其為“中國模式”。該模式體現出四個方面的特征。一是在權力結構方面,中國共產黨處於執政地位,由於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因而我國在經濟運行中比較充分地體現了黨的意志,這種意志被賦予明確的經濟建設目標。二是在意識形態方面,“中國模式”把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結合起來,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同堅持改革開放結合起來,這決定了“中國模式”仍然是一種社會主義的發展模式。三是在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公有制經濟主體型的多種類產權制度是“中國模式”的顯著體制特征。四是在協調機制方面,“中國模式”堅持的是國有經濟主導型的多結構市場制度,在這一市場制度中,既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在廉潔、廉價、民主和高效的基礎上發揮國家調節的重要作用。
這樣的一種改革之路,以及由此建立的經濟體制顯然與“標准的”市場經濟體制相去甚遠,因此,這種體制基於的人的特性也與“經濟人”不同。其實,在馬克思主義經濟學中也有一個關於人的假定,正如馬克思所言:“這裡涉及的人,只是經濟范疇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階級關系和利益的承擔者。……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系,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系的產物。同其他任何觀點比起來,我的觀點是更不能要個人對這些關系負責的。”(《資本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卷第10頁)因此,對人的屬性的理解不能離開一定的社會關系。人首先不是一個自然人,而是一個社會人﹔人其次還是一個利益最大化者,但這種利益最大化又是在一定社會關系下得以體現的。所以,對人的假定不能僅僅考慮人的利益最大化追求,還要考慮這種追求的社會關系本質,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更應該是一個“社會經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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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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