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認識新聞自由?
應該說,每個人都有通過各種合法途徑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的自由,這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但從“竊聽事件”可以看出,新聞自由必須有一定的邊界。如果沒有邊界,就會導致一部分人對自由的濫用,從而會傷害更多人的自由。其實,就新聞自由的本質而言,絕不是想報道什麼就能報道什麼、想怎麼報道就可以怎麼報道。自由總是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不存在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新聞自由也是一樣,是具體的而非抽象的、相對的而非絕對的、有條件的而非無條件的。一些人宣揚的所謂徹底的、絕對的新聞自由,既違背新聞自由的本質,也不符合新聞傳播的事實。
首先,“新聞自由”這一概念從最初提出就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在17世紀的歐洲,新興的資產階級政治上受到封建王權的壓迫,經濟發展上受到封建王權的限制,在為了爭取自身利益而進行斗爭的過程中,他們逐漸認識到,要提升政治地位、實現經濟發展要求,首先必須爭取言論出版自由。在這種狀況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代表人物約翰·彌爾頓於1644年發表了后來被稱為《論出版自由》的演說,抨擊政府對新聞出版的專制統治,要求給予人民言論出版自由。英國資產階級民主主義者約翰·利爾伯恩於1645年提出《天賦人權辯護書》,主張出版自由是人民的“天賦人權”。這些觀點后來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18世紀歐美等主要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中,新聞自由思想也被資產階級用來作為反對封建專制的有力思想武器。
在當前的西方國家,新聞自由的階級性特征依然明顯。由於當前的西方國家媒體主要被一些大的財團所操控,新聞自由代表和反映的也必然是大財團所代表的大資產階級的利益。即便是自己不直接擁有媒體的大財團,也可以通過向媒體投放廣告實現其對媒體的影響。因為廣告是媒體的主要收入來源,廣告也就成為大財團手中操縱輿論的重要工具。這樣,新聞機構就成了資本的忠實喉舌。可以說,在大資本財團實現了對西方國家媒體的控制后,媒體在當前的西方國家就成了各個利益集團的傳聲筒。比如,如果某個大公司的工人舉行反對該公司老板的罷工,那麼與該公司有廣告關系或其他關系的媒體必然會不惜時間、採用各種方式對罷工進行抨擊,而工人們卻很難通過報刊、電台和電視發表自己的意見。新聞自由的階級性在這裡立即顯現:資本家享有通過媒體為自己辯護並攻擊工人的“新聞自由”,而工人們卻不享有通過媒體為自己辯護的“新聞自由”。
至於當前西方國家經常出現的各媒體之間的對立與相互攻擊,包括媒體對政府的監督與指責,不過是為各自所代表的利益集團所作出的政治表態。
其次,新聞自由必須尊重新聞的真實性,並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新聞報道必須真實、准確,把事情的真相原原本本地報道出來,使人們對客觀世界產生理性的認識,從而作出正確的判斷。堅持新聞真實是新聞媒體取得公眾信任的前提,也是新聞從業者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失實的新聞報道是新聞工作的大敵,是社會的公害。報道憑空想象出來的東西,不管是好的壞的,不管出於什麼目的,都是欺騙,會使人們產生錯誤的認識,也會使媒體最終喪失公信力。近年來,西方的新聞自由之所以越來越使人們產生懷疑,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媒體越來越不注重新聞的真實性,新聞報道不受事實的限制,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經常胡編亂造、歪曲事實、弄虛作假。比如,在前不久發生的有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總裁斯特勞斯·卡恩的報道中,西方媒體就充分施展了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手段。在他們那裡,同樣的一個人,昨天還是受害人,今天就可能成為罪犯,種種報道令公眾眼花繚亂、瞠目結舌,實在弄不明白真相到底是什麼。這也表明,在今天的西方,因為媒體喪失了對新聞真實性的基本尊重,新聞自由已經遭到扭曲,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剝奪了民眾的知情權。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法律的權威至高無上,一切行為都應尊重法律,新聞自由也是如此。事實上,許多西方國家在賦予人們新聞自由權利的同時,也對新聞自由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規范和限制。比如,雖然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規定新聞自由神聖不可剝奪,但是,美國又以保障國家安全為由,不同時期出台不同的治安法案,利用其壓制進步組織和媒體。美國國會1917年通過了《反間諜法》,1918年又通過了《反煽動法》,其中規定,政府可以在戰爭時期對媒體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后美國根據兩法案逮捕了上萬人,1919年成立的美國共產黨1920年即被打入地下,其機關刊物也被迫停刊。“9.11”事件后,美國通過了《愛國者法案》,授權有關部門對公民進行竊聽,查看公民上網記錄、私人信件和電子郵件,甚至允許聯邦調查局監視公民閱讀書籍情況,從而判斷公民是否受到恐怖主義影響。2010年,美國參眾兩院相關委員會還相繼通過了《網絡安全法案》,以保障美國的互聯網安全。法國《人權宣言》在第11條中規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有責任。法國還在1881年7月29日通過了著名的“新聞自由法”,這部法律在保障新聞和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規定在行使新聞自由權利時必須遵守的必要限制,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有兩條:其一是不得“煽動犯罪和違法”, 其二是不得侮辱國家領導人等。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將遭到司法懲罰,司法懲罰對象不僅僅包括撰寫新聞的記者,同時包括發表該言論的報刊和發行該報刊的單位。
再次,新聞自由還受到社會倫理道德的制約,與社會責任緊密結合。當今世界,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信息傳遞和獲取日益快捷,媒體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輻射日益加強,對人們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影響日益深入,媒體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新聞從業者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撰寫的每一段文字、發出的每一篇報道,都可能牽動千萬人的心。隨著互聯網、微博等信息技術的發展,新聞發布之后其傳播速度之快、影響之廣泛,往往超出發布者的主觀預期和願望。因此,對媒體來說,樹立和秉持高度的社會道德感、社會責任感極為重要。新聞集團旗下的一系列報紙如《太陽報》、《世界新聞報》等不講社會道德和社會責任,把低俗作為賣點、把利潤作為唯一追求,雖然其發行量巨大,但給英國社會帶來許多負面影響,特別是導致英國新聞界的職業道德水准一降再降。在許多英國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默多克也因此幾乎成了傷風敗俗的代名詞,被認為是最貪得無厭、粗俗無禮的出版商。這也充分顯示出,不講社會道德和社會責任、一味追求經濟利益的新聞自由,只是對新聞自由的揮霍和濫用,不但會給社會帶來傷害,而且終將受到世人的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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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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