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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社會

張靜:誠信及其社會約束機制

  2011年08月23日16:01  來源:光明日報

  誤讀誠信:個人道德還是利益約束?

  對誠信的需要,人人有體會。但對當今誠信為何減少,一般指責者多,深入研究分析者少,故而誤解不少。比如,一種誤解是錯把效忠當成誠信。誠信與效忠的根本不同在於兩點:第一,效忠指向個人,而誠信指向規則和原則。效忠關注的是忠誠施予的對象,誠信關注的是公共利益,即所有人的所需。因而完全可能發生這種情況:不忠,但卻維護了誠信。第二,效忠指向縱向個人間關系,而誠信指向橫向公共關系——無論是交易合約(經濟人或者組織之間),信息披露(媒體和受眾之間),司法事項(法律當事人之間),或者政治過程(候選人和投票者之間、有權者和無權者之間),誠信都不是指私人之間的忠誠,而是公共社會中個人和組織之間交往中的誠實有信。

  另一個誤解,是用個人道德墮落解釋誠信危機,進而主張通過道德重建來恢復誠信。這個論點不能說全錯,但隻會對少數人有用,原因是道德依賴個體內在的約束,但公共約束性弱﹔而誠信屬於公共道德,公共道德的維持顯然無法依賴“柔軟”的自我約束。

  顯然,提高誠信更切實的方法是建立利益的約束,利用人們普遍的趨利避害動機,讓不守信的行為最終破壞其自身利益。用經濟學的話說,就是提高不守信者的成本——破壞其未來利益獲得。事情顯而易見:如果提供假資料者繼續擔當要職,提供假成績者繼續獲得學位,提供假新聞者繼續把持媒體,簽了合約者可以不履行又逃之夭夭,給出承諾者可以不兌現亦不受任何影響——不約束這些失信,就是傷害守信,如此怎麼可能維護守信道德?是故,沒有原則的制度比沒有原則的個人危害更大,因為這樣的制度可能“激勵”更多的人不再堅守原則。

  因此在誠信問題上,把重心放在制度道德而非個人道德上更有效。用利益約束的制度體系建設,支持誠信者的利益,打擊失信者的利益,遠比在道德上頌揚或者指責他們更有效。原因在於,有道德的制度不僅可以打擊失信者的利益,而且可以激勵守信者的道德。在這個意義上,好的利益約束機制比好的個人更可能承擔起維持誠信的功能。

  社會關系約束

  人們不免會問,為何傳統社會的誠信比今天好些?難道是制度比今天的更佳?

  我的回答是,傳統社會中特殊的約束誠信的規則在發揮作用。比如村社或單位居住共同體。在這個共同體中,人們密切來往,共同體內相互間的利益交織,形成相互聯系的社會網絡,它非常容易形成人際關系“抵押”約束和信用歷史約束。

  人際關系抵押不同於物品的抵押,但功能相似:長期生活的親屬鄉親和長期工作面對的伙伴同事,都屬於難以“退出”的關系,在這個圈子裡,欺騙行為會傷害很多人的利益,直接導致他們的關系受損,人們當然要採取行動防范——或者懲罰、或者施以壓力糾正它。因而這種社會關系網是一種監督機制,排斥品行不端的人。大家生活在一起,需要相互照應,每個人的長期利益都需要依賴這些關系獲得。如果被社會關系網排斥,或者個人的壞聲譽到處流傳,不良信用歷史會成為街頭巷議的內容,這意味著破壞自己社會關系或社會支持系統和長遠利益。如果欺騙者逃掉,切斷了這些關系,共同體中的社會網絡也無法分解,和行騙者有關的任何人都可能成為代受懲罰的目標,成為失信者的犧牲品。這就是“抵押”的效應,它不是物品抵押而是人員和關系抵押。在這種約束下,人們失信等於傷害自己和與自己有關的人,自然不會輕易這麼做。

  可以例舉山西票號的用人規則說明上述約束。山西票號高峰時期,分號遍布山西以外的省城甚至國外。但他們的用人十之八九出自山西本地,且有規定如下:在同一票號內,用鄉不用親,外差不准帶家屬,個人收入存入總號,家信通過總號中轉,經嚴格審查歷史或有擔保后錄用,一旦發現信用問題,體制全部分號排斥此人,永不錄用和發生交易。這些規定顯然意在失信防備,採用的正是社會(親屬)關系抵押或信息流動控制和收入抵押的約束。

  但是,社會網絡的約束作用隻能發生在高度互動、相對靜止的環境下。這種約束在今天已經難以發揮作用,原因是社會成員的流動性高,他們不再永久居住在一個相對穩定或封閉或熟悉的共同體中。在開放和流動的環境下,信息控制更難進行,由於關系抵押品不在,對失信者實施懲罰也變得不容易。所以傳統體制的約束力下降。

【1】 【2】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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