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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選介

“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研究”研究情況及最終成果簡介 (2)

  2011年12月02日13:17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之憲法學基礎》的主要觀點:

  司法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憲法制度,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發揮著保障作用。現行憲法在第三章中設有專門一節來規定司法制度 ,即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該節共12條,憲法其他章節還有10條直接提及人民法院(審判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即憲法關於司法制度的規定共有22條,約佔整個憲法文本正文的16%。這足以顯示司法制度在憲法體制與運作過程中的重要性。在我國,司法機關既發揮著司法功能,同時也履行一定的政治功能,需要樹立大局意識,積極主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務。但司法的能動性是有條件的,必須遵循司法發展的內在規律。司法能動主義則具有一定的優勢:如可以填補立法的不足,維護社會秩序,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實現個案正義。同時,司法能動主義可以推動法律對社會的適應,特別是在社會變革較為劇烈的時期,法官靈活適用法律,可以有效化解穩定的法律與急劇變動的社會現實的沖突。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提倡能動司法或者靈活司法的同時,必須為這種司法劃定一條嚴格的法律界限,否則能動的司法最終將吞噬憲法構建的權力分工原則,也會對民主本身的價值構成巨大威脅。

  對策建議:改進和完善訴訟結構,應當改變國家權力過於強大的“超職權主義”建立以法院為核心的、保障人格尊嚴的“法檢公”訴訟機制。在三機關關系中,確立法院的核心地位,強化司法對偵查行為的審查,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在三機關關系的表述上,人們長期以來習慣於用“公檢法”來說明,這應當看作特殊時期的習慣性用法。實際上,憲法文本是以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排列順序來規定的,這種規定方式具有深刻的憲政內涵,應當強調遵守憲法文本的意義,構建符合憲政理念的“法檢公”關系。我們需要明確法院在個案當中的解釋權,明確法院在法律沖突中的選擇權,明確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方式和界限,要用法律去明確和保障法院的憲法地位。

  --《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刑事司法制度之構建》的主要觀點: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的十幾年時間裡,中國的社會形勢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特別是中國政府不斷推進改革開放政策的貫徹實施,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同時推動了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被提到議事日程,曾列入十屆人大立法規劃,但立法研討遭遇了較大的阻力和障礙。刑事司法職權配置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刑事司法權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配置問題,即如何將國家統一的司法權配置到地方﹔其次,不同性質部門之間的刑事司法職權配置問題,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之間的機構設置、權限劃分以及相互關系問題﹔最后,相同性質的不同層級之間的刑事司法權配置以及一個機關內部之間司法職權的配置問題。此外,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實施和普遍的遵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民眾對該制度及其執行機構的信任度。隻有建立在民眾信任的基礎上的自覺服從,才是刑事司法制度生命力的源泉,而不是一味依靠強制力的維護。隨著人權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逐步成為社會大眾的集體共識,司法制度能否體現並有效地保障人權已成為衡量其是否公正的重要標准。司法制度能否被社會大眾所接受、認同、信賴和支持,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制度建構能否有效地保障人權。因此,如何在新一階段的司法改革中完善司法制度,構建一個充分體現人權保障理念的制度體系,就成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關鍵。

  對策建議:從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角度,對策與建議主要圍繞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刑罰執行等方面展開,主要包括:一是,公正刑事司法的制度建構,如何對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進行規制,完善律師辯護權,以保護當事人人權,實現司法公正﹔二是,高效刑事司法的制度建構,涉及檢警關系的重構,不起訴權的正當行使,簡易程序的重構,及設立辯訴交易來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刑事司法權威性保障,從偵查權的司法令狀審查,控辯雙方對等,審判權行使透明化,再審制度的重構,死刑復核程序完善和司法廉潔的舉措方面進行闡述。具體而言,上述三個方面的對策建議以公正高效權威刑事司法制度的倫理基礎、國民基礎為基點,具體體現在偵查程序、公訴權的運行與制約、審前程序、審判程序模式選擇、一審程序、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方面的建議。

  --《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司法制度之構建》的主要觀點:

  中國上世紀80年代末以來的民事司法改革,肇端於法院系統內部自上而下的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改革中引入了不少新的嘗試和做法,並出現了各種理論、觀點的交鋒。隨著改革的深入,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尖銳、突出,司法改革在進退兩難的困境中掙扎、突圍。中國民事司法改革面臨的根本困境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悖論、程序公正與訴訟效益的悖論、訴訟權與審判權的悖論。司法改革要在實現公正高效權威司法上有所作為,就必須在民事訴訟中確立程序公正對實體公正的優越地位、程序公正對訴訟效益的優越地位、訴訟權對審判權的優越地位。具體而言,民事訴訟制度的結構應當確立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構造,摒除司法改革中以法院為主體的審判中心論﹔強化民事訴訟程序對法官的硬性約束機制,將法庭由法官發現真理的手段變為當事人自由競勝的場所﹔設置多元化的、便利當事人選擇的訴訟程序,凸顯程序的自治性和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建立小額訴訟程序,實現簡易程序的再簡化,以促進訴訟。

  對策建議:一是確立程序公正對實體公正的優越地位。要擺正程序與實體、程度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之間的關系,就必須克服“輕程序”的觀念和做法,樹立程序與實體並重思想,目前尤為迫切地是弘揚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序自由等內在價值,樹立民事訴訟程序的權威。二是確立程序公正對訴訟效益的優越地位。在中國民事司法改革中,程序公正構成其與訴訟效益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司法腐敗極其猖獗之下,民事訴訟制度的建設在著力提供效率的同時,應優先處理好程序不公這一根本性問題,在保証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兼顧訴訟效益。企圖超越程序公正的要求,片面追求訴訟效益的做法是舍本逐末的。三是確立訴訟權對審判權的優越地位。在司法改革中,應當大力弘揚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由當事人決定法院的審理對象,按照自己的意願實施訴訟行為,而法院的行為受程序規范和當事人行為的制約。程序制度的設計、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應以當事人需要的滿足為依歸,把當事人由消極的受動者提升為積極的主動者、民事訴訟的中心,擯棄審判中心論,使民事訴訟機制轉化成當事人為主宰的結構,擺正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三、成果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以及社會影響和效益

  當前我國國內學者大量的介紹了外國的先進法治經驗,大部分都是值得我們去學習和借鑒的,但也有不少糟粕。我國應當是建立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要做到既保証中國能吸收到外國的有益法治經驗,又能保証我國的社會主義本色。因為司法制度是一國政治制度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環,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一國的政治制度。所以,在借鑒外國先進法治國家經驗的時候必須時刻小心,時刻提防西方資本主義大國通過對我國司法制度的影響力不斷增強,來“軟”顛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實現所謂的“西化中國”政策。課題組成員在構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這一宏偉目標的指引下,從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的角度從法理學、憲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四個部門法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並發布了12余篇CSSCI期刊文章,總計18余篇階段性成果,以及計劃出版的《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研究》系列的四本專著,上述研究成果對我國確立一套嚴密、細密的制度來運行和實現我國的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無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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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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