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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研究——基於美國金融危機的經濟學分析”成果簡介 (2)

  2011年10月17日14:29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四、若干對策建議

  1.加強、改進和完善中國的金融監管,維護中國金融穩定

  (1)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動態調整,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動態監測現有監管框架的有效性,特別是要對監管框架中的薄弱環節進行調整和改革,以適應中國經濟發展和金融部門發展的現實需要。

  (2)不斷提高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必須盡快建立一個更為超脫的、更加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3)努力協調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監管當局需要針對銀行、証券、保險等行業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特點,不斷強化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表內表外業務以及金融體系清算支付系統的監管,達到既促進金融創新又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目的。

  (4)重點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要強化大型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嚴防其杠杆率過度上升,確保大型金融機構的安全性﹔要對大型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控,督促金融機構協調好其安全性與收益性的關系,防止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風險敞口過大﹔要建立相應的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預警系統,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大型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估,防范系統性風險。

  (5)建立有效的危機應對機制,特別是要建立和完善一個強有力的最后貸款人制度和一套運行有序有效的危機應對機制(包括注入流動性、處置有毒資產、金融機構重組與破產等)。

  (6)加快金融監管體系自身的建設。要加快金融監管法規、制度和機制建設,嚴防出現嚴重的“監管真空”和“監管死角”﹔要加強金融機構監管能力建設和人才儲備,特別是要盡快提高監管當局對資產負債、投資策略和資產配置等的監管能力和對風險的預警、防范和控制能力﹔要逐步升級監管技術和改善監管方法,運用現代的科技手段與技術,對金融風險進行甄別、防范和處置。

  (7)構建有效的中國宏觀審慎金融監管體系。一是要進一步完善微觀審慎監管機制,不斷提高微觀審慎監管的能力和效率,保持微觀審慎監管能力和效率與金融業務、金融創新的動態協調﹔二是要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監管體制架構,有必要明確中央銀行為宏觀審慎監管的責任機構,建立微觀審慎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信息共享的機制,建立既兼顧各方(包括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利益又明確分工的協作機制﹔三是待條件成熟時,在現有的監管框架基礎上建立一個更高層次的金融委員會,專司宏觀審慎監管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全面分析、監控所有可能導致金融體系風險的機構、產品、工具、市場和交易行為,開發和建立宏觀審慎監管的工具、標准、指標,防范系統性風險﹔四是要盡快建立和完善逆周期監管的相關制度,通過逆周期的政策(如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改革計提撥備政策以及公允價值會計准則等)建立適當的逆周期監管機制﹔五是要借鑒國際經驗,探索並設計適合中國國情的宏觀審慎監管指標,並進行連續監測,重點關注每個指標與歷史平均值的偏離,在檢測中不斷修正。

  (8)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充分利用雙邊和多邊國際場合,加強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的溝通與協調,共享信息,加強共同行動,促進全球金融的穩定。

  2.提高貨幣政策的前瞻性、針對性、靈活性和有效性

  基於后危機時代寬鬆的流動性所帶來的資產價格泡沫和未來通貨膨脹風險的存在,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恢復,或注入的流動性使通貨膨脹出現上升壓力,貨幣政策就應迅速進行反向操作,及時收回寬鬆貨幣政策帶來的過多流動性,同時貨幣政策應堅持盡可能在靈活的通貨膨脹目標制框架下,協調經濟穩定、金融穩定和貨幣穩定三者之間的關系。因此,從維護金融穩定的角度,后危機時代的貨幣政策應高度關注資產泡沫和通貨膨脹風險,將貨幣穩定(或幣值穩定)作為貨幣政策的首要目標,堅持靈活的資產價格的貨幣政策應對規則,增強貨幣政策的靈活性和前瞻性。

  3.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中國金融安全網

  (1)完善金融安全網運行的法律法規。首先,在現有法規體系的框架之下,對現有的法規進行清理、歸類和修訂,按照輕重緩急、循序漸進的原則,制定新的以風險監管為基礎、可操作性強的監管法律、規章和規則。其次,改進監管機構內部法規制定程序,對監管法規的立項、審議和發布實施進行規范,確保法規制定的及時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再次,建立監管法規的動態跟蹤、評價和改進機制,定期對監管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金融業的發展需求對監管法規及時進行補充、修訂和完善。

  (2)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參照新巴塞爾協議有關信息披露的要求,對中國現有的涉及金融監管的信息披露的規定進行統一,形成一個完整的、更具體化的信息披露機制。在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信用風險的信息披露、市場風險的信息披露和操作風險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盡快達到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

  (3)進一步完善最后貸款人制度。要明確最后貸款人的職能定位,包括最后貸款人的宗旨、目標、責任、范圍、方式等,增強救助的目的性、規范性、可操作性和時效性﹔要明確最后貸款人對金融機構的救助程序,並向市場公布,接受監督﹔要明確最后貸款人救助對象的標准﹔要完善最后貸款人救助的手段,可以更多地運用公開市場業務、再貼現等方式,甚至在必要時可以嘗試用擔保、承諾等新的方式。

  (4)盡快明晰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風險程度不同的金融機構實行區別對待。

  (5)實施建設性模糊策略,防范金融安全網所引致的道德風險。

  4.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

  (1)樹立科學合理的金融發展觀,確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行為邊界。地方政府要將金融管理工作的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向協調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干涉資金在地區間的正常流動,不干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

  (2)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合理引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行為。要建立金融機構服務所在地經濟發展的制度框架﹔要從宏觀審慎角度出發,完善地方政府預算管理,合理控制地方信用規模,引導地方政府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目標、投資計劃與本級財力進行科學預算﹔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所需的法律制度。

  (3)規范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職能,提高其專業化、市場化水平。要明確在各級政府設立地方金融工作辦公室(或金融管理局),其職能明確界定為制定地方金融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指導地方性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推動地方信用體系的建立健全和金融生態建設,建立地區性金融風險監測、風險預警和危機緊急干預機制。要強化金融辦的管理職能,逐步剝離其融資職能,突出其穩定職能。要加強金融辦的制度建設,提高其甄別能力、決策能力和協調能力,建立規范、有效的地方金融機構管理、監督體系。

  (4)建立多元化多層次區域金融市場體系,拓寬地方政府融資渠道。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多元化、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一步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積極探索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地方公共機構債券融資制度,發展地方公共機構債券市場,以適應地方城市化的正常融資需求。

  五、成果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頻繁發生的金融危機及因此導致的巨額經濟損失和社會動蕩引發了學術界對金融穩定問題的高度關注。與中國金融發展相適應,國內學者亦就此展開了多層次、多角度的研究,從全球危機預警體系到區域性金融穩定指標的構建,研究文獻數量迅速增長,在研究方法、研究內容和研究結論方面也都出現了一些新的現象。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現有的研究多關注國外研究進展,較少涉及到國內研究現狀並進行評價,或者側重於金融穩定問題的某一方面,缺乏基於經驗研究的金融穩定長效機制的考察。盡管許多學者和研究機構都提出了所謂的金融穩定框架,但這些框架從學術觀點出發,很少顧及政策含義。各國中央銀行發布的金融穩定報告也僅僅是一些資料的羅列和堆積,而無系統的分析。從國內目前的金融穩定研究成果來看,評介性文獻較多,原創性文獻較少,多為在整體參照西方學者制定的基本理論框架的基礎上,從某個層面或視角尋求對中國金融穩定狀況及應策的解析。然而,中國的改革開放是一個社會制度、文化、政治、經濟等多要素交織的過程,金融制度與政策明顯地獨具其特征。因而,如何立足中國實際,探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穩定長效機制,無疑是一項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的研究課題。

  本項目在剖析美國金融危機形成機理及世界金融發展格局的基礎上,系統梳理金融穩定相關研究文獻,探討新形勢下金融穩定長效機制的構建,探索新形勢下協同各方力量促進金融穩定的方略,將對微觀經濟基礎的關注和對周期性等宏觀經濟因素的重視相結合,廓清金融穩定的內涵,力圖構建一個較為完善、系統的金融穩定框架,可以促進人們加深對有關金融穩定政策的理解和認識,強化對現行金融規則的關注和嚴格執行,並為金融穩定的分析提供一個連貫一致的架構。不僅如此,以中國為背景的經驗研究,可以豐富以轉型經濟國家為背景的金融穩定問題研究,為金融穩定問題的研究提供一個新的研究平台,更可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金融穩定長效機制、促進中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有益的理論指導。

  (課題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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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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