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區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訓令 資料圖片

中央蘇區時期的控告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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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蘇區時期,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主席毛澤東等的直接領導下,蘇區中央工農檢查部(部長何叔衡)、中央黨務委員會(書記董必武)、中央審計委員會(主任阮嘯仙)三大機構具體運作,曾掀起了一場反腐肅貪的紅色風暴,取得了重大成效,大快黨心民心。
中央蘇區查處了幾起大案要案,具體有:
首開殺戒:處決謝步陞。謝步陞是瑞金縣葉坪鄉葉坪村蘇維埃政府主席,原為暴動隊隊長。掌握了一點權力后,為非作歹,貪污公款,強奸婦女,殺害葉賀部隊掉隊軍醫、佔有其金戒指和毯子,收買群眾的米用大斗、賣給全蘇大會用小斗,偷蓋中央政府管理科印章,生活腐化墮落,與地主老婆通奸並把自己的妻子賣了。時任瑞金縣委書記的鄧小平獲悉后,憤然表示:“這樣的腐敗分子不處理,我這個縣委書記怎麼向人民群眾交代?”毛澤東明確表態:“腐敗不清除,蘇維埃旗幟就打不下去,共產黨就會失去民心!”1932年5月5日,瑞金縣蘇維埃裁判部舉行公審,“判決謝步陞槍決”。5月9日,中央政府組成以梁柏台(代司法部長)為主審的臨時最高法庭開庭終審,維持“原判執行,把謝步陞處以槍決”,在三小時內執行,沒收個人一切財產(《紅色中華》第21期)。處決謝步陞,打響了中央蘇區反腐肅貪的第一槍。
左祥雲貪污案。1933年10月,為迎接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在瑞金召開,中央政府決定興建中央政府大禮堂、紅軍烈士紀念塔等“六大建筑”,將建筑施工任務交給二蘇大會基建工程所主任左祥雲負責組織施工。可是,左祥雲卻貪污公款(大洋246元),私開路條,並攜款潛逃,盜竊軍事秘密地圖獻給白軍,甚至企圖逃到湖南組織地主民團武裝進攻蘇維埃。中央工農檢查部根據群眾舉報,組織力量迅速查處了這一要案。1934年2月13日,蘇維埃最高法庭舉行公審,“判決左祥雲處以槍決”,並追究領導責任,對有關領導人分別處以監禁、罰苦役等(《紅色中華》第151期)。處決左祥雲,一時震動蘇區。這是蘇維埃中央政府總務廳處級公務員受到法律嚴懲處以極刑的要案。
鐘鐵青腐敗案。鐘鐵青是蘇區江西省勝利縣蘇維埃政府主席。他伙同縣委書記鐘聖諒以及江西省蘇維埃政府總務處工作人員鐘學祥,與橋頭鄉不法富農朱偉奎勾結,將繳獲的鴉片私自倒賣,私吞贓款。鐘鐵青還貪污公款,以權謀私,生活腐化,作風敗壞。1932年4月間,中共江西省委書記李富春和省蘇維埃政府主席曾山,根據群眾舉報親自帶領調查組到勝利縣,查清了鐘鐵青等人的犯罪事實,撤銷了鐘聖諒、鐘鐵青職務。1933年3月江西省蘇維埃政府裁判部舉行公審,判處鐘鐵青死刑,鐘聖諒監禁兩年。這是蘇區江西省的一起重要領導干部的貪污腐敗案件。
唐仁達貪污案。唐仁達為中央蘇區直轄瑞金縣蘇維埃政府財政部會計科長。1933年12月上旬,中央工農檢查部檢查瑞金縣財政部經費收支決算報告書時,發現浪費現象十分嚴重。尤其是會計科長唐仁達吞蝕各軍政機關交來的余款、群眾退回公債谷票等,變賣公家物件、谷子,隱瞞地主罰款共34項,貪污合計大洋2000余元。中央人民委員會根據中央工農檢查部和中央審計委員會的報告,決定將唐仁達交給最高法庭繩之以法。最高法庭判決唐仁達死刑,沒收其財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有關人員處以撤職查辦、警告處分(《紅色中華》第140期)。
陳景魁涉黑案。陳景魁是瑞金縣委組織部長,經常濫用職權,向群眾攤派索要財物,並勾結地痞流氓,欺壓群眾,橫行鄉裡,強奸了三名婦女。有一次,陳景魁見一少婦長得漂亮,便把她灌醉奸污,其丈夫知道后到區裡告狀,被陳景魁收買地痞流氓打斷手腿。1932年5月,中央工農檢查部得到舉報后,部長何叔衡親自帶人到縣委組織部駐地黃柏村調查核實,隨后簽發了對陳景魁的逮捕令,卻很快收到了一封裝有子彈的恐嚇信。何叔衡見后堅定表示:“這幫惡棍若不除掉,民眾何得安寧,革命何能發展!”當時上面還有人傳話說情。何叔衡速戰速決,將陳景魁公審槍決,並嚴懲了有關地痞、打手。瑞金人民稱頌何叔衡為“何青天”。
於都縣集體腐敗案。於都縣是中央蘇區的核心縣之一。該縣軍事部長劉仕祥勾結科員數人,造假賬,冒領動員費,私自分贓,貪污打土豪繳獲的鴉片煙土款項做非法生意﹔縣蘇維埃政府主席熊仙璧伙同縣委組織部長、財政部長等,貪污、挪用公款,以權謀私,做投機買賣﹔縣委書記劉洪清邀集城市工農檢查委員會主席劉福元等,利用公款合伙開店賣酒,販賣食鹽、谷子,偷稅牟取私利﹔於都城區蘇維埃政府正副主席、工農檢查委員會主席和6名部長,都利用職權,經商牟私。這些不法行徑在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毛澤東得知后立即委派中央政府副主席項英率領中央工作組到於都徹查,隨后按法定程序,於1934年3月組成最高特別法庭,以最高法院院長董必武為主審,公開審判,判決縣蘇維埃政府軍事部長劉仕祥等5人死刑,熊仙璧監禁一年。中央黨務委員會撤銷縣委書記劉洪清職務。其他犯有貪污腐敗的黨政干部,也都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制裁。這一事件的查處,在中央蘇區引起極大震動。中共中央黨務委員會、中央工農檢查委員會在《紅色中華》以《檢舉於都縣貪污官僚》為題公開披露了查處內情。中央人民委員會主席張聞天為此專門撰寫了《於都事件的教訓》一文,向全中央蘇區黨政干部敲響反腐警鐘。
中央蘇區上述幾起大案要案的查處很有力度,執法如山,充分顯示了黨和毛澤東以及蘇維埃政府反腐肅貪的決心。蘇維埃黨政機關內的貪污腐敗行為,之所以能得到及時的遏制和懲處,關鍵在於蘇維埃有一套富有權威、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主要有:黨政監督、媒體監督、審計監督、群眾監督。黨和政府除了設立中央三大反貪機構外,蘇維埃中央政府及有關部門頒發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工農檢查部控告局組織綱要》、《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審計條例》、《怎樣檢舉貪污浪費》等12部法制建設方面的法規。尤其是毛澤東於1933年12月15日親自簽發了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第二十六號訓令,明確規定:“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處以死刑。”這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第一個反貪法規。中央蘇區三大報《紅色中華》、《紅星報》、《青年實話》等經常在“鐵錘”、“黑板”、“輕騎隊”、“反對貪污腐化”等專欄,公開報道貪腐案件。中央政府工農檢查部還經常委派輕騎隊、輕騎兵、巡視員微服巡視,明察暗訪。蘇區各地交通要道懸挂有“工農控告箱”,蘇維埃群眾發現政府工作人員有貪腐問題,可隨時投訴。中央蘇區有三大法官:何叔衡、董必武、梁柏台。
中央蘇區的反腐肅貪,成效顯著,影響深遠,留給我們許多有益的歷史啟示。第一、共產黨必須堅持反腐肅貪,才能維系政權的長治久安﹔第二、反腐肅貪必須狠下決心,重拳出擊﹔第三、反腐肅貪必須建構黨內外監督的長效機制﹔第四、反腐肅貪要依靠群眾,黨群聯動,等等。
(作者系中國井岡山干部學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