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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子義:社會發展呼喚誠信

  2012年11月30日15:10  來源:光明日報

  近年來,誠信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之所以如此,原因在於誠信問題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健康發展。要順利推進社會發展,必須克服誠信危機。

  一

  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上,誠信問題古已有之,於今為烈。在傳統社會,由於受自然經濟條件的制約,人們活動的范圍和社會關系的范圍是非常有限的,由此形成的社會也就是人們通常講的“熟人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中,血緣、宗法、鄰裡等關系構成了基本的社會關系,誠信以及其他道德規范就是在這些關系的基礎上建立起來並用以維系這些關系的。歷經世世代代的延續和強化,這些規范和規矩完全內化為人們的日常行為准則,並對人際信用有著較強的約束力。也正是由於“熟人社會”這種“狹隘性”的特點,誠信的影響和作用范圍是有限的,即便是在一些人際“圈子”裡誠信出了問題,也不會釀成全社會的危機,因而誠信問題不可能成為今天我們所講的社會問題。而在現代社會,情況則有了重大變化。現代社會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打破了原來的地方性限制,使整個社會生活連為一體並受市場規則的支配,由此便形成了所謂的“陌生人社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傳統的“熟人”關系式的社會信用體系不再有效,新的信用體系和誠信主要依靠契約和合同,並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發揮作用。由於誠信的規則所指向的對象和關系是普遍的而非特殊的,因而其社會性程度顯然大大提高。一旦誠信受到破壞,整個經濟鏈條將會出現斷裂,整個社會生活也會陷入危機。因此,現代社會凸顯了誠信問題。

  隨著社會發展,誠信的內涵與性質也在發生演變。在傳統社會,誠信固然涉及人們之間的各種關系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就其基本含義來說,主要還是一個倫理范疇。誠信就是在這樣的社會文化結構中逐漸形成的調節和規范人們各種關系和行為的道德規范准則。強調誠信,就是強調個人美德﹔誠信的狀況就是由道德倫理的水平來衡量的。進入現代社會之后,誠信不再僅僅具有倫理性質,而且日益具有經濟性質,即誠信成為現代經濟運行的一大規則。在1886年到1892年,恩格斯在為《英國工人階級狀況》的美國版、英國版和德國版所寫的三個序言中,就闡發了這樣一個重要思想:誠信是現代經濟規律之一。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活公共性的增強,誠信同時又具有法律的性質。契約、合同本身就是一種法律約束,誠信正是靠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契約、合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堅守誠信,就意味著遵守規則,依法行事。假如沒有這樣的法律性約束,人們之間的任何交易和交往都無堅實的信任基礎,社會誠信也無法真正建立起來。從誠信的發展演變可以看出,誠信並不僅僅是一種道德訴求,而是具有豐富內涵、多重屬性的社會信用體系,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

  二

  要深刻認識誠信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需要對社會發展予以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何謂“社會發展”?社會發展並不是外在於人的純粹客體運動過程,而是人的自我創造過程,是包含著價值意蘊的社會進步過程。在社會歷史領域,發展或不發展不僅是以社會客體發展的程度來衡量的,更重要的是以發展的結果對主體的價值關系以及主體間的價值關系來確定的。完整意義上的社會發展,是同人的發展及其價值的實現直接相關的發展。人正是在改造世界的活動中,不斷豐富和提升自身,創造和實現自身的價值,這種追求和創造活動便形成了社會發展。因此,社會發展的核心是人的發展,而人的發展就是人的素質的全面提高。誠信作為人的綜合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人的發展的重要體現,毫無疑問,也必然是社會發展的重要體現。不僅如此,社會發展同時意味著文明程度的提高。發展不等於單純的經濟增長,而是社會各種財富的全面創造,是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生態等在內的整個文明的提高。沒有文明,不可能稱其為發展﹔殘缺不全的文明,也不能算作健全的發展。文明的形成和發展,顯然離不開誠信。誠信是社會文明的基礎。一個社會的誠信程度向來是衡量國民的人文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准的重要標志。就此而言,誠信並非是社會發展的外在要求,而是其應有之義。社會發展必然內含並突出誠信。

  三

  促進社會健康發展,必須加強誠信建設。而要加強誠信建設,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努力。由於誠信問題生發於現實生活土壤之中,有其社會根基,因而需要首先從源頭上治理。這就要求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法律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增強信息透明和社會公開化程度等。除了這些硬性治理外,提高理論上的自覺、保持認識上的清醒又是非常必要的。為此,在有關誠信與社會發展的問題上,需要進一步明確這樣一些關系性的認識:

  一是誠信與競爭。市場經濟必然突出競爭,現代社會的發展也離不開競爭,競爭是社會進步的一大動力。但是,競爭與誠信又不是截然對立的。不能一講競爭,就淡化誠信﹔或者一講誠信,就諱言競爭。一個經營者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並取勝,不能僅僅搞短期行為,不能光靠弄虛作假、欺詐蒙騙,必須靠誠實的經營,靠優秀的業績和良好的信譽﹔反過來,誠實守信又會給經營者帶來利益,有利於拓展市場,擴大經營,得到社會廣泛認可,從而有利於競爭實力的增強。就此來說,誠信者最經濟、最有利,不誠信者非但不經濟,甚至還要付出沉重的代價乃至被淘汰。所謂互信互利、互利互信,就是這一道理。馬克思當年就持這樣的觀點,認為“最發達的競爭”需要人們“盡可能把事情做好”,隻有在“淺陋的競爭條件下”,“小工商業者的騙術”才會“盛行”。要使誠信與競爭的關系得到有效的協調,重要的是形成健全的市場經濟機制。通過市場機制的約束,使誠信成為人們的自覺行為,從而保証合理的競爭。

  二是誠信與功利。近年來,面對功利主義盛行與社會道德衰落之間的較大反差,不少人都感慨良多,希望在發展市場經濟的同時能夠淨化社會風氣,出現一個文明的人文環境。這就提出了“超越功利”的問題。如何看待這種“超越”?應當說,這裡所講的超越並非“脫離”之意,而是立足於功利而又擺脫功利的束縛。因為人不可能脫離功利而過禁欲主義的生活。超功利的精神追求,其真實意蘊不是要教化人們在空洞的精神王國裡生活,而是引導人們在追求功利的同時,不要陷入功利而不能自拔。這就是要在肯定功利追求的前提下並在追求功利的基礎上提升超功利的境界,使人們的行為趨向誠實、友善。因此,追求功利並無過錯,關鍵是追求得合理,功利追求應當以誠信為前提。沒有誠信的功利追求不僅背離道德原則,而且從長遠看也決不會達到功利的目的。毀壞了信譽,也就毀滅了功利。在社會轉型和市場經濟發展時期,能夠使每一行為主體做到面對市場而不媚俗,面對功利而不為物欲所累,在追求自我實現的過程中不斷喚起自我的良知和誠信,這是時代賦予我們的庄嚴使命和神聖要求。

  三是誠信與權利。社會發展的科學化有賴於主體行為的理性化,而行為的理性化必然要求行為者權利行使的合理化。每個行為者都有追求事業成功的權利,但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或責任。離開義務的權利或離開權利的義務,都不是真正意義的權利與義務,二者是相互依托、相互制約的。在現實發展過程中,非理性行為的出現往往表現為行為者在權利與義務關系上的背離:要權利而不顧義務。這樣施行的結果,必然帶來的是市場和社會發展的無序與失范。既然權利的行使和權益的實現不能無視責任或義務,事實上就突出了誠信。誠信就是一種責任承諾,它規定和明確了發生信用關系的雙方對各自權利的訴求,都必須在互相履行責任承諾的前提下來完成。也就是說,權利和權益的追求不是任意的,而是包含責任於自身的。當然,責任承諾不是簡單的倫理要求,而是要通過訴諸社會法治規定、契約合同、社會中介機構或組織來予以確認和擔保,並通過相應手段來加以監督和執行。隻有這樣,才能使責任和誠信真正落到實處。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哲學系)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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