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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專欄>>張文顯

大法官張文顯:和諧司法是化解矛盾的法寶

  2012年11月27日13:24  來源:法制日報

什麼是和諧司法?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文顯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開門見山地說:“如果說法治是人類文明的標志,那麼,和諧法治則是人類文明的更高標志,把人類文明提升到了最高階段。和諧司法是和諧法治的關鍵,又是和諧法治的保障,更是建設和諧法治的重心。”

張文顯表示,建設和諧司法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事業的必然要求,更能體現出實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意義。人民法院應當成為構建和諧的楷模。

“當前法院工作面臨許多難題,特別是人民法院日益成為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的集散地,如何化解各種矛盾、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和諧司法無疑是一大法寶。”張文顯說。

寬嚴相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案例]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最近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涉外走私、販賣毒品上訴案,6名在延邊羈押的被告人參加了庭審,遠在長春就醫的一名外籍被告人,在吉林高院刑事審判法庭通過遠程視頻參加庭審,實現了長春、延邊兩地同步開庭。

法院審案期間,該外籍被告人因肺結核從原羈押地延邊圖們市看守所轉至長春市勞改醫院就醫。為了能如期開庭,吉林高院主審法官多次親赴醫院,調取診斷病歷,了解病情病況,確認其不具備提押至延邊開庭審理所需的身體條件。吉林高院遂決定實行遠程視頻庭審。

[觀點] 張文顯認為,和諧司法必定以促進社會和諧為價值目標。社會之所以需要法律,我們之所以要加強法院工作,發展司法事業,歸根結底是為了保障和促進社會和諧。建設和諧司法,終極目的是促進社會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解讀] 在刑事審判領域,吉林法院准確把握“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政策要求,堅持以嚴維穩,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近年來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佔判處罪犯總數的17.6%,其中,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重刑率佔41.2%,超出全部刑事犯罪重刑率23.6個百分點。

與此同時,堅持以寬促和,對於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以及因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輕微刑事犯罪,依法從寬處理,共判處管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和單處罰金的佔判處罪犯總數的30.4%。

吉林法院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著力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調解力度,盡可能使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得到應有的經濟賠償和精神撫慰,民事賠償調解率達到67.5%﹔一些法院還初步建立了刑事被害人社會救助制度,努力緩解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困難。

定分止爭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案例] 在吉林高院積極協調促進下,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長春辦事處與吉林鐵合金集團2.3億元債務糾紛案,以當事人案外和解、原告撤訴的方式結案,一舉解決了相關聯的7起糾紛,促成了被告企業重組和中國中鋼集團公司向吉林鐵合金增資5億元的計劃實現,使吉林鐵合金的年產量從30萬噸增加到70萬噸,年可增加產值數十億元。

[觀點] 張文顯說,和諧司法必定以和諧善治為工作模式,即實行和諧執法、和諧司法、和諧管理。和諧善治直接涉及到轉變法院工作的理念、樹立和諧作風和取得和諧效果。

[解讀] 吉林高院早在2008年就鮮明提出了“弘揚司法調解優良傳統、回歸定分止爭實踐理性,公正高效辦案、和諧司法為民”的工作思路,並在全省法院廣泛持續開展“公正高效辦案,和諧司法為民”主題實踐活動,逐步形成了調判結合、調解優先的吉林模式。

全員、全面、全程調解頗具吉林特色。吉林基層法院普遍建立起了在院長統一領導下,各分管副院長親自指導、各部門協同配合、全院法官共同參與的調解工作網絡,形成“人人都來調、人人都能調”的全員調解格局。在強化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基礎上,積極拓展調解工作的范圍,從單一的民事審判領域向刑事審判、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全面拓展,把調解工作貫穿於立案、審判、執行的各個環節,貫穿於一審、二審、再審、信訪的全過程。3年多來,吉林各級法院通過調解、協調的方式,解決了715起有重大影響的信訪案件。

2011年,吉林法院一審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到64.2%,行政案件協調解決率達到39.4%,執行案件和解率達到59.8%,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和刑事自訴案件調解率達到69.5%,一審案件服判息訴率達到91.9%,最大限度地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和諧執行確保當事人拿得到錢

[案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美國太平洋公司與長春輪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執行一案,先后多次強制執行受阻,申請執行人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並准備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在吉林高院的直接督辦、長春市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長春中院依法果斷採取強制措施,順利執結此案。

[觀點] 張文顯說,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形成,法治建設的重心必將從立法轉向執法和司法。人民法院要以和諧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作為最根本的政績標准,把是否實現當事人和睦、促進社會和諧作為衡量法院工作的標准。

[解讀] 吉林法院堅持把確保打贏官司的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作為順民意、解民憂、保民生的“民心工程”,對事關民生事項的執行案件,特別是申請執行人為特困群體的執行案件,切實加大執行力度,依法窮盡執行措施,對交通肇事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勞動報酬、贍養撫養、土地征用、土地承包權和林權糾紛等事關人民群眾生活生產的案件,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執行。

同時,積極爭取設立執行救助基金,對案件確實無法執行且申請執行人又屬特困群體的,盡可能實施司法救助,努力緩解當事人的生活困境。

此外,吉林法院還努力通過和諧執行化解矛盾。在全省已結的執行案件中,通過說服教育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通過調解疏導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通過強制力的威懾迫使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率達到58.6%,真正通過實施強制措施執行的案件不到30%,一些重大案件通過和解執行取得了較好效果。(記者 孫春英 袁定波 張亮)

(責編:張湘憶(實習)、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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