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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專欄>>鄭傳芳

鄭傳芳:處理好利益沖突是廉政風險防控的基礎 

  2012年11月26日14:01  來源:檢察日報

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防止利益沖突問題,對我們黨的反腐倡廉理論與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防止利益沖突,也為我們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

廉政風險的兩種表現

從總體上說,廉政風險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是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中產生腐敗行為的可能性。這是從微觀層面來說的。這種情況普遍而客觀地存在於任何掌握公共權力的部門和個人。腐敗行為與公共權力相伴相生,每個掌握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都存在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的可能,因而每個權力崗位都存在著廉政風險。如果不注意防范,不採取有力的措施,不制定有效的制度,這種風險將會變為現實。如果措施得當,防范有力,則可以把這種廉政風險控制在未發狀態,從而能有效預防腐敗行為的產生。

二是對腐敗行為遏制不力或無法遏制造成腐敗現象不斷滋長蔓延的可能性。這是從宏觀層面來說的。腐敗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個別問題與局部問題久治不愈,愈演愈烈,就會成為全局性的問題,將使黨的廉潔形象和執政地位受到嚴重損害,這也是一種廉政風險。

應該說,這兩種廉政風險在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中都存在著。這就是反腐倡廉建設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的原因。

利益沖突是廉政風險產生的根本動因

廉政風險是如何產生的?筆者認為,利益沖突的存在是廉政風險產生的根本動因。

一方面,利益沖突是客觀長期存在的。

在行使公權的過程中,公職人員如果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沖突處置不當,自身的利益需求在各種誘惑下有可能被過度激發,甚至惡性扭曲膨脹,就會促使其以權謀私,走上腐敗犯罪道路。不論古今中外,都是如此。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還不夠發達,物質財富還不夠充足。在這種情況下,物質利益的社會分配必然存在著許多不夠協調不夠平衡的問題,加上某些干部管理能力和領導經驗的欠缺,更加重了利益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問題,也成為誘發某些公職人員心理失衡,不能正確處理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導致違法違紀和侵吞公利的腐敗行為發生的重要原因。

我國從計劃經濟轉向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價值導向在某些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市場經濟需要經營者追求資本投入收益回報的最大化,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客觀上造成人們千方百計用各種手段創造各種條件使自己處於競爭的最有利地位。在市場經濟法制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一些人可能用各種非法手段去謀求私利的最大化。這類問題也同樣影響到政府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有可能濫用公權、損公肥私、謀取私利。

中國文化中重人情輕法治的傳統思想,對公職人員的依法行政造成不利影響。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的過程中有可能放棄原則,偏離公平公正,為自己的親人、朋友、身邊工作人員,以及自己的上級、同事和下級謀取利益。

另一方面,腐敗的實質是以權謀私非法得利。

所有的腐敗都源於對利益的不合法追求和謀取。腐敗的現象有多種形式,不管是經濟腐敗還是政治腐敗,都是以非法的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使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腐敗現象的實質就是以權謀私、損公利私、化公為私、損人利己。

私利和公利的沖突客觀存在於公權行使的過程中,這對公職人員是一種嚴峻的考驗。如果公職人員廉政意識欠缺,加上權力過於集中,而防控的制度又不夠健全,黨內外監督又不夠有力,就可能使公職人員在利益沖突面前失去正確的原則,作出錯誤的選擇,使公利讓位於私利,使利益沖突激化,廉政風險從可能變成現實。

所以,利益沖突是廉政風險產生的根本動因。抓住了這個根本動因,我們也就抓住了廉政風險防控的關鍵問題。通過分析廉政風險點上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建立起相應的嚴密的防范制度,才有可能使公職人員利用職權追求非法利益的欲望沒有實現的空間和條件。

防止利益沖突是廉政風險防控的基礎性工作

廉政風險防控的基礎性工作,是防止利益沖突。通過防止利益沖突來防控廉政風險,筆者認為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規范權力運行。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對防止利益沖突、防控廉政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要明確規定各類權力崗位的權、責、利,科學界定各種權力運用的原則、內容和基本要求,在權力啟動和運用過程中防范各種濫用、亂用和干預現象。同時,要規范權力運行流程,使權力在公開和透明的情況下陽光運作,保障人民群眾對權力運行的全程監督。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目前我國關於防止利益沖突的規定散見於反腐倡廉的各項規定之中,我們應進一步總結反腐倡廉的經驗教訓,研究新形勢下防止利益沖突的特點與規律,逐步制定各種防止利益沖突的法律法規制度。首先,對公職人員的有關廉政要求要進一步提升到制度與法律的高度。對廉政准則中關於禁止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離職或者退休后從業限制,禁止領導干部個人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規定等有關利益沖突的限制性規定,提升到制度和法律的層面,以強化規定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其次,要針對重點崗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分行業、分部門、分職級進行逐一梳理,查找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廉政風險點,制定相關具體制度和規定,把防止利益沖突落實到各個具體權力主體、權力崗位、權力運行環節中。最后,要制定嚴厲的懲戒制度,使公職人員不敢輕易以身試法。

加強監督。有效的監督是防止利益沖突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廉政風險的必要條件。對公職人員權力運行、薪金收入、財富增長等要實行有效的監督。其一,要充分發揮現有監督機制的作用,發揮好人大、政協、紀檢監察機構、司法機關的監督作用。其二,要擴大社會監督,充分發揮民間反腐力量的作用,擴大人民政治參與,建設民主政治,盡最大可能縮小利益沖突的空間。其三,要解決監督的虛化和泛化問題,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具體性和實效性。

提高公職人員素質。防止利益沖突,防范廉政風險,既要靠制度,也要靠公職人員的自覺性。這種自覺性來源於公職人員的基本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和反腐能力。要加強廉政教育,增強公職人員的宗旨意識和法紀觀念,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線,在整個社會形成濃厚的廉政文化氛圍;加強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教育,使公職人員能夠艱苦奮斗、敬業奉獻,守住道德的底線,抵御住各種誘惑;要把思想教育與解決具體困難相結合,合理確定公職人員的收入水平,使他們在工作上、生活上無后顧之憂,減少利益沖突發生的可能性。

優化利益配置。腐敗行為的發生與社會利益配置的不合理性密切相關,不合理性越大,腐敗行為就越容易發生。所以,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同時,要科學合理配置好各方利益,兼顧好中央與地方、政府與群眾、部門與部門、眼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局等各方面的利益,使利益沖突的空間不斷縮小。首先,要認真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利益配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問題,兼顧各方面各群體的正當利益要求,使各種合法利益得以保護和實現。其次,要注意利益調整的及時性、合法性問題,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對原有的利益格局進行相應的調整,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最后,要加強利益監督的權威性、有效性,使利益沖突的防范更加全面有力及時有效。

(作者系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常務副書記,福建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檢察日報,2011年10月11日,第7版 

(責編:張湘憶(實習)、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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