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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基金專刊(人民論壇)>>期刊內容

近代中國佃農生計困苦原因考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劉克祥  2012年05月10日14:20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中國封建租佃制度在二千余年的漫長歲月中,經歷了萌發、興盛和蛻變、衰朽的全過程。與此相聯系,佃農家庭經濟也有一個產生、成長和衰萎的歷史過程。近代時期、特別是20世紀初,佃農極度貧困化和貧農雇農化,完全無力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最低限度的生活,封建租佃制度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資本主義的路又被堵死,徹底廢除封建租佃和整個封建制度,恢復歷史發展的活力是唯一的選擇。

  近代以來佃農生活水平直線下降

  在不同歷史時期,佃農的身份、地位和經濟狀況多有變化和反復。佃農家庭經濟的產生、成長和貧困化,有一個發展過程。早期的“佃客”地位低下,被附載於主人戶籍,沒有獨立的身份和家庭經濟,是一種世襲的私屬性分成制佃農,其性質近乎家丁。封建社會中后期,隨著封建制度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佃農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逐漸鬆弛,開始具有獨立的戶籍、身份和家庭經濟,不過對地主土地並無使用權或支配權。直至明清之際,時人仍然認為,“佃戶出力代耕,如佣雇取值”,①佃農地位接近於長工。

  明中葉后期、特別是進入清代,城鄉商品經濟加速發展,明、清兩朝政權先后推行賦役改革。萬歷初年制定“一條鞭”法,康熙末期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實施“攤丁入地”。封建地租形態加速變化,由勞役地租向實物地租、實物分成租向定額租、實物定額租或分成租向貨幣地租演進,押租制和永佃制也開始在一些地區流行。所有這些都促進了封建宗法關系的鬆弛,原有的超經濟強制部分為經濟強制所取代,提高了佃農的人身自由和生產獨立性、積極性,有利於佃農個體經濟的成長。早期押租的基本功能是保証地主的征租權,但也有穩定佃農耕作的一面。在永佃制下,租額固定,地主隻能照額收租,不能增租換佃或收回自種,佃農除了耕牛、農具,還有土地使用權(俗稱“田面權”),由以前“出力代耕取值”的佣工式佃農上升為“佃主”、“面主”,與“底主”(地主)分庭抗禮,地位明顯提高。同時,清政府推行墾荒政策,農業生產有較明顯的恢復和發展,乾隆時期人均耕地面積超過10畝,人均糧食產量上千斤。佃農經營規模較大,生活相對充裕,佃農經濟的發展呈上升態勢,有學者將其概括或冠名為“佃農中農化”。②

  鴉片戰爭后,特別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歷史條件發生根本性改變。中國由獨立的封建帝國淪為帝國主義共同支配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列強軍事侵略和經濟掠奪不斷升級,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發展最具潛力的台灣、東北三省及熱河先后被日本帝國主義侵佔;帝國主義日益擴張的經濟掠奪和滲透,嚴重破壞農民家庭手工業,將農民卷入資本主義世界市場,外國資本勢力成為插入農民軀體的巨型吸血管;國內戰爭不斷,兵禍連綿,農民不僅失去了農業生產所需的和平環境,而且人員、勞力、牲畜、房屋、器具損失不菲,稅捐、兵差空前沉重。同時,隨著人口增加,人均耕地面積和糧食產量下降,20世紀三四十年代,全國人均耕地面積不足3畝,南方地區不足2畝;1931~1937年間,全國人均糧食產量隻有622市斤,扣除種子、飼料、工業用糧,人均口糧僅353市斤,每天不足1市斤。③耕地、口糧如此緊缺,家無寸地的廣大佃農生計自然更加嚴酷。

  封建租佃關系也發生重大變化:押租惡性膨脹,功能蛻變,不僅地主將增押換佃作為加強地租壓榨的捷徑,城鄉富戶和高利貸者還合伙集資,高息貸與佃農繳押以謀利,押租由原來的地租保証蛻變為殘酷的地租和高利貸盤剝。佃農負擔的押租越高,租佃期限反而越短,土地耕作越不穩定。20世紀40年代,法幣急速貶值,進一步刺激地主退押換佃,佃農所交押金大幅縮水,甚至變成廢紙。四川一些地區,佃農原交銀元、法幣等押租,折合多石稻谷,退押時隻能買幾斤鹽巴甚至一個燒饃、一根油條。④沒有押租的租田,同樣地租加重,期限縮短,不少地區的租佃期限已短至二三年或一年、一季,而且是先納租后種地,謂之預租或“上打租”。國民黨政府雖然明文禁止押租、預租,但從未實行。永佃制也加速瓦解。因佃權可以典賣,意味著永佃農隨時可能喪失佃權。故永佃制從形成之日起,即伴隨著瓦解或分解。近代特別是20世紀初葉,地權兼並加劇,永佃權越來越成為地主富戶的兼並對象,永佃農因欠租或經濟惡化等原因而失去佃權的情況日益普遍。同時,永佃權失去了地方官府和習慣法的保護,國民黨政府採取種種措施限制永佃權,規定佃農欠租2年或地主自種,均可撤佃,並禁止永佃農將土地轉租。⑤於是地主以各種借口侵奪佃權,永佃制加速沒落。永佃權一旦同佃農分離,不論地主收回,還是他人購買;土地不論原佃繼續耕作,還是他人承租,耕者都必須同時繳納田底、田面雙重地租,剝削成倍加重,愈加殘酷。

  封建地主的變化同樣明顯。洋貨傾銷,西風東漸,商業和城市發展,地主生活日益奢靡,家庭開支大增。光緒初年即有報道說,地主“用度之奢侈,百倍前人”。⑥20世紀后更是變本加厲。加上農村治安惡化,地主經商、居城之風更盛,商人地主和城居地主成為封建地主的重要成分。地租(含押租)是地主商業資本的主要來源,1931年四川溫江縣城7家綢緞鋪中,4家的本錢來自押租。⑦地主以地租為資本經營商業、高利貸,復以商業利潤、高利貸利息買地收租,地租、利潤、利息輾轉增殖,地主、商人、高利貸者三位一體的緊密關系進一步強化。山東萊蕪全縣的銀行、錢庄、油坊以及百貨商店,全操在地主手裡;山西平順,不僅交易規模最大的花椒和黨參由地主富農或行商直接收購外運,並無市面和專營商號,就是糧食和其他商品買賣的商業權,也並不由商號操控,而是在地主手中。佃農出賣農產品,購買生產、生活資料,都必須通過地主;廣東潮州,更是地主、高利貸者、中間商和官府政策執行人“四位一體”,地主直接掌控地方政權,兼營商業、高利貸。佃農所需肥料、日用品,都必須從地主經營的商店採買或賒購,農產品也隻能賣給地主商店或抵償債款。⑧

  顯然,鴉片戰爭后尤其是民國時期,佃農經濟的發展出現重大逆轉,不僅地租剝削加重,生產經營規模縮小,家庭手工業衰敗,農業、副業收入減少,經濟困窘,甚至連原來有所增強的生產經營獨立性、自主性也明顯削弱或消失。若將清代前期佃農經濟的發展態勢稱作“佃農中農化”,那麼近代尤其是民國時期佃農經濟的發展,無疑是“佃農貧農雇農化”。隨著佃農的“貧農雇農化”,佃農中的貧農雇農比重不斷增大。到民國時期,貧農雇農已成為佃農的主體。據1938年對四川雙流、溫江3個村的調查,佃農中的貧農佔80.4%。⑨四川部分縣區土地改革時,佃農單設從貧農到富農的階級序列。數據完整的巴縣、永川、銅梁、大足、壁山、合川、萬縣、渠縣、南溪等9縣,佃貧農佔佃農總數的63%,而且隻限於以租種田地為主要或全部生活來源的佃農,那些租種小塊土地並從事小販、佣工、手藝,或農忙種地、農閑行乞的貧苦佃農,以及幫工式佃農,都被劃入了佃農以外的貧農、雇農序列,故佃農佔農戶總數的比重僅為39.7%,明顯低於實際數字。佃農中的貧農、雇農實際比重應在80%以上。⑩有的地區佃農中的貧農、雇農比重更高。廣西憑祥土地改革時,845戶佃農中,僅有佃中農64戶;鎮向、龍茗兩縣地主出租土地3625畝,隻有佃中農10戶。11雖然3縣佃農中的富農(其數極少)等成分不詳,貧農雇農的比重無疑大大超過90%。某些地區,佃農甚至幾乎全是貧農,如安徽滁縣,佃農單列而未劃分成分,全部置於貧農之后。12在北方一些地區,佃農則主要由幾乎完全喪失生產資料的“幫工佃種制”(亦稱“分益雇役制”)雇農構成。13原來“幫工佃種制”罕見的南方地區,20世紀三四十年代也開始多起來。據1941年的調查,四川全省“幫工分租法”佔7.7%。14

  生產資料、生活成本急劇上升,佃農負債累累

  對於以貧農雇農為主體的佃農,在主佃關系上,地主居絕對統治和支配地位,強勢專行、說一不二,佃農隻能俯首帖耳、仰其鼻息;在產品分配上,地主得大頭,佃農得小頭或零頭;在商品和市場交換中,佃農的所付價格總是大於所得價格。在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工農業生產和商業交換的進行,都是以剝奪農民尤其是廣大佃農為前提的。20世紀初,工農產品“剪刀差”進一步擴大,佃農和自耕農民所受剝削愈益殘酷,經濟落后和偏遠山區尤甚。如雲南陸良,鮮梨每斤1分錢,生豬每頭2.5元;宣威火腿每斤0.2元,而紅糖每斤1元,5斤火腿才能換1斤紅糖。15廣西向都,10斤稻谷換不到1斤食鹽,40斤稻谷換不到1斤洋紗,農民“賣盡了所獲農產還不夠主要日用品的費用”。16

  這樣,無論勤惰與否,因為經營規模小,大多佃農生活艱難。20世紀30年代,江蘇無錫一個生活極為簡單的佃農,每人全年需生活費44.15元,一畝租田年收24元,扣除地租、工資、種子、肥料、灌溉、農機修理等開支18元,僅余6元,必須租種7畝半水田,方能勉強維持一個人的生活,而妻子兒女的生活費用全無著落。另據調查,該地一個家有3口、租種10畝水田的佃農,全年米麥收入316元,種子、肥料、車水、除草人工以及全家生活費支出共330元。尚未計算地租,已虧短14元。如以半數(即158元)交租,實際虧損達172元,足見虧損數額之大。17何況在地狹人稠的無錫,能夠租種10畝水田的3口之家佃農是極少的。四川雅安,佃農耕種一畝水田,年收19元,地租、牛力、種子、人工、肥料等支出共19.2元,淨虧0.2元,但這還是人工出自己力,膳食自備,肥料亦用糞肥,無需外購。如果雇用人工,外購肥料,虧損愈加嚴重,一家老小的衣食更無從籌劃。18成都平原一個租田10畝的佃農,大春畝產折價20.98元,納租16.74元,僅余4.24元,10畝合計42.4元。而生產費用需50元,虧損近7元。虧損部分和全家老小的生活全靠小春和副業彌補。但小春每畝不過10元,合計100元,扣除生產費用后,余額甚微,無異杯水車薪。而且在成都平原,租種10畝水田,僅押租和中人酬謝就需七百數十元,非小康農戶無此能力。小康佃農尚且如此,赤貧下佃更不待言。19在北方,河北玉田佃農以種田10畝計,產糧6石,折款36元,納租30元,種子、肥料10元,其他雜費4元,合計44元,尚未計算人工和家人消費,已虧損8元。20另據1936年的調查,一戶租種15畝水田的佃農,畝產大米1石,15畝合計折款90元,對半交租,或每畝3-5元納錢,共扣租45-75元,按戶繳納的捐稅、攤款,1934年為每戶60.8元。這樣,即使不算生產成本和家庭消費,已虧短15.8-45.8元。調查者不禁哀嘆:“農民真還想活命嗎?”21

  種植經濟作物一度獲利的佃農,也都虧折,其程度甚至超過糧食作物。江西鄱陽煙葉種植區,一個勞力種煙一畝,收煙2擔,過去可得款100余元,扣除地租,尚可換回全年食用的米麥。到20世紀30年代,一畝所得僅三四十元,扣除地租和成本,所余無幾,半年以上要靠苦菜和草根活命。22安徽鳳陽、河南襄城、山東濰縣等地的種煙佃農,虧損比種糧食的佃農更嚴重。鳳陽、襄城種煙佃農的虧損分別比種高粱的佃農多6倍和3倍。濰縣種大豆的佃農尚可每畝獲利1元,而種煙佃農每畝虧損5元。江蘇武進的養蠶佃農,因繭價低落,經濟一年比一年艱難。繭價由每擔八十而七十、而六十,1936年已降至30余元乃至20元左右。桑葉更不值錢,幾角錢一擔,尚無買主。因蠶桑生產難以維持,隻得又回到稻麥種植。從前拼命開辟的桑園,現在又拼命挖掘,恢復為稻田。但谷價也持續低落,還是“還了租籽,不夠償債;償了債款,不敷還租;自己吃的穿的,完全落空”。23

  為了活命,度過眼下難關,佃農除了勒緊褲帶,最大限度減少消費,還不得不壓縮生產開支,降低耕作質量。江蘇海門佃農的肥料、人工費用,分別從1929年的50元減少到1934年的30元,種子費用從10元減至5元,5年間減少了40%~50%。24一些佃農家庭收支統計顯示,盡管各地佃農生產費用、生活費用各自所佔比重互有高低,但地租始終是生產支出的最大項。耕畜、農具、種子、肥料、飼料等費用,反而無足輕重,能省則省,能免則免。據20世紀30年代的調查,江蘇吳縣,浙江武義,四川江北、巴縣、犍為等5縣,生產費用平均佔佃農家庭支出的57.9%,其中68.6%是地租,犍為更高達91.4%。種子、肥料、飼料和耕畜、農具費用,分別隻佔31.4%和8.6%,所攤數額很少,甚至空缺。25廣西玉林、藤縣、果德等3縣,因地租率不算太高(一般為50%左右),地租佔佃農生產開支的比重相應稍低,平均為42.5%。但因收入很少,生產費用佔家庭支出的比例亦低,僅有38.2%。地租以外的生產費用,同樣微乎其微。26生產開支的縮減,直接導致經營粗放,生產萎縮,收獲歉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進一步下降。

  生活費用則絕大部分用來果腹充飢,家庭消費的最大比重是食品,衣著、教育和醫療衛生等方面的費用極少。上述江蘇吳縣等5縣佃農,食品平均費用佔消費開支的73.4%,加上煮食燃料,達85.8%。衣著佔11.4%,家用器具、教育、醫療、衛生、嗜好、年節禮情等,僅佔2.8%。廣西玉林等3縣佃農,食品比重相對稍低,平均佔消費開支的65.3%,加上煮食燃料為81.3%。不過這不表明廣西佃農生活水平相對較高,主要是當地婚喪、生子等酒席、禮情開銷大,一次婚喪的費用往往接近全年消費開支,拉低了食品、衣著在家庭消費中的比重,尤其是衣著費用,其比重低至2.3%。更有21.5%的佃農全年沒有一分錢的衣著(包括棉花、紗線、布匹、印染、成衣、縫衣等)開支,顯見該地佃農生活水平之低。27

  即使如此,大部分甚至絕大部分佃農還是入不敷出,連最低限度的生活也無法維持。20世紀30年代末有調查者對四川佃農生活所下結論是:“無論大佃小佃,純依佃耕之收入,大都不能維持其全家最低之生活,尤以小佃為甚”。28同期調查統計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浙江蘭溪410戶佃農中,310戶收支不敷,佔75.6%;嘉興1404戶佃農中,1271戶收支不敷,佔90.5%。29雲南昆明73戶佃農中,57戶收支不敷,佔78.1%。30廣西玉林、藤縣、果德等3縣的情況尤為嚴重,65戶佃農中,62戶入不敷出,佔95.4%。平均每戶不敷金額為101.5元,相當收入的31.5%,高的為80%~90%,最高達173.5%。31收入只是家庭開支的零頭,可見收支不敷的嚴重程度。

  佃農在生產嚴重虧損、家庭入不敷出的情況下,若不乞討,唯有典當、借貸之一途。因此,各地半數以上乃至全部佃農負債。上述蘭溪410戶佃農的負債率為77.8%,嘉興1404戶佃農為89.1%。安徽合肥調查的198戶佃農有191戶欠債,負債率為96.5%。雲南昆明,1938年調查的526農戶中,佃農負債率為50.4%。32廣西玉林等3縣65戶佃農,僅1933年一個年度中,典當衣被、農具的17戶,借貸現金、糧食的11戶,典當加借貸的25戶,合計53戶,佔總數的81.5%。33加上舊債未償者,可能接近100%。河南洛陽、陝州,則80%以上的佃農負債於地主,不過並非地主貸給佃農現金,而多為佃農欠租折款或借糧折款,往往新舊相積,既還而復欠,永無休止,最終完全破產。34其他地區的情況也大同小異。

  帝國主義掠奪剝削是佃農破產“罪魁元凶”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佃農被剝削、貧困破產,與鴉片戰爭前不同,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封建剝削和貧富分化,而是一種特殊形態的資本原始積累。

  剝奪農民、使其成為一無所有的“自由”勞動者,是西方國家資本原始積累的基本手段,英國的“羊吃人”是其典型。對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佃農的剝削,則是這種資本原始積累的延續和擴張,是西方資本將對本國農民的剝削轉移和擴大到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落后國家,而且,這種剝削是以暴力劫奪、軍事侵略、領土佔領和大規模屠殺、驅逐為前提和手段。這不能叫“羊吃人”,而是“狼吃人”。

  “羊吃人”和“狼吃人”這兩種資本原始積累的性質和結果不同:“羊吃人”是本國資本剝削國內農民,將社會分化為一無所有的“自由”勞動者和被役使勞動者的資本兩極,以加快生產力的發展,它是早期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前提。而“狼吃人”是外國資本剝削中國農民,既有中世紀的匪盜式劫奪,又包含資本主義條件下特有的行業、地區間經濟剝削。在國內,具體表現為工業剝削農業,城市剝削農村,被剝奪的佃農財富和資金,絕大部分流向城市,導致農村資金枯竭。結果,農村隻有破產農民一極,並無役使破產農民的資本聚集,形成“一頭沉”式的貧困積累。有些地區甚至隻有小貧赤貧之別,並無貧富之分,問題已經不是佃農普遍借債和無力償債,而是無債可借。35由於農村失業、半失業和富余勞力數量龐大,人工低賤,不僅機器耕作無望,連畜力使用也顯得不經濟,以致一些地區紛紛由牛耕倒退回到鋤耕。在國際,歐美列強和日本是先進工業國,中國是落后農業國,全國大部分或絕大部分資金和財富流往歐美列強和日本。即使充當剝削農民主要經手人的官僚、軍閥、地主、商人、買辦、高利貸者,也隻分得一杯殘羹。就是這杯殘羹,相當部分也因購買洋貨或出國觀光、旅游、考察、探親、醫病、留學、置產、移民,或將金銀、錢財存入外國銀行等,最終流向了國外。資本、財富積累全部集中在歐美列強和日本,中國成為貧困一極,全國一窮二白,建設無資金,產品無市場。

  抗日戰爭前國民黨政府的財政支出中,有經濟建設開支和有數可稽的1934—1936年,共支出“企業資本”6300萬元,折銀4410萬兩。3年的國營企業建設資金,相當於同期財政支出318100萬元的1.98%,軍費及債務支出213600萬元的2.9%,財政赤字74900萬元的8.4%,對外貿易入超88280萬海關兩的5%,白銀淨出口55130萬海關兩的12.5%;36相當於《馬關條約》對日賠款及遼東半島贖款23000萬兩的19.2%,庚子撥款本息98000萬兩的4.5%。這組數字十分簡單,中國的財政狀況和財富、資金去向,一目了然。

  國窮民更窮。廣大佃農、村民和城市工人、貧民,生活困苦,購買力極其低下,絕大多數農民連火柴都買不起。37在農產品不斷商品化的條件下,一些地區的農民也隻賣原料,而不買產品。如隻賣小麥、棉花,不買面粉、機紗機布。出售小麥大多是“粜精留粗”或“粜精糴粗”,即出售精糧小麥,保留或糴進高梁、玉米等粗糧自食,根本吃不起白面;出售棉花,則所得錢款幾乎全部用於完租、納稅、償債,衣不蔽體而無力購買機紗機布。38國內工業品市場本已十分狹窄,又被進口洋貨和外國資本產品搶佔先機,留給本國資本的產品市場愈加少得可憐,民族資本主義根本不可能正常生存和發展。

  這正是西方列強所希望的。基於利益最大化法則和白人種族主義信條,列強寧願中國維持落后、腐朽的封建制度,永遠充當其農產品、工業原料供應地和工業品銷售市場,不願意也不允許中國正常發展資本主義,成為主權獨立的資本主義國家,與其平起平坐。它們用掠得的資本,大批擄買“華工”(貶稱“豬仔”)用於發展美洲、澳洲的資本主義,就地役使中國破產農民進行資本主義生產,尚居其次。因此,寄希望於外國資本,試圖通過半殖民地殖民地化的途徑實現中國的資本主義化,絕對行不通。事實上,近代時期由殖民地轉化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全是白種人殖民和鳩佔鵲巢,並無一個有色人種土著民為主體的國家。

  顯然,“狼吃人”的資本原始積累,既為加速西方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即帝國主義的演變創造了條件,又釜底抽薪,從資本和產品市場兩方面堵死了中國農業資本主義和整個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道路。

  剝削者將佃農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吸吮殆盡,卻不可能也不願意在中國農村建立新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完成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的轉變。中國佃農的命運比英國農民更慘,既無能力維持傳統的簡單再生產和最起碼的生活,又不能離開土地和農村,另謀生計,封建租佃制度已經走到了盡頭。“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中國共產黨領導開展土地革命,戰勝日本帝國主義,推翻國民黨政權,趕走外國侵略勢力,實行土地改革,實現孫中山“耕者有其田”的革命主張,徹底廢除封建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消滅封建剝削,解放生產力,推動和加快了歷史發展的步伐。事實証明,廢除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並非中國共產黨人的單純主觀意志,而是歷史發展的必由之路。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十二五”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近代經濟史(1937~1949)”階段性研究成果,批准號:10&ZD074)

  注釋

  ①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第93卷),“漳州府·田賦”,清代抄本,第3頁。

  ②方行:“清代佃農的中農化”,《中國學術》,2000年第2輯。

  ③劉克祥,吳太昌主編:《中國近代經濟史,1927∼1937》(上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808頁。

  ④參見《綦江縣志》,重慶: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283頁;《蓬安縣志》,成都:四川辭書出版社,1994年,第221頁;《巫山縣志》,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7頁。

  ⑤吳經熊:《中華民國六法全書理由、判解匯編》(第一冊),1936年增訂本,第454、259、453頁。

  ⑥《申報》,光緒三年三月初二日。

  ⑦陳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62冊),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國]中文資料中心,1977年版,第32461頁。

  ⑧天津《益世報·農村周刊》,1934年9月15日、7月28日、4月17日。

  ⑨據陳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62冊),第32451~32452、32454、32457頁各表綜合計算。

  ⑩據1936年和1941年的調查,9縣的佃農比重分別達64.3%和73.7%,高出24.6和34個百分點。這部分缺漏的佃農,全是貧農、雇農。(參見劉克祥:“關於押租和近代封建租佃制度的若干問題”,《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1期。)

  11《憑祥市志》,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235頁;《天等縣志》,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6頁。

  12《滁州市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年,第242頁。

  13參見劉克祥:“試論近代北方地區的分益雇役制”,《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14應廉耕編:《中國農民銀行四川省農村經濟調查委員會四川農村經濟調查報告第七號·四川省租佃制度》,中農印刷所,1941年刊本,第7頁。

  15國民黨政府鐵道部財務司調查科編:《粵滇線雲貴段經濟調查總報告書》,1930年調查、印行,第83頁;國民黨政府鐵道部財務司調查科編:《湘滇線雲貴段附近各縣經濟調查報告書》,1930年調查、印行,第57頁。

  16梁建民:“廣西經濟出路應注重農業以促進工商抑注重工商以保戶農業”,《廣西經濟出路討論集》,1934年刊本,第45頁。

  17章子鍵:“中國佃農問題之檢討”,《新中華》,1933年7月第1卷第14期,第26頁。

  18李錚虹:“四川農業金融與地權異動之關系”,《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89冊),第47143~47144頁。

  19陳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62冊),第32580~32582頁。

  20“玉田農村破產,農民辛勞得不償失”,《農村經濟》,1934年1月第1卷第2期,第71頁。

  21志明:“防共自治下的玉田農村”,《中國農村》,1936年3月第2卷第3期,第65~66頁。

  22沙芸:“鄱陽縣的種煙農民”《中國農村》,1936年2月第2卷第1期,第63、65頁。

  23念飛:“劇變中的故鄉——武進農村”,《東方雜志》,1936年3月第33卷第6號,第115~116頁。

  24沈時可:“海門啟東之縣佃租制度”,《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60冊),第30933頁。

  25金履昌:“吳縣尹郭區農村的一瞥”,《農村經濟》,1934年5月第1卷第7期,第101~102頁;《中國經濟年鑒續編》,1935年,第141~142頁;李錚虹:“四川農業金融與地權異動之關系”,《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89冊),第47143~47144頁。

  26273133據前社會調查所廣西經濟調查團編:《廣西省農戶經濟調查表》各表綜合計算。

  28郭漢鳴,孟光宇:《四川租佃問題》,北京:商務印書館,1944年,第132頁。

  29馮紫崗:《蘭溪農村調查》,浙江大學1935年刊本,第128頁;馮紫崗:《嘉興縣農村調查》,浙江大學、嘉興縣政府1936年刊本,第159頁表170。

  30林定谷:“昆明縣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63冊),第32698~32699頁。

  32馮紫崗:《蘭溪農村調查》,第128頁;馮紫崗:《嘉興縣農村調查》,第159頁表170;趙世昌:“合肥租佃調查”,《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58冊),第29809~29810頁;林定谷:“昆明縣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63冊),第32700~32701頁。

  33孟光宇:“洛陽陝州之租佃制度”,《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65冊),第29809~29810頁。

  34張肖梅:《四川經濟參考資料》,中國國民經濟研究所1939年刊本,第M48頁。

  36[美]阿瑟·恩·楊格著:《1927至1937年中國財政經濟情況》,陳澤憲、陳霞飛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第486~489頁附錄一“1928年7月1日至1937年6月30日常年歲入和歲出·歲出部分”。

  37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史料組:《中國民族火柴工業》,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第46頁。

  38參見劉克祥:“1895~1927年通商口岸附近和鐵路沿線地區的農產品商品化”,《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集刊》,第11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

(責編:秦華、陳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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