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美國康菲公司在渤海灣油田的鑽井平台發生重大泄漏原油事故,造成大面積海洋嚴重污染,給海洋環境和生態系統及周邊產業帶來巨大損害,迄今歷時3個多月,其責任認定與賠償問題仍然懸而未決。基於上述情況,探討重大環境損害的歸責與賠償問題,無疑具有現實意義。
重大環境損害的歸責
當今,因對社會有益而其實施得到允許,但卻具有“潛在的高度危險性”的活動不在少數。所以,活動主體或活動管理者即使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盡到了注意義務,但如果還是對第三者造成損害的話,則無論有無過失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即為“嚴格責任”,它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嚴格責任不提過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就足以導致責任人的賠償責任﹔二是如果僅按過失責任來確定危險活動主體的責任,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並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后果﹔三是舉証責任倒置,過失責任是由原告承擔舉証責任,而嚴格責任的舉証責任轉由被告承擔,即課予被告証明本身沒有過失的義務。當然,被告如能証明事故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或第三者的行為等自己完全無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話,則可以免除責任。
嚴格責任應用於各國的國內法而課予危險活動的責任主體,一方面是基於社會政策的考慮,促進責任主體加強安全措施﹔另一方面則是為了彌補受害者的無辜損失。換言之,如果僅適用過失責任,則活動的責任主體就可以以他人的犧牲為代價而實施此種危險活動,造成的結果是讓第三者來承擔活動的風險和實際損失。因此,嚴格責任就要求決定開始該活動者,基於將他人置於莫大的險境之中的事實,承擔由其活動所帶來的危險和損害的賠償責任。在重大環境損害領域引入嚴格責任是必然的選擇。
重大環境損害的賠償范圍
環境損害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使物質或能量侵入環境,產生損害自然和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合法的環境開發與利用活動、損害環境使用素質及減損環境質量等的有害影響。由此,環境損害的賠償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害、間接損害以及生態損害。其中,生態損害是指對生態環境本身所造成的損害,主要包括生態環境和生態系統的破壞、生物資源的損失以及環境質量與價值的減損等。環境損害一旦超出自然本身的自淨化能力界限,將使環境的自然性狀與功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和多方面的價值衰減。
對於重大環境損害而言,不能隻注重對直接的、有形的損害進行賠償,而忽略潛在的損害和生態損害的賠償。
重大環境損害的責任形式
我們可以確定的是:責任形式是用以實現對於違法者或造成損害者的不利后果的一種方法。責任形式須按照具體情況來確定。根據各種情況的不同並結合實踐,重大環境損害的責任形式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歸納:
(一)終止損害行為。責任主體的具有持續性的導致重大環境損害后果的行為,無論如何,首先有義務終止這一行為。如發生核泄漏,應立即關停核設施、終止核輻射污水排放入海、停止發生石油泄漏的生產作業等。終止損害行為的義務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
(二)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最普遍、最直接的一種責任形式。它是指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復到損害行為對其侵害前存在的狀態。這種責任形式適用於被侵害的事物尚存並保持完好,或雖被損壞但可用恢復原狀的方法做成替代物的情況。如釋放非法拘捕的“嫌疑人”、修復被毀的建筑物等。當然,恢復原狀並不是也不可能是絕對的責任形式,它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如,不能要求責任者去做事實上做不到的事情。
(三)賠償。賠償是指行為主體因其不法行為或損害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物質損害或精神損害而承擔的救濟方式。賠償是最經常和最普遍採用的法律責任的基本承擔方式。賠償的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害的事物得以恢復原狀的限度為宜。
(四)補償。補償包括受害者所蒙受的、可從經濟上加以估價的任何損失,可包括利息,並在適當情形下包括利潤損失。當恢復原狀不可能或賠償不充分時,就可以採取補償的方式。
(五)滿足。滿足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它包括賠禮、道歉、賠償金、對應負責任者的處分或懲罰等。滿足從另一側面體現了損害責任主體如實地對責任的承認和誠懇的負責態度,其所意味的法律上的意義遠大於其經濟上的意義。
(六)設立賠償基金。環境損害尤其是重大環境損害具有范圍廣、危害大、潛伏期長等特點,所以,須法定所有從事具有高度或潛在危險的活動應事先設立不設定額度上限的“賠償基金”,以保証對環境損害事件的受害者的充分賠償。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跨界損害問題的歸責與賠償研究”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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