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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文章選登

科學認識馬克思的社會合作思想

張 靜 郭 平  2012年02月06日09:16  來源:光明日報

  人類如何更好地實現自己的生存與發展?馬克思認為,個人必須以群的聯合力量和集體行為來彌補個體能力的不足,通過他人和集體的力量來實現良好的生存空間、充分的自我發展與全面的社會進步,這就需要廣泛的社會合作。合作是人的社會實踐中的普遍行為,在現實社會中無處不在。合作也是人類社會之所以延續和發展的秘密。社會合作往往與人類歷史發展的較高級社會形態相聯系,標志著治理觀念的轉變、社會發展的進步和文明的程度。馬克思的社會合作思想為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實現民生福祉提供了科學的理論指南。

  一、以人為本是社會合作的價值取向

  人的全面發展,既是馬克思社會合作思想的出發點,也是落腳點和最終歸宿。馬克思認為,人是社會的人,社會合作能夠促進人類更好地生存與發展,推動歷史的車輪進入文明時代,是人類進步的衡量尺度和重要標志。馬克思在《資本論》等著作中曾詳細描述人類早期為了生存需要形成的相互依存與互助、工業社會分工體系基礎上的工具性協作,前者出於應對自然環境的險惡,后者是在權力或組織結構的安排下而進行協作性的活動,二者都不是馬克思所追求的真正意義上的合作。馬克思在描述未來共產主義社會時表達了他的社會合作理想,即人們根據自己的意願確立起了一種合作的理念並付諸實踐,發展社會生產力和經濟文化,為人的解放和全面發展准備豐裕的物質基礎和文化條件,保障一切社會成員主體性和創造性的認同與發揮,彰顯出以人為本的終極關懷與價值趨向。

  從人類歷史進程來看,社會合作與人的全面發展二者相伴而隨,互為促進,共生共長。合作秩序的普遍存在是人的全面發展的要求和結果。合作促進人的本質的發展,培養出關心他人、團結友愛等良好心理品德、更適應現代社會的全面發展的人才。沒有社會合作提供的各種環境和資源,人的發展將無從談起。另一方面,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合作的理念和實踐程度、社會生產力和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息息相關。人類合作意識越強、合作水平越高,共同探討解決重大問題的合作行動就越容易展開,經濟、政治、文化就能得到快速發展,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日益完善,人的全面發展才具備充裕的條件。

  二、公平正義是社會合作的基本原則

  社會是一個動態穩定、共同生活的大系統。在這個系統中,每個人都在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合作存在於社會生活和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良好的社會合作必然是公平正義的合作。隻有公正、合理地分配責任與利益,社會參與者才能各司其職,各得其所,相互合作。同時,公正合理的社會合作秩序為人的發展提供平等的權利和機會,為每個社會成員提供生存和發展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公平正義能夠使每個社會成員相信通過誠實勞動滿足自己的合理期望,從而充分調動積極性和激勵創造性。因此,馬克思把公正作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關系的要求,從生產關系的角度闡釋了社會合作的維持與發展離不開這一基本原則。

  三、合理的經濟模式是社會合作的前提條件

  社會合作以一定歷史時期的經濟模式為基礎,不同的經濟模式決定了合作的具體方式和實現形式。馬克思堅持辯証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根本立場和基本方法,明確指出人類社會形態由低級向高級的不斷發展,就是尋求最優生產方式以實現最優合作的進程。資本主義社會把人類的合作異化為協作,而且這種社會協作不合理,生產性共同活動中缺乏有效協調。隻有通過革命的方式建立新型的經濟模式,消除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狀態,才能實現物質富裕和分配公平。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高級階段,即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結構合理、功能協調的經濟模式解決了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和諧的人際關系、功能健全的組織體系又進一步推進社會合作水平的躍升。從這個角度上來說,社會合作是建立在一定經濟模式基礎之上的,而且經濟模式的變化影響著合作的發展趨向,模式的選擇不能以增長為唯一目標,必須多方位考慮科學發展與低碳發展、和諧發展與統籌發展。

  四、共同的理想目標是社會合作的精神基礎

  社會合作是完全根據每個人的自願而進行的活動,沒有強制合作的機構和權力,也沒有某種外在於人的力量施加的無形壓力,因而帶有非強制的特征。合作作為一種社會行動,是基於合作意識與合作意願而對過去生產關系和制度安排的主動重構或對現存社會關系和社會體制的主動完善。合作意識與合作意願的生成有一個重要動力因素——共同的理想目標。這是合作的文化前提,也是聯系人們的中介。理想決定行動,共同的理想才能帶來實質上的合作互動。如果參與者僅僅在契約的約束下開展互補性的活動,彼此之間沒有理想的共鳴、目標的一致、情感的交流,合作的互動行為模式就無法產生。在共同理想的激勵下,人們並不刻意去維護合作的進程,而是用自己的行為在與他人真誠的、實質性互動中達致預期目標。

  五、完善的法律規范是社會合作的可靠保障

  人的社會性決定了人類要更好地生存和發展就必須遵循相互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法律法規確保合作的順利進行。規則對於合作來說,雖然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但也是必要的,尤其在利益矛盾交織的社會轉型階段。人與人之間通過家庭、部落、交易、市場、語言、道德、傳統、法律這些合作秩序聯接在一起,構成了鏈狀和網狀關系而結成社會交往網絡。動態變化的人類合作秩序也是推動合作規則進一步合理化的重要依據。完善的法律法規明確了合作的規則,有利於合作的穩定性和持久性。同時,這些規則不會僵化為控制和束縛創造性合作的藩籬,而是激勵社會活力、推動社會進步的加速器。二是法律法規保護弱勢群體的合作參與。社會合作需要所有成員的廣泛參與,共建和諧社會共享發展成果。法律法規的制定要從人的發展意義的高度來規范和完善相關規則,合作才能持續展開。

  總之,馬克思的社會合作思想來源於實踐,並且在實踐中不斷開辟理論發展的道路。在改革開放取得豐碩成果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大發展的時代背景中,合作對規范主體間關系的重要作用日益顯現,我們需要從馬克思思想中汲取營養,指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隻有堅持辯証唯物主義的根本立場和根本方法,合理看待社會問題,確立正確的合作觀,才能有效促進民生幸福和社會安康。

  (作者單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宜賓學院﹔本文系2008年度江蘇省教育廳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資助課題“社會調節與國家調節的角色分析——兼論馬克思的社會觀與國家觀”(項目批准號08SJD7100026)的階段性成果。)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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