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報要點】本期《要報》提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煤礦安全事故高發頻仍,其深層原因在於煤礦系統“國家—市場—社會”三者之間的結構性失衡和“權力—資本—勞動”三者之間的結構性失衡,即呈現“強市場—弱制度—弱社會”、“強權力—強資本—弱勞動”的格局。因此,遏制礦難高發頻仍勢頭,關鍵在於調整安全結構,加強安全法治、安全民主、安全公正和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發展。
一、我國煤礦安全事故發生的總體特征
1.我國礦難發生與西方發達國家礦難發生的規律有所不同。縱觀發達國家工業化進程,礦難發生同經濟社會發展之間呈現出“倒U型”曲線規律,即經濟不發達時期,礦難較少﹔經濟高速增長時期,也是礦難高發頻仍的時期(“高發”即一次性事故死亡人數多,“頻仍”即事故起數多)﹔經濟發達后,礦難事故明顯減少(發達國家的經驗一般是人均GDP在3000美元后下降更迅速,事故趨向於零)。但是,各國情況又有所不同。新中國成立60年來,礦難發生所呈現的則是“多重M型”或波浪型曲線特征,而不完全同於英美發達國家的“倒U型”曲線。我國礦難死亡人數先后在1960年和1989年出現兩個“峰值”,這與我國特殊歷史時期有關。但總體上看,我國礦難的發生始終與經濟增長、與政府究竟是強調“安全第一”還是“生產挂帥”的指導思想、與相關政策設計及執行是密切相關的。
2.改革開放前后礦難中死亡人數的絕對量和相對量大有不同。從礦難死亡總人數看,改革開放后30年是改革開放前30年的2.5倍多,礦難起數也在上升。這表明,隨著市場化條件下經濟加速發展、能源需求加大,國家煤礦生產政策從“緊”到“鬆”發生變化,即八十年代初期提出“有水快流”思想和九十年代初推行“煤價放開”政策,因而礦難總量上升。與此同時,從礦難相對量看,百萬噸死亡率尤其是億元GDP死亡率則快速下降。這表明,經濟發展、煤炭產量增加並非礦難高發頻仍的決定因素,也反映出國家安全監管政策從“緊”下的好轉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近兩三年礦難總量和相對量均在下降,但礦難發生的深層動因依然存在,宏觀上反映著經濟與社會的不協調,具體講則反映著經濟增長、煤炭生產加速同社會建設、基本安全建設之間的不協調。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礦難高發頻仍的主要原因
1.“國家—市場—社會”三者之間的結構性失衡,煤礦系統呈現“強市場—弱制度—弱社會”格局。具體來說,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
第一,煤炭市場需求非常強勁。我國一直是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費大國。今后煤炭市場需求較長時期不會疲軟,煤礦生產形勢仍然趨緊,安全工作的潛在壓力仍然很大。當然,市場需求不斷擴大是礦難發生的重要原因,但不是全部原因或決定性因素。
第二,安全生產制度長期處於“不適”、“虛強”狀態。主要涉及三方面制度安排:一是涉及煤礦所有制和產權問題。20世紀80年代初,“有水快流”思想引發民私營礦瘋狂崛起。由於小煤窯無法進行充分的安全投入,礦難主要發生在小煤窯領域。而在目前市場需求旺盛情況下,全部關閉小煤窯也會帶來一個新的問題,即對大煤礦造成“需求擠壓”,導致大礦“加班加點”、“超能超產”等,同樣會掀起新一輪礦難高峰。二是涉及煤礦生產與安全監管之間的問題。長期以來,煤礦系統推行生產與安全監管並舉的“全能”模式,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因而無法真正監管﹔九十年代后,隨著市場需求趨旺,“煤炭資本”崛起,“官商勾結”變本加厲,即便煤礦安全條件不達標,同樣會得到批准上馬生產,因此事故發生的幾率提高。2000年后,從生產系統分立出來的安監體系,如何扭轉“官煤秩序”則首當其沖﹔目前來看,不僅僅是安監制度是否“真有”的問題,而是“真強”(執法強度)的問題。三是基本安全保障制度缺失或執行不力。與發達國家比較,長期以來我國煤礦安全生產領域裡那些具有勞動保護性的、經濟性的或技術性的、管理性的基本安全保障制度,如生產安全基金、礦工補助標准、農民礦工培訓、安全處罰成本、應急救援制度和機制等,有的殘缺不全,有的標准過低,約束力不強,這直接增加了礦難發生的幾率。
第三,社會建設較為滯后。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分割在市場化條件下,更加導致收入差距拉大和就業結構的非均衡性“雙二元”化(城鄉結構、體制內—體制外),因此農村低端剩余勞動力(年齡大、文化技能低)成為進入煤礦的廉價勞動力,賣命為生、事故不斷成為可能,“完全市場化就業”並沒有帶來繁榮和穩定。在安全維權組織結構中,除了煤礦內部中間階層缺失外,還表現在安全維權的社會中間組織、安全評價中介機構等嚴重缺乏,工會組織在礦工安全維權方面職能多為缺位,安全的權利文化沒有成型,因而礦難高發頻仍的潛在動因始終難以消除。
2.“權力—資本—勞動”三者之間的結構性失衡,煤礦系統呈現“強權力—強資本—弱勞動”格局。“國家—市場—社會”的結構性失衡只是礦難發生的表層原因,與之密切相關的“權力—資本—勞動”的結構性失衡則是深層原因。
第一,在市場化轉型條件下,權力、資本、勞動三者日益分化。政府官員、煤礦企業主、礦工三者同時成為利益主體,有著自身的利益訴求,利益、地位層化,形成了煤礦生產領域的三大主要階層。政府官員手握公共權力,對資源、機會、資本、知識、勞動等有較強的支配性﹔煤礦企業主手握強大的資本,可以購置資源、租賃權力、雇佣勞動,甚至購買黑勢力﹔而礦工則依靠自身勞動維續生存和后代發展。
第二,煤礦系統中權力和資本很容易結合。“煤炭資本”日益崛起甚至於成為一種壟斷性的資源力量,能夠控制和左右煤礦系統乃至當地社會關系的建構。一旦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員的經濟理性膨脹,在權力制約機制缺失或失效的情況下,“權力—資本”的關系極有可能“結盟”,因而經濟利益最大化、“權力資本化”、“資本權力化”現象在煤礦系統很容易實現。
第三,礦工地位日益下降,勞動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護。在市場化轉型過程中,“工人老大哥”轉型到了社會底層,公共權力也不再像計劃時期那樣庇護勞動,工人(包括農民礦工)成為“斷了線的風箏”,生命安全很難保障。尤其那些民私營煤礦安全投入、安全保障在地方經濟理性追逐中,多數無法達到安全標准。礦工的生命日夜暴露在這些危險的生產環境之中。這種龐大的社會底層的安全權益如果沒有強大的組織、制度和機制來保障,礦難高發頻仍難免。
3.煤礦系統的內部結構變遷滯后於或反向於外部結構變遷。伴隨著經濟加速發展,城鄉結構、就業結構也在加速變遷,但煤礦系統內部的制度結構、階層結構等方面的變遷卻滯后於外部的市場發展,甚至與整個社會結構反向變遷,同樣誘致礦難高發頻仍。比如,在市場化條件下,整個煤礦系統階層結構單一,典型地表現為“兩頭大、中間小”的“工”字型結構:上層資本強大(背后還有官員、打手),底層人數眾多,而中間的專業技術人才嚴重流失。這與整個社會“橄欖型”的階層結構發展趨勢剛好相反。煤礦系統缺乏強大的中間階層,其結果是安全技術、安全維權無法保障。
三、通過調整安全結構有效治理礦難的對策建議
與西方發達國家比較,目前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尚處於初級“安全建設”時期,還沒有進入高級的“安全發展”時期。“安全建設”本質上是一種“安全結構”調整,主要是安全生產的體制機制(法治、民主、公正、保障)建設,這是基礎性的工作。
1.大力調整經濟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以緩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壓力。開發新能源、替代能源,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等,都有助於緩解煤炭生產的壓力。
2.強化政府的安全監管職能,加強法制建設和執行力,推進“安全法治”。邁開大步、排除阻力,逐步推進大型煤業集團組建(目前山西進行了大組合,應允許安全條件較好的民企介入),果斷關閉非法煤礦、整頓違法違規煤礦。政府作為安全生產的監督主體,需要理順監督的行政體制、完善監督的法規體系、強化監督的行政效能、提升安監隊伍素質、優化安監隊伍結構﹔同時構建科學合理、訓練有素、硬件充足、反應迅速、有效救護的應急救援體系和機制(政府與民間機構可以多管齊下)。在生產安全制度和安全許可制度方面,提高安全成本的門檻,嚴格煤礦准入標准。
3.調整城鄉結構、就業結構、收入分配結構和階層關系,保障底層礦工的安全權益,促進“安全公正”。加快城鄉結構調整,推進農民工自由擇業。制定相關制度和措施,保障煤礦從業者的就業標准、工資福利待遇標准等,嚴格督促煤礦企業主執行安全生產標准,限制煤礦資本上層對底層礦工的經濟剝奪和安全侵害行為。督促煤礦企業或社會組織對礦工進行安全知識技能培訓,力爭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設立和嚴格執行礦工安全培訓制度,統一頒發培訓証書,確保礦工在各煤礦之間自由流動就業。加大工程技術人員的引進和使用,繼續強化煤礦與高校間的學生“對口單招”政策,不斷提高煤業、煤礦中間階層比重,提升安全素質和維權意識。
4.加強社會建設及安全文化建設,保障公民安全參與權利,力促“安全民主”。在政策上支持、放開和推進相關的安全技術、安全咨詢、安全評估、安全教培等社會中介組織的建設。善於組織和運用學術力量和學術資源服務於生產安全,加大安全生產科技工程、安全社會科學研究的力度,尤其要加快推進“數字化礦山”建設。在全社會加強安全文化建設,促使安全(生產)的“權力文化”向安全(生產)的“權利文化”過渡。加強各級各類安全維權組織建設。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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