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報要點】頻頻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已對我國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威脅。本期《要報》指出,防范和化解群體性事件是一場“持久戰”,既不能消極防御,也不能指望通過簡便快捷的政治手段速戰速決,而應有戰略性的可持續的制度安排。當前國家政策的重點應該是逐漸淡化政治手段,轉而充分利用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法律手段,促進社會利益訴求的有序表達。
一、關於目前群體性事件形勢的判斷
1.群體性事件集中爆發並把矛頭指向政府,在較長時期內是不可避免的,防范和化解群體性事件是一場“持久戰”。作為一個后發展國家,中國隻有以比發達國家更快的速度發展,才能在全球競爭中生存,這決定了在西方現代化過程中次遞展開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在中國將會在很短的時間內集中爆發,而且是敵我、內外、新舊矛盾交錯,形勢十分復雜。作為一個大國,中國不可能走充當西方大國附庸,從而分享其現代化成果的“依附型現代化”道路,而必須獨立自主。這要求政府在現代化過程中扮演領導者、保護者甚至直接參與者的角色。中國社會發展對政府的依賴和要求比西方要高得多。政府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核心地位決定了政府不可避免會成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焦點。因此,我們必須樹立“持久戰”和“可持續”的戰略思想,既不能急於求成,寄望於短沖突擊實現速戰速決,也不能隻顧“緊急處置”、“特事特辦”,而無兼顧不同階層、地區和歷史階段的可持續安排。
2.群體性事件基本上仍保持大分散、小規模、非組織的特點,但形成跨地區、跨階層大聯合的風險及其嚴重后果不容忽視。當前絕大多數群體性事件都是因為自身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遭到直接損害而引起的。由於損害的內容和發生的時間、地點不同,群體性事件在時間、空間和訴求上也高度分散。單個事件卷入的人數一般不多,組織性也比較差。但是,大分散、小規模、非組織的群體性事件背后潛伏著大聯合風險,應引起高度重視。隨著全民整體教育水平、民主意識的提高,信息和交通條件的改善,以及國內外某些勢力的介入,維權群體出現統一意識形態和組織機構的風險越來越高,特別是統一意識形態的出現需要引起高度注意。意識形態框架和組織機構的整合性越強,群體性事件突破地域和階層界限,實現跨地區、跨階層大聯合的風險越高,對社會秩序的威脅也越大,對此需要嚴加警惕和防范。
3.群體性事件被高度政治化,政治手段成為群體性事件的主要解決方式。當前,從地方到中央都高度重視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政治手段被提到很高的高度。這種處置方式雖然簡便快捷,短期效果可觀,但從長遠來說,它不但使政府越來越深地陷入“合法性困境”,而且會滋生新的社會矛盾和沖突。首先,國家偏重政治的問題解決方式會反過來助長事件參與人將事件政治化的思維,兩方互為鏡像、相互強化,導致法律手段不斷被邊緣化,使問題越來越難以回到法律軌道解決。問題一旦被推入政治軌道,就會被事件參與人和外部輿論無限上綱,使政府面臨的政治壓力越來越大,回旋余地越來越小,解決效果越來越有限。其次,政府對不同事件的解決因政治壓力的大小而畸輕畸重,反過來又助長一些群體把事情“搞大”的心理,即通過制造政治壓力脅迫有關部門讓步。結果,政治化解決方式不但不能有效化解群體性事件,反而制造新的矛盾和沖突。第三,政治解決一般是通過“派糖”,即給予經濟實惠對事件參與人進行安撫。一旦國家面臨經濟或財政困難無法繼續“派糖”時,會引發政治危機,二者交相作用,將造成極為嚴重的社會后果。
二、防范和化解群體性事件的政策建議
1.放棄追求群體性事件“零發生”的政治思維,轉而把政策重點放在建構利益訴求的表達秩序上。發生群體性事件不等於社會不穩定、無秩序。實際上,西方國家每年發生的集體抗爭事件比中國要多得多,有些事件甚至已經演變為持續的社會運動。現在一些部門和領導不切實際地追求群體性事件“零發生”,在資源上大量投入,在政治上對下級和“鬧事”群體保持高壓,不僅消耗大量公共資源,而且由於“催逼甚急”而惡化上下級之間、不同部門之間、政府與民眾之間的關系。從世界歷史上看,沒有任何社會能夠做到群體性事件的“零發生”,一個真正穩定的社會應該是一個利益訴求有序表達的社會。因此,國家政策的重點不應是杜絕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而應是促進整個社會利益訴求的有序表達。
2.“維穩”不能陷於消極防御,應該充分利用民眾對黨和政府的政治信任主動出擊,積極規劃和建構整個社會的利益表達秩序。在中國,黨和政府對社會態勢的影響更為巨大和深刻。因此,黨和政府應該主動作為,通過適當的政策積極建構和引導整個社會的利益表達秩序。調查發現,黨和政府仍然擁有民眾的充分信任。這為黨和政府推動利益表達秩序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調查同時發現,民眾對中央的信任度較高,對當地黨和政府的信任度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各級黨委和政府,尤其是中央,要正確處理內部各層級之間的關系,避免為群體性事件的擴大制造“政治機會”,影響黨和政府對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領導力。為此建議,第一,地方黨和政府要真正做到守土有責,避免整個社會的政治壓力過度向中央集中,影響民眾對中央的政治信任﹔第二,中央也要充分尊重地方,加強與地方的溝通,避免推出不符合地方實際的承諾或政策,避免公開申斥地方黨和政府,以免損害地方黨和政府形象,使之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更加被動。
3.逐漸淡化政治解決方式,更加突出法律在解決群體性事件中的核心地位,真正把法律作為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的基本框架。之所以把法律作為解決群體性事件的核心手段,是因為:第一,法律規則和程序很明確,當事各方對問題解決的方法、周期、成本和收益能夠了然於胸,能夠理性地計算利害得失並做出決策。而政治解決基本上是一事一議,主要依靠臨場協商和妥協,由於沒有明確的規則,當事人總是傾向於用“鬧”來不斷試探政府底線,爭取最大利益,從而使問題解決更加無序,成本更高。第二,法律是經過嚴謹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法律規則和程序已經綜合考慮各方利益的平衡,通過法律方式解決能夠更好地做到公平公正,可以杜絕因解決不公平而造成新的矛盾和沖突。第三,法律是由訓練有素的專業部門和專業人員保証實施的,從整體和長遠來說,其專業性能夠保証群體性事件的防范和化解更科學、更有效。
為強化法律解決的核心地位,黨和國家應有意識地降低民眾對政治解決的期望。一是有關部門和領導應主動降低政治調門,不做過多政治承諾,有意識地把社會預期引導到法治軌道上來,減輕政府自身的政治壓力﹔二是尊重司法的專業性和嚴肅性,摒棄“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沒事就是本事”的司法實用主義思維﹔三是加緊立法,嚴肅司法,提高司法的專業性和公正性,讓法律真正成為一條可靠的、有效的問題解決途徑。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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