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上海同業公會處於組織“共同體化”、“社會化”向“國家化”過渡、轉化及規制階段﹔組織功能不斷嬗變,形成了滬地經濟社會中的“公會地帶”,其社會功用具有多元的特點。
最主要的制度貢獻
民國上海是中國早期市場經濟發達之城市。開埠后的滬地經濟發展除了優越的地理位置、豐饒的資源物產外,獨特的社會條件因素尤其值得關注。在社會條件中,自發的經濟群體及其有效運作至關重要。它對百年來上海經濟的持續發展所起的作用甚於政府的行政施為。沒有上海工商會所、同業公會、總商會等行業組織對於市場秩序、交易規則等的創新、維護、變革,近代上海工商業等的長足發展是難以想像的。近代上海百年的經濟奇跡,在市場發育構建、市場主體生長等方面,起主要作用的不是政府,而是民間社會組織。
民國時期上海同業公會將傳統的臨路行商交功易事的經濟活動,規范為結構性的制度化市場,樹立普遍的游戲規則,構成了企業經營的制度環境和民間秩序。1、通過制定行業規約等制度規范企業經營活動,樹立行業秩序,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2、在市場突變或惡化時,集中行業意志,施行行業集體活動,應對行業危機。3、幫助企業在各項非經濟因素沖擊時,應對不測,維護企業權益。4、對違規或投機企業的經濟行為進行適當的處罰和制約。
公會的組織關系有利於保障“有效交易”的確立。組織化選擇的大都為中等業主,滬地華商紗廠中對建立紗廠聯合會積極性最高的是中等企業,大業主和有官僚背景的業主組織化動力不足。在開放而動蕩的市場中,中小企業由於其相對弱小,缺乏社會資源和關系積累,他們十分需要同業組織化協調和幫助,以應對市場和社會的種種風險和不測。可以說,大量近代化中小企業的興起鑄就了近代行業組織蓬勃發展的內驅力,而同業公會的建立對於以中小資本為主的民族企業的有序發展,是極重要的制度保障。
上海華商行業組織化的另一個激發因素是強大的外商企業存在及其競爭壓力。外貿勃興,近代生產社會化,經濟資源、生產要素大規模流通,需要相應的組織結構承受。面對外貨競爭,華商同業公會整合同業,使之組合起來,避免同業過度競爭,共同應對外商外貨的巨大壓力。1914年總商會議董謝蘅窗在總商會常會上提出《補救工商業意見書》,認為近年來上海商業危機迭見的原因是“實業未興”,必須“從速補救”。他提出振興實業三大策略:調查商業狀況﹔提倡各業的組合﹔設立國貨之銷用機關。他提出實行各業內部商人的聯合,改變商場上互相傾軋的形象,使同業中人“因勢利導”,“相互提攜”。上海民族工業的興起及其成就,二三十年代蓬勃展開的社會化國貨運動,均離不開華商同業公會積極有效的組織化努力和各項市場化建設。
行業價格治理為最主要職能
民國上海工商同業公會的職能會務多寡不一,行業核價是公會最基本的職能。1931年經上海市政府核准的《上海市同業公會業規綱要》和市商會頒布的《同業公會業規通則》均明確規定,行業定價和核價是同業公會的法定職責。統制經濟時期,行業核價尤其重要,對於違規同業,公會可以依仗政府授權處分之。
關於近代同業公會的行業限價問題,或曰同業公會的行業價格劃一問題,過去學界多詬病為遏制競爭,不利於市場進化﹔實際上此乃偏頗之見。價格限制僅是限制價格競爭,並不限制其他方面的競爭,而且正是由於價格統一,更激勵企業在產品質量、銷售服務等方面深下功夫,以優質產品及服務為勝,贏取市場,有利於行業的整體發展。而價格競爭即使一時得逞,很難持續,且容易導致惡性競爭。如市場份額為一“常數”,同業間銷售競爭是零和博弈,具有排他性﹔而產品創新、技術升級等非價格競爭能夠擴大市場,刷新消費,提升行業整體盈利水准,使之形成正和博弈。一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一定的價格秩序是必需的,尤其在民族工業的幼稚時代。所以,筆者認為近代同業公會規范行業價格行為是企業合約謀取共同發展的一種理性選擇,不可簡單斥之為價格同盟,行業陋習。近代上海市場價格比較穩定的民族工業行業,其發展比較順利,這與同業公會的有效價格管理分不開。
民國上海同業公會有關同業關系的業規大都有“保和毋爭”的意蘊,因不甚合自由競爭法則,研究者不甚關注。充分的自由競爭是十分殘酷的,極易導致強者“通吃”和寡頭壟斷,不利於同業利益關系的和諧互動。“保和毋爭”,非一概地否定競爭,而是否定硬爭,主張維系業緣的人性化競爭。這些公會業規蘊涵著一種“有限競爭”的精神。三十年代滬地有竹枝詞詠道:同行嫉妒古來聞,惟有申商善合群,各業集中如櫛比,不嫌生意利權分。“保和毋爭”主要制約強悍者和奸猾者,以同業公平折沖個體效率,維護整體利益和行業秩序。在商業競爭日盛的時代,互利互不損的有節制的“有限競爭”理念不能簡單否定。
倔強的社會權益的抗爭
布羅代爾以為,要指出交換的形式是經濟的還是社會的太難了,在現實生活中,所有形式的交換既是經濟的又是社會的。同業公會反復上書政府陳述有關財稅政策、實業民生,蘊藉著對政治民主的探尋和政治開明的期望。同業公會成為民間資產階級力圖參與國家政治,爭取社會權益的組織化承載體。
政治體制與政權相關,經濟體制與產權相關,社會體制的核心要素是什麼?學界尚無定論。筆者覺得社會體制的核心要素應該是公民權及其相關的公共產品分配。普遍興起的同業公會成為近代上海社會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憑借強力運作的國家邏輯不僅輕易地整合民間制度習俗,而且大量吞噬社會的自主空間。從傳統鄉村社會“進化”到近代市民社會,以政府控制為原動力的“法制進程”逐步覆蓋了原本民間“自在”的社會領域。以“私權”集合體的力量,對抗不良“公權”,利用行業組織與專制體制博弈,保衛社會,成為民國,尤其三四十年代滬上工商實業界的一個奮斗目標。在同業公會制度下,民國上海市民社會發育程度相對別地充分。
近代上海行業組織功能變遷,在自治效率方面呈現出一個由強漸弱的趨勢,在政府控制上則出現了由弱變強的態勢,由此大致形成了其社會化功能的緩慢減退﹔社會化功能化約為與政府的交涉博弈。國家化階段是同業公會與政府博弈最頻繁的時期。在統制經濟體制下,許多民營企業衰落並不盡在市場失利,而敗於體制扼殺或遏制。三十年代后,國民政府力圖將人民團體納入國家化構建之中。但終民國一代,這種構建大致仍停留在法規政策層面,在行政操作上仍十分粗放,且監督成本太大,各行業組織“在商言政”的政治沖動有所收斂,但其維護、拓展經濟利益和社會權益的活動和抗爭從未停止過。
近代中國的經濟解放隨著市場化進程展開,而人的政治解放、社會平等在特定環境中始終滯留不前,政治民主遠不及經濟自由施為的程度。行業組織的確立使個體企業或生產經營單位聯結成群體,構成了一種可與“公權”對話的“社會力量”。這種力量的存在和發展對於政府的“公權”行使構成了一定的“外在”制約。盡管這種制約力十分有限,從近代上海各類民間團體的社會話語權看,經濟界的同業組織無疑是最具分量的﹔在社會政治的“生態序列”中,形成了獨特的“公會地帶”。
行業治理中的合法與不合法
晚清時期,有關行業組織的政府法規極少,各類工商會所的行業治理均為自發行為,即使出現行業治理中的“私法公行”的現象,若不出大亂子,官府也予默認,故也無所謂合法不合法。民國后,政府有關商會、同業公會及人民團體等的法規、法律及組織細則不斷刊布,有關工商稅收、市場秩序和專業管理的政策條規亦連篇累牘地頒行,對於同業公會的組織活動形成了漸趨嚴格的法律規范和政策邊界。於是在公會施行的種種行業治理活動中,常涉及至合法不合法、違規不違規的問題。這些行業行為中的合法與不合法問題甚為復雜,難以簡單論之。
毋庸置疑,在社會管理上,同業公會具有強外部性,而在社會正義上,則存在弱外部性。滬地不少商業行業、服務行業存在自肥式潛規則和自利性陋習。這類行業陋習以損害客戶或克扣消費者利益為前提增進同業利益,或以行業地位要挾施行霸王條款轉移風險,或利用市場優勢便利自己煩難他人,等等。不論其為明文業規還是暗中施行的潛規則,若違反有關法規或管理制度,屬於不合法的行業行為者,都應予譴責和制裁。某些公會固陋,因循成例,貽害社會,應由法律禁止予以鏟除。同業公會若出於行業自利原則維護這類不合法的行業行為,也該施以處罰以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平。0
在執行政府經濟法規和稅收政策中,特別是三四十年代統制經濟時期,同業公會常有“違法抗令”和“陽奉陰違”之行為。對於這類行業行為,既要考察政府的政策法規是否合理和是否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也要分析同業公會抗令的真實原因。我們既要反對政府對企業的橫征暴斂,也要注意行業組織的“無賴”行為。對於民國時期政府之不良施政,學界詬病甚多,對於行業組織的“狡黠”行為則剖析不多。確實有些行業組織以博取法外權益為要務,不惜推脫必要稅賦和社會職責。
同業公會和政府屬不同性質的組織,立場不同,視閾不同,利益不同。當法規與業規不一致,乃至抵牾沖突時,作為具體執行的主體——同業公會,總千方百計地淡化虛化法規,規避其與己不利之處,以固有習俗比附國家法規,形成“公法私行”的情形,或干脆以“私法—業規”覆蓋“公法”。一般而言,個體企業違抗政令法規壓力極大,同業公會以組織的形式卻敢於抵抗,集體行為比之個體行為易趨激進。公會的組織價值在於增進成員利益。在政治動蕩、法規多變的時代,行業組織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應對法規政策,“違法違規”,踩踏“紅線”,屢見不鮮,難以根除,因其本性使然。這是一種社會群體與政府集團的制度博弈,很難以簡單的是非標准評判。這類違法違規的公會活動,史料文獻很少記載(除了反對惡稅外),多為默契行為。由於資料匱乏,有關滬地同業公會“公法私行”的情形難窺其詳,不少問題姑且留存懸疑。
(作者為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責編:秦華、陳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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