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務是國家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宗教事務管理是國家事務管理的重要內容。藏傳佛教事務的管理是歷代中央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特別是歷代中央政府高度重視以大活佛轉世管理為中心的活佛轉世制度,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逐步實現了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活佛轉世制度是藏傳佛教所獨創的,以佛教的緣起學說和“化身再現”等理論與藏傳佛教寺院集團的實際利益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種宗教制度。歷經幾百年的發展演變,活佛轉世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嚴謹而又嚴密的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主要包括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坐床等,其中對有影響的大活佛採取金瓶掣簽和報請中央政府批准繼任已成為歷史定制。特別是自清代以來,經理藩院注冊的呼圖克圖以上的大活佛及各教派領袖人物的轉世都必須嚴格按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來進行。歷代中央政府主要通過對有影響的大活佛的封授和建章立制等措施,對活佛轉世制度進行規范化、法制化管理。
一、對有影響的大活佛的封授制度體現了中央政府對藏傳佛教管理的權威
13世紀時,元朝統一了西藏地方,中國中央政府正式對西藏地方實施有效管理。元明兩朝採取“因俗以治”的策略,主要通過藏傳佛教領袖人物治理西藏,元朝偏重薩迦派,而明朝則“多封眾建”,注意同各教派保持政治聯系。由於活佛轉世屬於初始階段,尚未完善,故元明兩朝的活佛轉世管理措施亦未健全。元代薩迦派首領以家族世襲的方式繼承,故元朝歷代皇帝均封薩迦派高僧為“帝師”。明朝對活佛轉世管理最重要的舉措之一即是對噶舉派噶瑪巴活佛的封授。1406年,永樂皇帝召噶舉派黑帽系第五世噶瑪巴活佛得銀協巴到南京,並於次年封其為“萬行具足十方最勝圓覺妙智慧善普應佑國演教如來大寶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簡稱“大寶法王”,這是明代封賜藏傳佛教僧侶的最高封號,也是藏傳佛教領袖式活佛首次得到中央政府的封授,從此“大寶法王”成為歷世噶瑪巴活佛的專有尊稱。
達賴喇嘛的歷史地位和影響與中央政府的封授密不可分。1546年,拉薩哲蚌寺認定年僅三歲的索南嘉措為上任住持根敦嘉措(1475—1542)的轉世,開始了格魯派的活佛轉世制度。1578年,蒙古土默特部領袖、明封“順義王”的俺達汗與索南嘉措在青海湖邊的仰華寺相見,俺達汗贈給索南嘉措“聖識一切瓦齊爾達喇達賴喇嘛”的稱號,以示尊重。這就是達賴喇嘛名號的開端。格魯派寺院集團追認宗喀巴的門徒根敦主巴(1391—1474)為一世達賴喇嘛,根敦嘉措為二世達賴喇嘛,索南嘉措為三世達賴喇嘛,形成了達賴喇嘛轉世系統。1653年,五世達賴喇嘛阿旺羅桑嘉措應召到達北京朝見清順治皇帝,被封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並賜金冊金印,從而使達賴喇嘛的封號及其在西藏宗教界的合法地位得到中央政府的正式確定,從此以后,歷世達賴喇嘛轉世后須經中央政府冊封的制度遂成定制。1940年2月15日,國民政府根據這一歷史制度由特使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親自向尋訪到的青海男童丹增嘉措頒賜了金冊金印,使其獲得十四世達賴喇嘛合法身份。
1713年,清康熙皇帝特派欽差至扎什倫布寺“照封五世達賴之例”,封五世班禪羅桑意希為“班禪額爾德尼”,並賜金冊金印。從此,由中央政府決定了“班禪額爾德尼”成為班禪轉世系統的正式名稱及其在西藏宗教界的合法地位。以后,歷世班禪轉世后均須經中央政府冊封亦成定制。
中央政府對有影響的大活佛的封授體現著國家對西藏地方的主權和在大活佛轉世認定上的權威,體現著政權大於神權的關系和“依國主立法事”的道理。活佛轉世事務絕不是單純的宗教內部事務,更不是十四世達賴喇嘛所宣稱的“是轉世者自己唯有的不共因緣”,而是國家主權、政府權威、宗教原則、信眾情感等的綜合體現。對大活佛的封授,既是一種封授制度,更是一種管理制度,既體現了中央政府對有影響的大活佛的關懷和重視,也體現了中央政府對其管理的規范和強化,同時反映出受封授的大活佛必須向中央政府效忠,承擔責任和義務。
二、“金瓶掣簽”制度實現了對有影響的大活佛轉世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金瓶掣簽制度是清中央政府為進一步完善藏傳佛教大活佛轉世制度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既剔除了以往活佛轉世過程中的種種弊端,也體現了對宗教教義和宗教儀軌及群眾宗教感情的尊重,尤其重要的是體現了中央政府在活佛轉世問題上的權威。
活佛轉世制度形成之后,經過數百年的發展,由於受到世俗社會的影響和權勢者的操控,漸失其清淨本義,弊端叢生,危及佛法。如護法神接受賄賂隨意妄指﹔“以師弟(徒)之義,徇私擅定,壟斷政教大權”﹔甚至“將待產女嬰定為呼畢勒罕,貽笑大方”,等等。更嚴重的是噶舉派紅帽系第十世活佛本與六世班禪、仲巴呼圖克圖皆為兄弟,為爭六世班禪遺產,竟勾引廓爾喀人入侵,使群眾蒙難,寺廟被劫,危及國家安全。
為清除這些弊端,乾隆皇帝應八世達賴喇嘛“立定法制”、“垂之久遠”的請求,1792年在派遣大軍入藏驅逐廓爾喀入侵者取得勝利之后,諭令進藏官員籌議善后章程。第二年,清朝政府正式頒布了《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
章程的第一條明確規定:“關於尋找活佛及呼圖克圖的靈童問題,依照藏人例俗,確認靈童必問卜於四大護法,這樣就難免發生弊端。大皇帝為求黃教得到興隆,特賜一金瓶,今后遇到尋認靈童時,邀集四大護法,將靈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於簽牌上,放進瓶內,選派真正有學問的活佛,祈禱七日,然后由各呼圖克圖和駐藏大臣在大昭寺釋迦佛像前正式認定。”認定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靈童時,“亦須將他們的名字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在簽牌上,同樣進行,這些都是大皇帝為了黃教的興隆,和不使護法弄虛作弊”。乾隆在《御制喇嘛說》中指出:“茲予制一金瓶送往西藏,於凡轉世之呼畢勒罕,眾所舉數人,各書其名置瓶中,掣簽以定,雖不能盡去其弊,較之從前一人之授意者,或略公矣。”(乾隆《御制喇嘛說》,此碑現存北京雍和宮內)
章程是針對當時西藏地方各項制度廢弛、弊端滋生的情況制定頒布的,它開宗明義即將金瓶掣簽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可見這項制度在當時這部治理西藏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書中的重要地位,從而實現了活佛轉世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乾隆皇帝在制定金瓶掣簽制度的同時,制作了兩個金瓶,一個派員送往西藏,另一個放在北京的雍和宮內。送往西藏的,供在大昭寺釋迦牟尼佛像前,備確認達賴、班禪、哲布尊丹巴和西藏其他各大呼圖克圖轉世靈童掣簽之用﹔置於北京雍和宮的,供內外蒙古及青海、甘肅等地的呼圖克圖轉世靈童掣簽之用。
按照歷史定制,實行金瓶掣簽制度時,應首先由地方行政當局將按照宗教儀軌尋訪到的候選靈童的情況稟報中央政府,請求准予舉行金瓶掣簽。待中央政府批准后方可擇日在釋迦牟尼佛像前由中央政府派員主持並掣簽,認定轉世靈童。金瓶掣簽結束后,立即由主持掣簽的官員、地方政府負責人、尋訪靈童的負責人等將掣簽情況和結果以及候選的經師、擬定的坐床日期等報告中央政府,請求批准正式繼位。經中央政府批准靈童繼位和坐床時間后,方可舉行坐床典禮,正式繼承前世法統。歷史上達賴、班禪的坐床典禮,均由中央政府特派代表親臨主持或看視,同時宣諭中央政府的冊封和頒發賞賜。坐床典禮結束后,達賴或班禪都要依例上表謝恩。
金瓶掣簽制度,絕不是被十四世達賴喇嘛歪曲的“只是滿清勢力的強橫表現,而非藏人信賴的宗教儀軌”。從宗教上看,金瓶掣簽制度吸收和借鑒了“銀盆選丸”(“食團問卜”)等傳統的認定轉世靈童的宗教儀軌,完全符合藏傳佛教的基本教義。藏傳佛教認為,活佛重新化生世間,是為了秉承教義義理,行菩薩願,救人救世。因此,在確認活佛的轉世靈童時,通過在佛祖像前進行金瓶掣簽,聽憑佛祖的慈悲加持和佛智法斷,當然是最崇高、最庄嚴、最公允的。這樣,就確定了金瓶掣簽在宗教上的合法性,被藏傳佛教界和信教群眾所接受。就連十四世達賴在事實面前也不得不承認“如能公正實施,也可視作類似於傳統的‘食團問卜’方法”。
金瓶掣簽制度一經頒布即得到了西藏政教首領如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以及各呼圖克圖和廣大僧眾的衷心擁護。1792年,在金奔巴瓶制成以后,乾隆皇帝特派御前侍衛惠倫等將金奔巴瓶送往拉薩,八世達賴喇嘛早早從布達拉宮下來恭迎,並感激地說:“特頒金奔巴瓶,欽差御前侍衛等赍送,護衛佛門,實已無微不至,我實感戴難名。嗣后唯有欽遵聖訓,指認呼畢勒罕時虔誠誦經,於大眾前秉公拈定,庶使化身正確,宣揚正法,遠近信心,闔藏僧俗頂戴天恩,無不感激。”(《衛藏通志》﹝M﹞卷五)七世班禪額爾德尼也說:“此次欽差大人送金奔巴瓶來藏,全為保護黃教”,“實在感激天恩,無可圖報,惟有率領眾喇嘛,虔誦萬壽經,祝延聖壽。”(《清高宗實錄》卷一四二四)
金瓶掣簽制度頒布之后,第一次正式實行是1793年在北京雍和宮掣定的蒙古喀爾喀賽音諾彥部的額爾德尼班第達呼圖克圖。西藏第一次按照金瓶掣簽制度認定的大活佛是1796年在布達拉宮認定第八世帕巴拉呼圖克圖。
清朝對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兩大活佛轉世靈童的認定均堅持實行金瓶掣簽或特殊情況由中央政府特批免掣的制度。自乾隆創立金瓶掣簽制度到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一百多年中,除九世、十三世和十四世達賴喇嘛是作為特例免予掣簽的外,十世、十一世、十二世達賴喇嘛和八世、九世班禪額爾德尼都是經過金瓶掣簽認定的。
第一位以金瓶掣簽認定的達賴喇嘛是第十世達賴喇嘛楚臣嘉措。1815年2月,九世達賴喇嘛隆朵嘉措圓寂。在尋訪認定九世達賴喇嘛轉世靈童過程中,清嘉慶皇帝和隨后即位的道光皇帝都堅持執行“金瓶掣簽”制度。經過尋訪,1821年駐藏大臣文干上奏清廷請求批准金瓶掣簽。道光皇帝諭令:“著照文干等所奏將幼孩3名,令其親屬師傅等攜至前藏,文干等會同噶勒丹錫圖薩第巴克什等確加試驗,如均有靈異之性,即照例寫簽入瓶,對眾諷經掣定,核實奏聞。若試驗未確,仍令另行訪查,俟靈異幼孩數足3人再行照例辦理可也。”(陳慶英、陳立健著《活佛轉世及其歷史定制》第142頁,中國藏學出版社2010年版)后經核實批准,1822年初在布達拉宮三界殊勝殿舉行了金瓶掣簽。據《十世達賴喇嘛傳》記載,“1822年即藏歷第十四饒迥水馬年正月十五日,當太陽出山之時,班禪大師從羅布林卡前往布達拉宮,僧俗官員等一起到皇帝御像前就座,不久兩位駐藏大臣亦到達。當藏漢官員、喇嘛會齊后,由滿文文書將3位幼童的名字用滿文書寫到3個名簽上,然后由藏文文書在3個名簽的另一面上用藏文書寫3位幼童各自的名字,並共同看驗核對無誤。然后由靈(海)安班對金奔巴瓶磕頭致禮3次,再將3個名簽放入金奔巴瓶中,然后和誦經師等一起念誦祈請三寶慈悲護佑的真言,3次猛力祈禱,然后由文(干)安班向金奔巴瓶跪拜3次,將金奔巴瓶中的3支名簽搖動,最后掣出確定靈童名字的一支名簽,看視后高聲宣布是理塘出生的幼童,並將名簽交給班禪額爾德尼、策墨林諾門罕和靈(海)安班等在場的漢藏官員、喇嘛、貴族僧俗人士看視。”(《十世達賴喇嘛傳》木刻版,第60頁。轉引自恰白·次旦平措等著、陳慶英等譯《西藏通史——鬆石寶串》第809—810頁,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隨后,道光皇帝批准了認定結果並特派駐藏大臣文干、成都副都統蘇沖阿、四世章嘉呼圖克圖於八月八日共同主持了十世達賴喇嘛的坐床典禮。上述事實說明,所謂“十世達賴喇嘛的認定,也未經過金瓶掣簽,但為了照顧滿清政府的面子,對外宣布以金瓶掣簽認証的消息”的說法是十分荒謬的。
十一世達賴喇嘛凱珠嘉措經金瓶掣簽認定是沒有任何爭議的。關於十二世達賴喇嘛成烈嘉措經金瓶掣簽認定的問題,也是有據可依的。1855年底十一世達賴喇嘛圓寂,在攝政三世熱振活佛等人的主持下,按照宗教儀軌訪得3名靈異兒童。據十二世達賴喇嘛的經師普布覺活佛所作的《十二世達賴喇嘛傳》記載,熱振活佛在以拉薩三大寺為首的各大寺堪布、執事僧和地方政府各級僧俗官員大會上宣布,“按天命大皇帝以前所做的規定,需要進行金瓶掣簽確定”。會議“因此議定將這3個靈異兒童迎請到拉薩,由漢藏官員、喇嘛等進行觀察,若眾人信服,則可進行金瓶掣簽,若將此3個靈異兒童請到拉薩進行觀察時眾人不能信服,那就隻好再尋訪其他的靈異兒童。眾人在議定的文書上蓋章后呈報給攝政,攝政熱振呼圖克圖遂按大會議定,將詳細情形寫成文書,遞交給駐藏大臣。”熱振活佛的行文強調,“若眾人信服此3位靈異兒童具有入瓶掣簽資格,則請駐藏大臣將此情形,以及依照往昔文書擇定日期進行金瓶掣簽之事上奏大皇帝,請求恩准。”(普布覺活佛·洛桑楚臣強巴嘉措《十二世達賴喇嘛傳——水晶明鑒》,木刻本,第27—28葉)在得到咸豐皇帝的批准后,1858年的正月十三日在布達拉宮有皇帝畫像的三界殊勝殿,由駐藏大臣滿慶主持,舉行了金瓶掣簽儀式,掣得沃卡洛桑丹增居美中簽,駐藏大臣即向靈童父親平措次旺說:“你的兒子洛桑丹增居美經金瓶掣簽確定為達賴喇嘛的轉世,你向大皇帝磕頭謝恩。”於是平措次旺向皇帝的畫像唐卡磕頭謝恩,並向駐藏大臣和熱振呼圖克圖獻了哈達(《十二世達賴喇嘛傳——水晶明鑒》,木刻本,第34葉)。駐藏大臣和攝政熱振於四月十五日向轉世靈童頒發了皇帝的詔書和禮品,七月初三日舉行了坐床典禮。上述記載說明,十四世達賴喇嘛所謂“十二世達賴喇嘛在金瓶掣簽之前已經認定確立”的說法純屬無稽之談。
根據清廷理藩部秘檔資料,西藏在該部注冊受管的大的轉世活佛,加上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共有39位,其中格魯派24位、噶舉派13位、寧瑪派2位。這39位轉世活佛世系中,自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建立金瓶掣簽制度到清末,共認定轉世靈童91位,其中用金瓶掣簽認定的有76位,由於種種原因經清朝中央政府批准免予掣簽的有15位,可見,絕大多數轉世靈童的確認是經過金瓶掣簽認定的。而免予金瓶掣簽的前提必須是經中央政府特許批准,其他任何人均無權決定。金瓶掣簽制度的有效實施,使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的管理進入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並取得了顯著成績。
三、國民政府頒布《喇嘛轉世辦法》並主持認定了十四世達賴喇嘛
1936年2月,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制訂並報行政院核准,頒布了《喇嘛轉世辦法》,這是中央政府頒布的就活佛轉世管理方面的第一個專門法規,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這個辦法延續了清中央政府對有影響的大活佛轉世管理的精神,沿襲了金瓶掣簽制度和清代《理藩院則例》中有關活佛轉世問題的規定,強調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等大活佛圓寂后須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報蒙藏委員會備案,轉世靈童的備選靈異兒童必須在2人以上經金瓶掣簽確認靈童的原則,強調了中央特派大員前往主持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等坐床等原則。辦法較為符合民國時期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的實際,起到了有法可依的歷史作用。
按照《喇嘛轉世辦法》等法規,民國中央政府按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主持完成了十四世達賴喇嘛丹增嘉措的認定和坐床。
1933年12月17日,十三世達賴喇嘛土登嘉措圓寂,第五世熱振活佛土丹江白益西堅贊出任攝政,並“循例呈報”國民政府。1934年1月31日,國民政府行政院會議決定“復電核准”,並具文復西藏駐南京辦事處轉司倫、噶廈等。5月29日,國民政府頒布命令,冊封熱振活佛為“輔國普化禪師”名號。熱振按慣例組織了十三世達賴喇嘛轉世靈童的尋訪工作,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也多次要求青海省政府主席馬步芳了解靈童尋訪事宜。1938年9月,西藏駐南京辦事處向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轉呈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尋找達賴轉世靈童及請速送青海靈童入藏電請,10月20日行政院函告蒙藏委員會“案關重要,應由蒙藏委員會先與藏方商洽,再行呈院核定”。12月28日,國民政府正式下令:“特派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會同熱振呼圖克圖主持第十四輩達賴喇嘛轉世事宜。”(國民政府檔案,1938年12月28日《國民政府為明令特派吳忠信會同熱振主持十四世達賴喇嘛轉世致行政院指令》)
1940年1月15日吳忠信抵達拉薩,受到西藏地方政府官員和僧俗大眾的隆重歡迎。1月23日熱振呈電國民政府主席林森:“此次代表中央之蒙藏委員會吳委員長暨隨從人員等,已清吉安抵拉薩,曾經晤面,接奉派狀,不勝欣感之至。”(蒙藏委員會檔案,1940年1月23日《熱振為吳忠信安抵拉薩並謝接奉派狀事致國民政府主席電》)1月26日,熱振活佛向吳忠信正式呈遞了關於訪得青海拉木登珠靈異情形並請中央政府免予掣簽的報告,請求“因群眾情投意合,不須掣瓶,照例剃發受戒,業已呈報中央在案”,“如何轉中央之處,即請代達為荷”(蒙藏委員會檔案,1940年1月26日《熱振為訪得拉木登珠靈異情形並請轉報中央政府免予掣簽事致吳忠信函呈》)。2月5日國民政府正式頒發命令:“青海靈童拉木登珠,慧性湛深,靈異特著,查系第十三輩達賴喇嘛轉世,應即免予抽簽,特准繼任為第十四輩達賴喇嘛。此令。拉木登珠業經明令特准繼任為第十四輩達賴喇嘛,其坐床大典所需經費,著由行政院轉飭財政部撥發四十萬元,以示優異。此令。”(國民政府檔案,國民政府令,府字第898號,《國民政府特准拉木登珠免予抽簽繼任為第十四世達賴喇嘛及撥發坐床大典經費令》)2月15日吳忠信代表中央政府向十四世達賴喇嘛頒賜了金冊金印。
2月22日,十四世達賴喇嘛坐床典禮在布達拉宮舉行,吳忠信親臨主持。當日吳忠信即電報國民政府主席和行政院院長:“第十四輩達賴喇嘛坐床典禮今晨六時在布達拉宮舉行,忠信親往主持,儀式極為整肅。謹電奉聞。”(國民政府檔案,1940年2月22日《吳忠信為報親蒞主持十四世達賴坐床典禮情形事致國民政府主席及行政院長電》)3月7日熱振活佛呈電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國歷二月二十二日,即藏歷正月十四日,遵令舉行第十四輩達賴喇嘛坐床典禮,地址在布達拉大殿。是日蒙藏委員會吳委員長忠信率屬親臨主持,甚稱吉慶,藏中僧俗官民一致歡騰。又於國歷二十六日吳委員長代表中央致送達賴喇嘛珍貴禮品多件,隆儀稠疊,尤紉德意。謹電呈謝,敬祈睿鑒。”(國民政府檔案,1940年3月7日《熱振為呈謝中央特派吳忠信親臨主持十四世達賴喇嘛坐床典禮並贈禮品事致國民政府主席電》)
以上鐵的事實說明,十四世達賴喇嘛是根據西藏地方政府的請示而由民國中央政府批准免予金瓶掣簽坐床的,也是由民國中央政府特准繼任為第十四世達賴喇嘛的,民國中央政府特使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不僅會同攝政熱振主持了達賴轉世事宜,而且親自主持了十四世達賴喇嘛的坐床典禮。十四世達賴喇嘛的認定符合歷史定制,體現了中央政府在大活佛認定上的權威,體現了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的主權,也是中央政府對活佛轉世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的進一步發展。
四、《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使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進一步完善
2007年7月,國家宗教事務局頒布了《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同年9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新時期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更加規范、明晰和全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辦法》申明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據,明確規定了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的原則、具備的條件、履行的申請報批手續、轉世靈童認定后的報批備案手續、佛教團體的職責,以及活佛証書的頒發和活佛的培養教育等,規定“歷史上經金瓶掣簽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掣簽。請求免予金瓶掣簽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辦法》是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而制訂和實施的,符合藏傳佛教界和信教群眾的心願,符合藏傳佛教的實際。《辦法》是根據多年來藏傳佛教界人士的強烈要求,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充分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的基礎上制定的,其頒布和施行標志著我國政府對活佛轉世管理進一步步入法制化軌道,對於規范活佛轉世管理,更好地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辦法》體現了尊重藏傳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的原則。歷史上形成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的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是藏傳佛教的一個基本特征和有機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和藏傳佛教事務的重要舉措,因此,《辦法》明確規定尊重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並通篇體現了這一原則,具有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重要意義。
《辦法》體現了依法治國的理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會依法管理本國的宗教事務,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這與“無神論”與“有神論”的信仰毫不相干,是國家主權、政府職責的必然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它體現著制止非法、保護合法的雙重含義,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宗教界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因而也必然會得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廣泛支持和擁護。
2010年7月4日,西藏隆子縣扎果寺第五世德珠活佛轉世靈童認定金瓶掣簽儀式在拉薩大昭寺釋迦牟尼佛像前隆重舉行,候選靈童洛桑多吉中簽,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其為第五世德珠·江白格桑加措活佛的轉世靈童,並剃度繼任為第六世德珠活佛。這是《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頒布以來,第一位以金瓶掣簽方式確定的大活佛轉世,其尋訪認定,自始至終堅持了宗教儀軌、歷史定制、金瓶掣簽和政府批准等程序,是黨和政府充分尊重藏傳佛教界意見,充分尊重廣大信教群眾宗教感情,全面貫徹和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認真執行《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的一次生動實踐,標志著社會主義條件下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
縱觀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的歷史發展,從中央政府冊封制度、金瓶掣簽制度,到《喇嘛轉世辦法》、《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總體上是一個不斷深化、逐步完善的過程。尊重其中所形成的活佛轉世的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體現著歷代中央政府對藏傳佛教的高度重視和對藏傳佛教界人士、信教群眾的關懷,也深刻反映出藏傳佛教界具有愛國愛教、護國利民的優良傳統。在當今社會主義條件下,堅持全面推進依法管理,是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維護宗教和睦、社會和諧的必要條件。
(作者為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責編:高巍)
紀念清華簡入藏暨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成立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舉行【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