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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教育與法律職業的特性
丁啟明 2012年06月18日14:00 來源:光明日報



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教育在學界基本上達成了共識。法律職業教育是瞄准、針對、適應法律職業工作而實施的通識知識、法學知識和法律技能的教育。通識知識是法學專業學生應掌握的與法學理論和法學實踐緊密聯系的那些學科知識或交叉學科知識,通常認為包括哲學知識、政治學知識、社會學知識、經濟學知識、管理學知識、倫理道德知識等。法學知識應當包括法學理論知識、法律知識和法律方法知識。何美歡教授認為,法律技能既包括智能技能也包括實務技能。智能技能表現為運用符號的能力,主要指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和邏輯思維能力。智能技能是高級復雜理性的思維活動,價值判斷、真善美與假丑惡的辨識、利弊得失的權衡和取舍、問題意識、追問、反思、懷疑等都是它的活動方式,它借助語言符號思考,又借助語言符號表達出來,在一定程度上是語言的運用藝術,是一種無形的行為,它蘊含著人類的無窮智慧,傳授和習得智能技能既困難又無止境。實務技能是法學專業學生完成法律職業工作應具備的技術、技巧、技藝和技能。是一種有形行為,傳授和習得實務技能時間短見效快。智能技能一般通過實務技能的表達而被評價,實務技能一定意義上講受智能技能所控制、所支配、所決定,沒有良好有效的智能技能的培養和訓練,就不會衍生形成良好的實務技能。人們通常詬病的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所培養的法律人法律基本技能不足,其實質折射的是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所提供的智能技能培養訓練的不足、不充分和缺乏實效。
任何職業的形成均有其顯著標志,法律職業的形成同樣如此。其一,法律職業已形成了法學學科的理論知識體系,這是形成某一特定學科的核心要素﹔其二,將法學理論知識付諸法律職業實踐的基本技能,它是連接理論知識和實踐過程的橋梁,是法律職業的外在表現形式﹔其三,法律職業的准入准出制度,准入是選拔,准出是強制退出。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在教育服務市場、法律職業人在法律職業市場,都應按照競爭法則,在優勝劣汰中求得生存。另一方面,還要實行嚴格的“劣跡出局”機制﹔其四,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形成了共同的職業追求和理想、職業意識、職業話語系統、職業文化、職業行為方式、職業操守、職業倫理道德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相互認同、交際聯絡的基礎和紐帶﹔其五,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在接受高等法學教育過程中應以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訴求為最高理想,在成為法律職業人后也應以各種不同方式彰顯、踐行、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訴求為最高境界,這是法律人高尚、高貴的職業精神和品質。
總體上看,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所培養的法律職業人基本上能夠適應和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是,也有不可忽視的問題。一是准入准出機制問題。高等法學教育機構的分類指導分類評估制度和優勝劣汰機制仍然沒有完善並有效運行。二是法學專業培養的人才層次問題。一個層次是培養國際化法律職業人才,應在全國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下設國際法外國法教學指導委員會,執行嚴格的准入制度,選擇10所左右的“985”和“211”高校設立國際法學院,主要開設國際法、外國法和少部分的國內法課程,應採用原版教材和外文授課。另一個層次是國內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在仍堅持現有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不做大的調整的前提下,積極探索特色辦學的發展路徑。適當增加雙語教學課程。加大力度培養法律專業碩士,重點進行智能技能和實務技能的培養及訓練。三是本科培養階段智能技能訓練不足,主要受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教學內容、思維方式所決定,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傳統決定,其教學是從個案入手,通過分析、論証、推理、歸納、概括,抽象出一般的法律原理原則,這是從個別到一般、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的認識過程,符合人類的認識規律和思維規律,因此,蘇格拉底教學法、案例教學法、討論式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法是適合普通法系國家法學教學內容傳授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大陸法系國家法學的教學內容主要是闡釋法律的基本原理原則,是從一般到一般,或者是從理論到理論的認識過程,雖然我們也在嘗試案例教學,但我們是用案例解釋說明法律原理原則,而不是從個案抽象出法律的原理原則。
國家通過制定准入准出制度,准許符合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法律職業工作。國家把法律專業知識和與法律專業知識有關的專業技能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允許法律職業人專有,法律職業人以此為國家為社會提供服務,回報國家回報社會。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專業技能作為法律職業人專有的稀缺資源,進一步提高了進入法律職業的門檻,強化了法律職業的壟斷性。因此,法律職業的壟斷性能夠保証法律職業人為國家為社會提供專業的優質的法律服務,直接受益的是他所服務的國家、社會,所服務的組織機構、人民大眾。在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佔有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專業技能這個稀缺資源而成為法律職業人時,他們就把這一職業視為一種身份、地位、名譽、榮譽、名望而倍加珍惜,也把法律這一職業視作一種責任和擔當,伸張公平正義,捍衛和維護法律的尊嚴及法律的公信力。同時法律職業人還能夠自覺地維護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總體形象,主動接受法律、紀律和法律倫理道德的約束,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越是職業化,越是能夠加強職業共同體對其成員職業行為的嚴格控制,使其遵守職業行為規范和職業倫理道德。法律職業的壟斷性和職業化能夠激勵法律人做出努力,積極工作,其所帶來的間接作用是能夠促使高校法學專業提高教學質量,提高法律職業的准入標准。
(作者單位:大慶師范學院法學院)
(責編:秦華、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