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的起草過程中,學界對立法機關立法活動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傾向,一些學者傾向於通過法解釋的方法說明立法活動的正當性,另一些學者則努力証成立法活動的非正當性。民法解釋學除了存在利益衡量與邏輯論証之爭外,還存在更深層次的基本解釋取向問題,在此進行簡單的梳理。
合理性推定是民法解釋學的基本解釋取向
宏觀層面的解釋取向涉及法解釋學對立法活動的基本態度,是法解釋學的邏輯出發點。基本解釋取向以法治的建立和完善作為基本目標,包括對立法活動合憲性和合理性兩個方面的基本態度。
就立法活動的合憲性而言,憲法學界已經達成共識,即法解釋學應秉持合憲性推定原則。這種基本解釋取向對確保法律權威意義重大,法學界基本予以認可。
但就立法活動的合理性則難謂存在統一認識。民法學界對於立法活動和司法解釋的批評之聲多於維護之音。但一味的批評之后,提出的建設性意見無外乎是比較法移植或者折衷意見。這種學術研究路徑很難給中國民法學帶來實質發展。鑒於今后十年是《民法典》起草關鍵期,秉持合理性推定的基本解釋取向至關重要。合理性推定,即在法律解釋過程中,在邏輯出發點上推定立法者的立法活動是合理的,除非無法基於這一推定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而立法行為又明顯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才不得不認定立法存在不合理之處,並選擇其中相對合理的部分賦予解釋論意義上的效力,舍棄相對不合理的部分,並提出修正建議。
合理性推定對民法解釋學提出兩個維度要求
對立法活動的合理性推定,首先是對立法者和立法本意的尊重,意在維護立法的權威進而維護法律的權威,因此對民法解釋學特別提出兩個方法維度要求,即在進行法律解釋的過程中,縱向運用立法史方法,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橫向運用文義解釋方法,在用語上追求體系強制。
縱向的立法史方法 縱向的立法史方法,即推定立法者對某一條款的起草過程充分理解並經過仔細斟酌,最后的立法選擇代表了立法者最精細化的利益考量和最理想化的立法表達。這種方法通過對比某一條款在歷次草案中的用語和位置變化,以及與其他相關條文的相對位置變化,探求某一條款的立法本意。中國民法解釋學涉及的縱向范圍,從對中國民事立法實際的影響程度來看,應該以新中國前三次《民法典》起草為起點,以《民法通則》以來的立法實踐和司法解釋以及重要司法案例為主體,尤其重視立法機關通過各部民事法律之前的官方立法草案和草案說明文件。
縱向的立法史方法不排斥比較法研究,但認為隻有在縱向范圍內對當時立法草案產生影響的比較法資料具有當時意義上的立法史價值,不能直接對立法活動本身產生直接的解釋效力。
橫向的文義解釋方法 橫向的文義解釋方法,即推定立法者具有抽象意義上的同一性,在同一時代的立法過程中,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對每一個術語、句式乃至標點符號的運用都經過了仔細斟酌,最后的立法選擇代表了立法者最精確的立法表達。通過對某一術語、句式乃至標點符號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對比,來探求該術語、句式乃至標點符號的立法本意。中國民法解釋學涉及的橫向范圍,應該以現行有效的239部法律為主體,參考和研究對象條文相關的司法解釋,尤其重視民事法律體系內部用語的統一性。
橫向的文義解釋方法不完全排斥行政法規和規章,但從中國現行立法實踐出發,各級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並未自覺遵守用語的體系強制,而且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政策性較強,因此除非與立法有高度的關聯性並貫徹與立法一致的立法技術和用語體系,否則一般不予納入橫向范圍。
合理性推定的例外與立法論修正
純粹的邏輯無法完成理論証成,卻能實現証偽。在合理性推定的基本解釋取向指引下,如果解釋者窮盡了一切的解釋技巧,仍然不能得出邏輯順暢的解釋結論,解釋者就已經完成了合理性推定義務,此時應該考慮對解釋對象提出修正意見,即所謂的立法論修正。
立法論修正建立在對立法本身邏輯性否定的基礎上,是一種法律修改建議。立法論修正也應秉持合理性推定的基本取向,即推定立法活動的邏輯問題隻存在於部分而非全部,因此提出部分修改性立法建議。立法建議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予以表達,但從尊重立法活動權威性的角度出發,應該由立法機關自行作出。
立法機關作出的法律修改,應該推定除非立法者在修改過程中明示有所保留,已經對全部條文進行了檢視並修正了立法缺陷。此時的縱向立法史分析應將被修改的原法律規定納入考慮。
建議賦予立法理由書法律效力
中國民事立法活動沒有撰寫立法理由書的傳統。為展示立法者本意,避免司法適用的混亂,筆者建議由參與法律起草的主要學者起草立法理由書,並由立法機關審定后賦予法定效力。在當前沒有立法理由書的情形下,應特別重視草案起草機關的權威解讀對揭示立法本意的作用,對草案起草機關權威解讀持合理性推定的態度。
對草案起草機關權威解讀的合理性推定態度,是一種探求立法本意的思維方式,因此允許作出不同解釋。這是因為,草案起草機關並非立法機關本身,草案起草機關在進行草案准備和根據立法機關組成人員意見修訂草案時,是按照草案起草機關工作人員對基本法理、邏輯和修改意見的理解完成的,因此存在偏離立法者本意的可能。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責編:秦華、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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