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法的下一階段就是要加快制定《人格權法》,對各項人格權利進行全面的保護。我覺得,在將來《人格權法》的制定過程中,除了進一步完善《民法通則》現有的姓名、名稱、生命健康、名譽、肖像等這些權利之外,還要重點規定一些權利。在當今網絡環境下,究竟有哪些人格權需要著重研究和加以規定呢?該怎樣認識新形勢下人格權的特殊性和新形態呢?
《人格權法》要彌補《民法通則》的不足,明確規定隱私權
隱私權是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的,而且在后來一些法律裡面,很多的表述都是用的隱私兩個字,並沒有用權利這一表述。但是,隨著近幾十年來的法律發展,民法上一個最重要的變化就是隱私權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很多人認為這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志,其表現在:一方面是政府的行為應越來越公開、透明,另一方面是個人的隱私應受到越來越嚴格的保護,這也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現代社會正逐漸從一個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發展,而在陌生人社會中,隱私的保護需要會越來越突出,尤其是隨著高科技的發展和互聯網的發展。這些科技的發展雖然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方便,但是其所帶來的最大的負作用之一就是對個人隱私的威脅。
現在,錄音設施也越來越先進,像針孔錄音設施等。我們打電話其實是沒有隱私的,手機裡面的內容實際上都是公開的,很容易就可以查得到。在互聯網上更是這樣,比如人肉搜索。由此一來,在現代社會,個人基本上沒有隱私可言。我認為,高科技的發展對人類生活產生的最大威脅和副作用之一就是個人隱私泄露,這也確實給法律提出了最大的挑戰。所以美國十多個州都制定了《隱私法》。我認為,《人格權法》並不是沒有什麼內容可寫,它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
隱私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豐富,除了個人的私人生活秘密之外,還特別包括個人生活的安寧。我們要過一個獨處的生活,要保持生活的寧靜,不要別人來打攪,這也是隱私。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案例很多。例如,兩個人談戀愛談不成了,男的老是跟蹤這個女的,不斷地給人家打電話,這就是侵害隱私權。垃圾郵件的騷擾也是對隱私權的一種侵害,侵害了生活安寧權。此外,隱私權還包括自主決定。現在,自主決定的范圍很寬泛,解釋空間也很大。舉一個很著名的案例,一天早晨摩洛哥的公主想出去運動一下,穿著很休閑的衣服,結果就被狗仔隊拍了下來,形象就不太好看,公主就到法院起訴,狀告狗仔隊侵害了她的自主決定,侵害了隱私權。隱私權所包括的其他內容我就不再逐一列舉了,其內容非常豐富。
網絡環境下人格權的特殊性和新形態,應當在《人格權法》中得到規定
我一直認為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具有特殊性,應當在《人格權法》中規定一些特殊規則和單獨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
第一個原因是人格利益保護的特殊性。網絡環境中的人格權,既可以涉及到公民,也可以涉及到法人。但是,它在人格權中所涉及的范圍是有限的,並非所有的人格權都在網絡環境中有被侵害的可能。物質性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是不可能成為網絡環境中的人格權。僅僅是精神性人格權,才可能涉及在網絡環境下的侵害和保護的問題。一些人格利益在一般的社會環境中,其並不顯得特別重要,而在網絡環境下,會顯得特別重要。例如,在網絡之上,家庭住址的保護就特別重要。再如,在網絡上披露某女明星的年齡,導致該明星的演藝生涯受到影響。
第二個原因是網絡環境的人格權有放大效應。因為此種放大效應,使得對人格權的侵害后果和在日常生活世界之中的有所不同。在日常生活中不構成侵權的,在網絡環境下則可能構成侵權。在網絡環境下,人格利益的范圍較之以前的任何時代都有所拓寬,例如具有個性化特征的聲音、肢體語言、形體動作,甚至個人偏好信息,都可能被利用,例如一些商業網站通過收集、利用個人偏好信息來從事個體所不期待的用途。正因如此,我認為對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的保護要特別規定。比如隱私權,我覺得在網絡環境外所適用的一些隱私權保護規則可能就不能適用於在網絡上,再如公眾人物的隱私,我覺得其在網絡上能否適用頗有疑問。比如,將一個公眾人物的家庭住址發布在網絡上,后果可能就嚴重。或者說,如果在私下批評公眾人物是可以的,但如果將這一場景放到網絡上,后果可能會非常嚴重。我認為,應當考慮到互聯網的受眾對象的廣泛性,其受眾范圍具有特殊性,所以對人格權的保護應該有強化的保護規則。隻有通過這些規則的設置才能規范互聯網的發展。人肉搜索不是不可以,但是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是不可以進行披露的,即使是一個道德敗壞的人,他的隱私也要受到保護。曾經有一個明星,因為偷稅被關起來幾天,后來網絡上就把他的全部事情都抖摟出來,在這種情形下,不管他是否偷稅,他的隱私總還是要保護的。
第三個原因是對網絡經營者要規定特殊義務。在過去發表任何一個東西,總會有編輯來進行字斟句酌的審查,其實最終發表出來也是有限制的,讀者也特別少。但現在在博客上,博主可以自由地、隨時隨地進行更新,其受眾對象是開放的、廣泛的,甚至可以是全世界所有的人,對受眾進行嚴格限制不太合適,但關鍵是要為網絡上的言論設置一定的規范和界限。我認為,其規范和界限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的權益,尤其是不能侵害他人的人格權,這是一個基本的規范。比如,你對某人有意見、有看法,但你不能在網絡上想怎麼罵就怎麼罵,因為這可能是面向全世界的,其影響后果也被無限放大,而這是任何傳統媒體形式都無法比擬的。甚至一旦可以將其下載,結果更是具有不可逆轉性,即不可恢復性,這種影響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因此,對網絡經營者要規定特別義務,比如要負有對網站上上傳的內容進行一定的審查的義務,如果網站上所發布的信息明顯侵害他人權益時,其應當主動刪除。如果對一些尚不能判斷是否侵權的信息,受害人提出刪除的要求時,經營者就應及時審查,確實構成侵權的,應當及時刪除。
應將個人信息資料權放在《人格權法》裡面進行保護
關於個人信息資料究竟是什麼樣的權利,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它是隱私權,有人認為它是財產權,也有人認為它是多重權利。我認為,個人信息資料權具有雙重屬性,既有財產權,又有人格權。
首先,我認為個人信息資料權是一個人格權,或者其突出特點在於人格權屬性,為什麼作這樣的理解呢?一是個人信息資料權本身就是保護有關個人人格的信息,即能夠反映個人個體信息,具有識別性的一些符號信息,包括個人的出身、身份、工作、家庭、財產等。個人信息資料所體現的是一種人格利益。二是個人信息資料體現了一定的私密性。法律上之所以要對其進行保護,是因為這些個人信息是他所不願意對外公開的,或者不願向所有人公開。個人信息資料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在它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如果本人不願意公開,法律就應對其提供保護。而保護的原因也是由個人信息資料的私密性所決定的,並不是因其具有財產價值而進行保護。三是個人信息資料權的內容,對這一點不好用財產權進行解釋。比如,個人信息資料長期沒有更新、更正,權利主體要求更新或更正等,這些內容不是財產權所能解釋的。權利主體要求更新、更正個人信息資料,是因為個人信息資料所體現的是一種人格利益,其具有鮮明的人格意義,隻有及時更新或更正才能形成對權利主體更全面的印象或描述。正因如此,我認為,應將個人信息資料權放在《人格權法》裡面進行保護。
我更覺得,當前對個人信息資料應更多地強調保護,而不是單純地行政管理。其實保護就是一種管理,其本身就是一種有效的管理。因為個人信息資料本身就是一種私權,在法律上將其界定清楚后,當私權受到侵害之后,受害人就知道怎麼去救濟,進而就可實現對個人信息資料的有效管理。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我一直主張現在需要有一個個人信息資料的保護法,而這個保護就是在《人格權法》裡面對其進行全面規定,進行充分的救濟,這才是我們現階段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
(責編:秦華)
紀念清華簡入藏暨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成立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舉行【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