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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推進向“法治”的轉變,需從“革命思維”轉向“建設思維”、從“政策本位”轉向“法律本位”、從“效率”價值轉向“公正”價值……

推進法治的“四個轉向”

徐顯明  2012年03月26日09:30  來源:北京日報

  中國已經完成了三個方面的社會轉變: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高度封閉向全面改革開放的轉變﹔無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轉變。這些轉變都是以發揮社會的創新活力為特征的。中國有待完成的轉變,是立足於既有法律體系,推進向“法治”的轉變。就具體的方面而言,主要有如下幾點:

  1、在公共治理的思維模式上,要從“革命思維”轉向“建設思維”。革命思維是“運動思維”、“戰役思維”、“發動思維”和“一戰接一戰思維”,視人民為發動對象。它拒絕異議,排斥反思,把人民大眾置於被動和客體地位上。革命思維的后果是破壞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而以變動的個人意志來實現政府目標﹔“建設思維”則相反,它注重規則和制度,注重連續性和積累性,並表現為一貫性。建設思維是制度思維,革命思維是破壞制度的思維。用革命思維斷難建成法治國家的。

  2、在治國手段的選擇上,要從“政策本位”轉向“法律本位”。在治國手段上如果以政策為主,則社會的穩定性必然常受挑戰。政策治國的方式是靠會議、靠文件,靠講話。這對高度同質化的社會來說不失其效果,但是它不能適應市場條件下的利益多元化這一現實,它會阻滯深層面的制度創新,不能走出“人存政舉,人亡政息”和朝令夕改、效率低下的困境。

  3、在公共治理所應遵循的價值觀上,要從“效率”價值轉向“公正”價值。改革是一個利益重組過程,當前的嚴重社會不公,已經顯現出吞噬改革成果的危險,不利於長治久安局面的形成。必須通過調整公共治理的價值序列來加以改善。公正是制度的基本價值,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中國的社會發展目標,除了民主、富強、文明、和諧之外,還應增加一個:“正義”,即我們所致力於建設的社會應是一個“正義社會”。

  4、從政府的治理模式上,要從“管制型”向“自治型”轉變。政府權威不可或缺,但權力並非越大越好,否則會累積執政黨的政治風險。要限制國家決策的范圍和深度。必須高度尊重群眾首創精神,發揮社會自治功能,恢復社會自身化解矛盾的能力。

  (作者為山東大學校長)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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