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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韓立余:反傾銷務必深諳制度特點

  2012年02月08日16:0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反傾銷制度是一種非常獨特的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怪異”的制度。其制度設計框架是,針對出口商或生產商的低價出口行為,通過對進口商加征關稅的方式,來限制相關產品的進口,從而實現保護進口國國內產業的目的。該制度特點之一:張三有病,李四吃藥。傾銷行為是出口商或生產商的銷售行為,傾銷主體是出口國的出口商或生產商,但承擔稅責的主體卻是進口國的進口商。通過對進口商征稅,加重進口商進口成本或負擔,抑制或限制進口商進口相關產品。該制度預期的理想結果是,進口商因負擔加重而減少或放棄進口相關產品,從而使與傾銷產品競爭的國內同類產品面臨的競爭降低或消失,進口國生產商得到保護。該制度特點之二:名義上是反傾銷,其真正目的是保護進口國的國內產業。盡管反傾銷措施被宣稱為針對傾銷這一不公平競爭做法採取的反措施,但作為低價銷售的傾銷本身有利於消費者。現實生活中,商家一再宣傳物美價廉、低價促銷。因此,反傾銷措施的落腳點在生產商,而不在消費者。這一點在構成反傾銷措施法律依據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中規定得非常清楚。反傾銷措施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貨物貿易規則中被明確允許的貿易措施之一,其他類似措施還有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也包括關稅措施。該制度特點之三:一方面允許採取反傾銷措施,另一方面又嚴格規范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條件和實施程序,阻止反傾銷措施的濫用。不滿足世貿規則規定的實施條件,如傾銷、對進口國國內產業的損害、傾銷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或者不遵循導致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調查程序,如正當程序、証明責任,這樣的反傾銷措施在世貿規則體系中即失去了法律依據和正當性。

  反傾銷制度的“怪異”還在於,由於反傾銷措施是被明確授權的為數不多的國內產業保護措施之一,盡管存在對反傾銷措施實施條件和程序的要求,但該條件和程序的設計本身有其特殊性。除了出口商傾銷、進口商納稅之外,在三項實施條件的設計上也別具一格。以因果關系為例,如何証明傾銷進口對進口國的國內產業造成了損害?按照這一制度設計,傾銷是損害的一個原因即可,而傾銷和損害是分別確定的。在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傾銷和損害由不同的部門認定。如果一個部門認定傾銷存在,另一部門認定損害存在,則通常認為因果關系存在。在一國經濟或某一產業不景氣的背景下,隻要認定了傾銷存在,因果關系這一要求即得以滿足。這一因果關系與我們通常所理解的直接因果關系不同。盡管反傾銷規則中也存在非傾銷因素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因於傾銷的“不歸因”要求,但這一要求仍不否定隻需傾銷是損害的一個原因這樣的基本要求。由此,在某種意義上,傾銷的認定就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但傾銷的認定也有“怪異”之處,業內人稱之為“魔術黑箱”。由於傾銷調查通常涉及過去數年的進口交易,涉及無數產品,要做到准確的算術計算幾乎是不可能的。看一下海關對產品分類的詳細程度,就能感受到界定產品范圍、搜集相關數據的困難。因此,各種各樣的計算方法應運而生。由於法律本身具有的原則性和抽象性,世貿規則無法細致到規范各種計算方法,也無法及時對新出現的計算方法作出反應,這樣進口國的調查機關便擁有相當大的裁量余地。加之不排除進口國調查當局操縱數據,反傾銷調查帶有一種“親”傾銷的自然傾向。像歐洲原來採用后來放棄而美國一直使用的所謂“歸零法”這一計算方法,其結果使本不存在傾銷的進口變為傾銷、傾銷幅度小的進口變為傾銷幅度大的進口。

  反傾銷措施的實施也不能擺脫這一“怪異”。在經過反傾銷調查、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條件具備后,進口國調查當局可通過指示海關對相關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應當征收多長時間?在反傾銷制度中,有一項“日落條款”,意即反傾銷措施在適用5年后終止。但如果在這5年期即將到來之前,調查當局通過復審確定,終止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則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由於這一復審是針對未來可能性,不同於對過去發生的進口的反傾銷調查,對有關可能性的判斷就變得不確定了。結果是,日落條款變成了“日不落條款”。現實中,有的反傾銷稅措施持續了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最終喪失了市場。

  不過,反傾銷制度的這種“怪異”,恰是其魅力所在。反傾銷措施像一把雙刃劍。從國家間的貿易關系說,不同國家關注的產業、產品可能不同。你對我反傾銷,我也可以對你反傾銷,可以成為一種制衡措施。在產業不景氣的背景下,關鍵在於傾銷的認定。反傾銷措施適用條件這種既“鬆”又“嚴”的特點,便於進口國以此保護本國產業。看看幾大貿易國相互之間的反傾銷措施,就會深刻理解這一點。

  反傾銷措施被濫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一般說來,國內反傾銷法律制度中,都存在行政復審、司法審查這些制衡機制,防止調查機關武斷、濫權。另外,滿足征收反傾銷稅的三項條件,只是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條件。世貿反傾銷規則要求反傾銷稅不超過傾銷幅度,在這一限度內稅率高低、是否征稅,由調查機關決定。由於被調查的進口產品很可能是國內其他產業所需的投入、原材料,調查機關也要考慮採取反傾銷措施對其他相關產業的影響。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其他相關利害方被允許參與調查程序、發表意見。在歐盟的反傾銷制度中,還存在一個公共利益的要求,即征收反傾銷稅要符合公共利益,而不僅僅是符合提起調查申請的國內產業的利益。

  由於反傾銷措施關注的是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的競爭關系,如果沒有國內產業的申請,國內調查當局通常不會自主對進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是否申請發起反傾銷調查,是國內產業手中掌握的一件法寶。何時祭出這一法寶,取決於多種情況,包括國內產業與出口國生產商之間的合作關系。在經濟全球化、產業鏈條化的背景下,如何對資源進行全球配置,既考驗著進口國國內產業,也考驗著出口國國內產業。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WTO爭端解決專家組成員)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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