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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積極反擊國際貿易保護主義

陳雨鬆  2012年02月08日16:0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WTO爭端解決機制為成員提供了利益保障機制。WTO規則既包括有關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各種實體性規則,也包括解決成員之間貿易糾紛的程序性機制,即“爭端解決機制”。在這一“准司法”機制下,如果某個成員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其他成員措施的侵害,可以要求與其進行磋商,並且可以進一步要求將爭議措施提交爭端解決機構進行審理和裁決。

  中國是國際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針對的主要目標國。長期以來,國外形形色色的貿易保護主義嚴重損害了中國出口利益。作為WTO成員,中國有權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挑戰西方發達國家針對中國產品採取的不公正的貿易救濟措施,維護本國產業的正當權益。

  加入WTO以來,中國積極參與爭端解決,維護了自身權益。中國一方面積極履行加入WTO承諾,加快推進國內改革開放﹔另一方面深入研究掌握WTO規則,並主動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維護自身權益,取得了積極成效。

  2011年3月19日,WTO上訴機構發布了中國訴美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案(DS379號)上訴裁決報告,中方在“雙重救濟”和“公共機構”等重大問題上獲得勝訴。該案針對的是美國對中國鋼管、復合編織袋和輪胎等採取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對於“雙重救濟”問題,上訴機構認為,由於在反傾銷調查中採用基於非市場經濟的方法(外部基准)計算的反傾銷稅已經涵蓋了補貼額,額外征收的反補貼稅將超出適當限度。對於“公共機構”問題,上訴機構裁定不能僅僅依據國家所有權認定國有企業是否為公共機構,並將國有企業提供原材料的行為認定為補貼,而應當考慮企業是否具備政府職能。該案件勝訴的影響將遠超於案件本身,是重大的體制性勝利,將遏制美國對我國採取的“雙反”措施,惠及各個產業。

  2011年7月15日,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就中國訴歐盟緊固件反傾銷措施案(DS397號)發布最終報告,裁定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第9(5)條有關對“非市場經濟”出口商“單獨稅率待遇”的規定本身不符合《反傾銷協定》的相關規定,其對緊固件案的法律適用也不符合《反傾銷協定》的規定。所謂“單獨稅率待遇”規定,是歐盟的一種計征反傾銷稅的做法,其首先指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然后規定對中國這樣類型國家的出口產品隻給一個“全國性的反傾銷稅率”﹔而如果某個企業想獲得單獨的“反傾銷稅率”,則必須按照其《反傾銷基本條例》的規定,通過相關的苛刻審查。上訴機構認定,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給予出口商“單獨稅率待遇”的規定是一項強制性義務,此義務的唯一例外是由於出口商或被調查產品種類特別多,且確定“單獨稅率待遇”不實際時,進口國可採取抽樣的辦法﹔任何成員方都不允許對其認為的“非市場經濟”成員背離此項例外而獨立確定所謂的“單獨稅率待遇”,因此歐盟的做法是於法無據的。此案裁決標志著我國運用多邊爭端解決機制挑戰歐盟濫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工作取得重大體制性成果,歐盟必須修改其反傾銷立法,並且在今后反傾銷案件中不得採取類似做法。

  此外,加入WTO十年來,我國還先后針對美國鋼鐵產品保障措施、美國銅版紙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美國輪胎特保措施、歐盟皮鞋反傾銷措施、美國對中國暖水蝦和金剛石鋸片的反傾銷措施等提起WTO爭端解決案件,並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取得了積極的效果。通過這些案件,中國維護了自身權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深入掌握了WTO規則,並且培養鍛煉了一支能夠勝任WTO事務的專業法律隊伍。

  積極運用世貿規則,反擊國際貿易保護主義。首先,深入把握WTO規則,積極從規則角度進行抗辯。企業在應對國外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調查中,不僅要積極應訴,認真填表答卷,還應當學習掌握WTO規則,從規則的角度分析思考問題,提出包括調查機構工作的透明度、程序公正、非歧視等方面的抗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其次,企業在應對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案件中,要妥善搜集掌握証據材料。原始調查的案卷和証據材料是開展多邊法律較量的基礎,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審理和裁決的依據。企業在應訴答卷和抗辯中,要積極系統搜集對方調查機構不合理做法的証據材料,有理有據開展應對工作,為多邊訴訟創造有利條件。

  再次,對於歐美反傾銷中針對中國採取的歧視性做法,在充分准備的基礎上,積極研究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WTO爭端解決機制雖然耗時較長,不能夠立竿見影地解決企業面臨反傾銷征稅等急迫問題,但是可以從規則上、體制上挑戰對我國利益具有長遠和全局性影響的重大問題。我國企業在應訴過程中要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加強合作,在做好充分法律准備情況下,將歐美不合理措施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最后,從政府角度而言,要進一步參與多邊和區域貿易規則的制定,在WTO多哈回合規則談判和區域貿易協定(FTA)的談判中,進一步澄清規則,加強對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約束,防止貿易救濟措施的濫用,為我國企業創造公平合理的國際貿易環境。

  (作者單位:商務部條約法律司)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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