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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以新理念引領國際貿易救濟

傅東輝  2012年02月08日16:02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近十年來,國際貿易救濟格局呈現總體緩和、局部激化的態勢。國際貿易救濟措施從立案數量上看,呈現下降趨勢,全球反傾銷立案數大約下降了三分之一,這表明全球貿易摩擦在總體上走向緩和。但是,與國際貿易救濟措施下降趨勢相反,針對中國貿易救濟措施在數量上卻呈現出激增的趨勢,中國成為全球貿易救濟的首要對象和最大受害者。這種局勢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化解。

  近十年來,國際貿易救濟發展的重要特點是,國際貿易救濟規則逐漸向合理化方向發展。通過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對大量違法案件的裁定,在相當程度上保証了貿易救濟措施的合理性和適當性。如貿易爭端機制對於美國伯德法案的否決,對於美歐抬高傾銷幅度計算的歸零做法的否決,以及世貿爭端上訴機構最近對於美國對華雙反案雙重救濟的否決,對於歐盟緊固件案中濫用參照國的否決等,都對國際貿易救濟規則的合理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也成為多哈多邊規則談判的重要依據。

  1997年, 當中美入世談判仍處僵局、中國加入世貿遙遙無期時,中國卻抓住了這一段“自由時期”,按照WTO貿易救濟法的規則,建立了中國的貿易救濟法律體系。中國貿易救濟法雖是完完全全的舶來品,但經過十幾年的實施、完善和必要修訂,已經順利地融入了中國法體系。中國貿易救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必須與世貿規則保持一致並受到世貿爭端解決機制的監督和審查。中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裁決,都不是終審裁決,可以受到涉案成員國在世貿爭端解決機制的投訴和挑戰。將多邊框架下的貿易救濟規則引入中國法律體系是一重大事件,標志著中國由單方面逐步開放市場完成了向多邊規則管理下全面開放式市場的轉變。因而,在對於國內產業保護方面,也完成了由過去高關稅的工事式防御向低關稅的開放式條件下用貿易救濟措施進行機動防御的轉變。中國市場開放的這種根本性改變,順應了多邊國際環境下公平貿易的主流發展,中國企業的競爭力得到了充分的發揮,成了經濟和貿易全球化的大贏家。盡管中國同時又是國際貿易救濟打擊的最大目標和受害方,但相比之下,仍然是利遠大於弊,這一點已經是毋庸置疑了。

  中國貿易救濟制度建立和實施以來的最大特點是,中國從一個單純受國際貿易救濟打擊尤其是反傾銷打擊的最大受害國,發展成了對外反傾銷的大國。目前,按國別統計,中國在對外反傾銷立案數量上,已經成為全球第三大國。中國在貿易救濟方面這種雙重國際地位,必然對國際貿易救濟今后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如果說過去在貿易救濟方面,中國是不得不被動地去應對這些由別人隨心所欲操縱的規則,那麼,作為一個對外反傾銷大國,中國必將對舊規則的改進和新規則的制定產生重大影響。為應對國際貿易救濟實踐,中國應產生積極影響,可以提出一些新理念來引導現行國際貿易救濟體系的改進和完善。筆者認為,應以和諧、合理、適度和雙贏新理念引導國際貿易救濟體系。

  所謂和諧, 就是不要極端化地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不要以禁止進口或排斥進口作為最終目標,應以恢復公平貿易為目的,爭取把沖突變成合作。為此,我們應該加強與各國調查當局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同時加強各國行業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所謂合理,是指貿易救濟規則的制定和實施要合理。在現行規則中還留存不少不合理的成分和條款,這是歷史的產物,應該不斷加以合理化,尤其是通過積極的多邊規則談判以及通過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使現行的貿易救濟規則趨於合理化。例如,如果歸零問題、伯德法案問題、雙重救濟和濫用參照國等無法得到解決,那麼,貿易救濟法就無法証明其合理性,進而降低其有效性,失去廣泛的國際支持。

  所謂適度,是指處罰要適當。傾銷不是犯罪,而且很多情況下被裁定的傾銷也不是經濟學上那種短時間內實施的真正傾銷。因此,處罰的適當性意義非常重要。例如,實行低稅規則就是適當性的體現。反之,如果處罰過於極端,反傾銷的雙刃性有可能危及進口國的下游產業,並有可能最終導致反傾銷措施被徹底取消,從而甚至影響貿易救濟作用的正常發揮。

  所謂雙贏,是指申訴方也要考慮對方的利益和生存,要使每個貿易救濟案件都給出路,留有余地。事實上,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調查,只是對市場的一次重新整頓和組合。貿易救濟對於出口國的出口商來說,並不僅僅意味著挑戰,它可能是一次新的機會。例如,反傾銷的勝訴方可以借此重新進入正在退出的市場,或者借此奪取敗訴方的市場,通過反傾銷,出口國中低價出口商被淘汰,高質高價的出口商則重新佔據市場的主導地位,從而實現貿易救濟的雙贏。

  (作者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WTO專業委員會委員)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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