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每一位在校大學生來講,最關心的當屬本校的校規了,因為它直接和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在現行的立法體制下,高校校規系內部規則,不屬於我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其對內部師生員工的行為具有實際的指引及評價功能。因此,從法律的視角對其進行探討實屬必要。
高校校規的法律屬性
首先高校校規具有軟法的特性。最早出現在國際法領域的術語——軟法,如今在國內法語境下,也普遍存在著。與硬法的制定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以及內容剛性十足不同的是,高校校規在創制方式與制度安排方面富有彈性﹔與硬法通過訴諸國家強制力來追究違法責任的方式不同的是,高校校規的實施不依賴國家強制力,而是由高校依據自我管理的權力來對其違反規定的成員施加處分。
其次高校校規具有行政法屬性。伴隨著高校承擔公共行政職能的確定化以及高校自主管理權的擴大化,高校的社會行政主體地位毋庸置疑。作為高校管理規則的校規即是由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高等學校制定的,其本身固有的針對對象不特定性、可反復適用性以及准立法性和不可訴性等典型特征,使其當然被劃歸為抽象行政行為之列。
高校校規的完善
曾幾何時,庄嚴的校規不再神聖,質疑校規的聲音愈來愈多,甚至還出現了大學生不服校方管理,與學校對簿公堂的事件。於是人們不禁要問:這些校規的價值取向如何?制定程序是否合乎規范?內容是否合法……面對目前林林總總的高校校規,我們不能否認它們在高校管理工作中起到的關鍵性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不容忽視的。針對其存在的主要問題,筆者試圖從以下幾方面探討完善的路徑。
明確高校校規的價值取向——以學生為本 在民主治校訴求日益高漲的今天,我國多數高校仍然將學生視為管理、規制的對象,校規在行文方面多以“不”字化的方式表述。究其根源,我國長期以來受“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影響深遠,認為高校與學生的地位本來就是不對等的,學生就應該服從高校的管理。因此,在校規中明顯地存在“重管理者權力,輕被管理者權利”的現象。大多數校規都是要求學生“應該”、“不得”做什麼,而沒有告知學生“可以”、“有權”做什麼。
在當代高等教育體制中,學生不僅僅是受教育者,更是高校的參與者。高校校規如何制定,才能達到既促進教育任務的完成又推動教育意義的實現呢?筆者認為,這一切的出發點必須“以學生為本”,更多地從學生的角度和立場出發:在校規的行文上少一些“禁止”、“不得”、“不許”,多一些“建議”、“倡導”、“可以”﹔內容上少一些說教、懲戒和處分,多一些愛護、理解和關心,以“潤物細無聲”式的教育將行為規范灌輸到每一位學生的內心深處。我們有理由相信,缺乏“以學生為本”價值取向的高校校規是沒有生機和活力的。
規范高校校規的制定程序——貫徹民主參與機制 雖然近些年來有些高校在制定校規的過程中通過召開聽証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採納學生的意見,但畢竟只是個案,民主參與機制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形成規模。多數校規仍然是學校單方面意志的體現,學生隻能被動地接受,從而使學生產生抵觸情緒,甚至是對校規的反感。
加強高校校規的清理工作——確保其合法與可操作性 校規的清理工作對於保証其生命力具有重要意義,由於高校內、外部情況的變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現行的校規未必完全合法。應當明確的是,對學生課以罰款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5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而高校本身並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因此無權對學生實施罰款。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3條中明確規定了學生違反學校紀律的幾種處罰方法,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其中並無罰款一項。
雖然有的校規並沒有涉嫌違法,但其可操作性值得商榷。2010年一則關於大學生當“二奶”將被處分的新聞在網絡上引起熱議,根據該校規定:如果學生有“違反戀愛、婚姻、家庭道德或者性道德”的,包括“與異性非法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中一方保持著為我國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許的特殊關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將會受到學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校方出台此規定的初衷我們理解,但如何界定上述違規行為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是一個難以操作的問題。高校校規應該是嚴謹的,對於缺乏操作性的規定隻會換來學生的質疑,並不能實現立規者的本意。因此,加強校規的清理是一項重要的工作,要經常根據實際情況發生的變化以及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對那些存在問題的校規進行修改或撤銷。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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