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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齡化背景下的老年犯罪處罰原則

張建軍  2012年01月31日14:44  來源:光明日報

老齡化背景下的老年犯罪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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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從解決老齡問題、實現刑罰的目的考量,確立了對老年犯罪從寬處罰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該修正案規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體現了我國在老齡化背景下對老年犯罪的處罰原則。

  何以從寬?寬宥老年犯罪的多維基礎

  1. 對老年犯罪從寬處罰,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點。人屆老年,身心都發生了退行性變化,對老年人而言,因其年事已高,耳目不聰,感覺不靈,身體日衰,其刑事責任能力——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會有所下降,而刑事責任能力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和生理基礎。因此,對老年人的處罰原則與對成年人的處罰原則便不能沒有區別,對犯罪的老年人從寬處罰體現了區別對待的原則,符合實質正義的基本精神。

  2. 對犯罪的老年人從寬處罰,符合我國民眾的文化心理與道德觀念。我國是一個崇尚倫理關系的國度,尊老敬長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並已內化為一種根深蒂固的倫理思想,成為自覺不自覺地指導、評判人們行為的道德規范。立法不能割斷一個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不能忽視民眾的道德情感和相沿已久的生活習慣。寬宥犯罪的老年人符合一般民眾的道德訴求和基本感情,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可以說是對傳統的回歸,也是對我國敬老、愛老這一“本土資源”的發掘和利用。

  3. 對犯罪的老年人從寬處罰符合刑罰的謙抑性要求。從司法實踐來看,老年犯罪涉嫌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財產犯罪和性犯罪,很多老年犯罪是因貧困、無人贍養、家庭不和、配偶辭世等原因引起的。因離退休收入減少或缺乏生活保障致生活窘迫,出於圖利動機而實施的侵犯財產案件佔很高比例。對於這類犯罪,若僅以刑罰的方法,斷難達到有效預防和減少的效果。對犯罪的老年人從寬處罰,既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和體現,也可節約稀缺的司法資源。

  4.對犯罪的老年人從寬處罰符合刑罰的人道性。由於身心狀況所決定,老年人對刑罰的承受能力比較低。如果對其判處重刑予以長期關押,監獄的膳食、住宿、衛生、醫療條件可能會對老年罪犯的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這是與刑罰的人道性相悖的。就刑罰目的來看,現代刑事思想已由報應刑理論傾向於目的刑,對犯罪的老年人判處重刑,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罪行之間的對等性,從報應論的立場來看是“罪有應得”。然而,教育、改造、預防犯罪,已是當代刑罰觀的主流。如果無視老年人身心的特殊性,不僅難以達到刑罰的目的,還可能適得其反,使人們轉而同情犯罪人。

  5.對犯罪的老年人從寬處罰是一項立法慣例。寬仁慎刑、矜恤老幼是自西周以來形成的一項傳統,我國對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體恤的法律規定是一貫的、相互傳承的。另一方面,對犯罪的老年人從寬處罰並非我國所獨有,現代各國也很關注對老年犯量刑和行刑的寬宥,老年犯罪從寬的原則已被許多國家刑事立法所規定,如《芬蘭刑法典》第3章第3條、《越南刑法典》第46條第1款、《蒙古刑法典》第18條第2款、《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等都有相關規定。

  如何從寬?寬宥老年犯罪有待解決的問題

  1.關於寬宥對象的起始年齡。通常,“老年人”系指年滿60歲的人,但在確定寬宥對象的起點年齡時,應將其與社會學意義上的“老年人”相區別,需考慮以下三個因素:我國人口的平均壽命﹔我國的退休年齡﹔老年人犯罪的狀況。總之,該年齡的確定,既要體現矜恤老人的人文關懷,又要預見從寬處罰可能引起的社會治安問題。鑒於目前中國人均壽命已達72歲,法定退休年齡60歲,加之老年人犯罪率比較低。故該年齡應高於退休年齡而略低於人均壽命。刑法修正案八將其確定為75歲,有學者認為有過高之嫌。不過,我國的人均壽命在將來必然會進一步提高,從長遠來看,75歲有其合理之處。

  2. 如何理解、把握“從寬”。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在老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上規定得相當明確,即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並非對每一個犯罪的老年人都從寬處罰,究竟是否從寬處罰關鍵在於老年人犯罪時的主觀心理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若是故意,則法官自由裁量之,既可從寬,亦可不從寬﹔若是過失,則無裁量余地,必須從寬。其次,司法實踐中應區別對待以下幾種情形:經司法精神病鑒定,如果老年人實施危害行為時已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則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實施危害行為時僅具備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可對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老年人犯罪出於義憤動機,或由於經濟上貧困潦倒或無人贍養的原因而實施盜竊、詐騙等財產犯罪,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應當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犯罪,應盡可能對其作緩刑宣告﹔在刑罰執行方面,對於服刑的老年罪犯,應放寬減刑、假釋以及監外執行的條件。

  3. 犯罪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既是刑法走向理性、人道、文明的表現,也是對國際社會的回應。首先,死刑對老年人是一種不必要之刑。人屆老年,有一部分老年人可能會因年事已高和體衰多病而喪失再次實施犯罪的能力,無需對其判處死刑即可實現特殊預防的目的,對其判處死刑意義不大。其次,對老年人判處死刑過於殘忍、不人道。老年人通常具有廣泛的社會關系網絡,對其判處死刑,會給其親朋故友留下感情陰影與創傷。再次,不得對犯罪的老年人判處死刑已被國際文件所確認。1998年聯合國犯罪預防與控制委員會決定向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委員會建議,勸告聯合國成員國確定“超過年齡便不判處或執行死刑的上限年齡”。

  結 語

  對老年人生活的關懷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進步、關心群體福利的標志之一。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解決老年人犯罪問題,適度嚴厲的刑罰當然不可或缺,但根本的出路在於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以及醫療保障制度,讓老年人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真正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減少和預防老年犯罪,這也符合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

  (作者單位:甘肅政法學院)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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