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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強化網絡文化的法律規制

李文明  呂福玉  2012年01月05日16:08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我國黨和政府所大力維護的公民自由權利,不是抽象的自由觀念,而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保障他人權利為前提的自由。隨著網絡技術問題、網絡倫理問題、網絡對社會主流文化的沖擊等問題日益突出,對網絡加強管理的呼聲已經越來越高。為了更好地保障人們利用網絡進行信息傳播的自由,必須強化對網絡傳播的管理,並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

  制度現狀:網絡相關法律缺失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一直非常重視網絡的相關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一系列法律規范。但是,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著諸多缺失。網絡立法是網絡社會所必需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當網絡無序時,就需要法律介入。近年來,我國出台了一系列網絡管理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但是,具體實施中仍然存在著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突出的表現是:立法層次低,部門規章多,缺少上位法,現有法律資源的網上延伸不夠,網絡立法還不能適應網絡發展形勢的需要。

  首先,我國的立法,過於強調政府對網絡的管制,而忽視對網絡相關主體權利的保護。從社會控制的角度來看,如果社會控制過度,就會犧牲個人的利益、減少個人的自由,這與網絡的“天性”相違背﹔而社會控制過弱,則要犧牲社會的利益,導致網絡空間紊亂和失序。因此,要避免社會失控和社會過控,就必須把握控制的力度、掌握適度原則。有鑒於此,要建設和完善信息網絡安全保障體系的法規及有效防止有害信息通過網絡傳播的管理機制,就要制定通過信息網絡實現政務公開和拓寬公民參政議政渠道的法律法規,制定通過信息網絡引導和鼓勵全社會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的激勵機制等法律法規。

  其次,我國的立法主體多、層次低,缺乏整體協調性。從一些調查數據可以發現,我國對網絡的規制,散見於各類法規和部門規章,甚至還大量出現在各類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類的規范性文件之中。這就極易導致不同位階的立法沖突、網絡立法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實踐中加以改進和完善。

  法律尺度:確保平等共享與預防網絡犯罪

  網絡社會,從根本上是人與人關系的體現。網絡文化的規范,必然要恪守法律底線。

  在網絡空間中,赤裸裸的網絡色情、花樣翻新的網絡詐騙、暗潮洶涌的網絡賭博、層出不窮的電腦病毒、無孔不入的網絡黑客,還有防不勝防的誹謗、謠言等日益泛濫,亟需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強制性規范。

  一方面,“共享”,不能變為侵害和剝奪。當前,平等共享,已經成為互聯網上約定俗成的基本規則和網民的基本權利。然而,網上的一些惡性行為利用病毒的傳播和黑客技術等手段,嚴重破壞了這一基本規則,侵害了網民的基本權益。建立法律尺度的關鍵是保護“共享”的基本規則,保証他人“共享”網絡資源的權利不被侵犯,打擊偷竊、掠奪、截取、佔有他人的既得利益和成果的行為。

  另一方面,不能以網絡作為工具觸及法律,成為犯罪的一部分。網絡在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催生了網絡色情、網上盜版、肆意誹謗等網絡犯罪,甚至還形成了制造木馬、傳播木馬、盜竊賬戶信息、第三方平台銷贓、洗錢等分工明確的黑色產業鏈。用法律的尺度規范網絡文化,就是要以強制性的規約告訴人們,在網絡世界中,哪些是基本的規則,哪些是自由的空間,什麼可以做,什麼必須絕對禁止。

  網絡法律及國家政策是保護網絡安全、預防犯罪傾向和犯罪實踐的有效措施,隻有通過立法並建立管理制度,我們才能預防、抵制、減少網上犯罪和網絡色情及其網絡垃圾等不良現象的發生,才能維護網絡公民權益不被侵犯,步入依法治網的良性發展軌道。

  美國的做法有兩點具體內容值得借鑒,一是明確的分級制度,不管是對於黃色信息還是網絡游戲,都有一個分級的問題,這便於實際執法中對違法信息內容和游戲的識別鑒定﹔二是對違規網站和經營者、有網絡性犯罪污點的人納入黑名單全國公布,對不法分子有著極大的震懾作用。

  法律規制:保障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的主導性路徑

  國外的經驗和我們的實踐表明,法律是剛性手段,又是其他管理手段的基礎和支撐。要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必須將法律、法規覆蓋到網絡所到之處,涉及網絡運行的全過程,做到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有法可依。鑒於網絡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較多,未知領域較多,立法應遵循這樣一些原則:先政策后法規,先法規后法律,先地方立法后全國立法,使立法有一個從小到大、從地方到中央、從不成熟到成熟的過程。另外,也可以採取急需先立、重點先立、預防苗頭性問題先立、借鑒別人成功的做法先立、國際通行做法先立等做法。當前,亟需加快基礎性立法工作,對網絡內容、網絡娛樂、網絡游戲的分級以及對網上色情暴力等問題進行立法。中央和地方立法機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制定出一個立法規劃,排出時間表,逐步加以實施。

  對網絡文化加以法律規制,引導網絡文化健康發展,具體可從以下四方面展開:

  1.完善國家管理網絡主體制度,發揮其在網絡文化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國家管理主體,是進行社會活動的實體組織,包括政府和各行政部門,在社會活動中主要起著管理性、領導性的主導作用。

  在網絡社會中,國家管理主體仍然扮演著管理者的角色。其職權,主要是一種以間接調整為主的單向性、層次性、隸屬性的管理權。與現實社會不同的是,數字化社會的創新國家管理主體,也需要新的行為模式。傳統的控制型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網絡社會的發展。因此,應促進國家管理主體的職能轉變,有效發揮其主導作用。

  2.規范網絡用戶的行為,發揮用戶在網絡文化建設中的主體作用

  用戶是網絡社會中最大的主體。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也應該與在現實空間裡承擔的責任相類似。因而,有效規范網絡用戶的行為,是當前法律規制的重點。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可以通過普法教育、維持司法權威等方式。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培育公民的權利意識。無論是在現實社會中,還是虛擬社會的互聯網上,侵害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及社會組織的名譽權、名稱權等人格權的行為,侵權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網絡用戶在網上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的信息、言論,造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我國法律要求建立BBS 用戶登記制度,顯然是為了便於確定BBS信息提供者,從而在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

  3.促進社會中間層組織的形成,發揮其在網絡文化建設中的基礎作用

  社會中間層,是指獨立於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與市場活動主體之間的一個階層,為政府干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以及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聯系發揮中介作用。社會中間層,具有中介性、公益性、民間性和專業性的特點,主要表現為自律型和中介服務型組織。

  在網絡社會中,我們也應該重視這樣一些民間組織的作用。因為,它們對於網絡中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違反道德原則的行為,能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從實踐層面來看,國際上,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規范網絡信息管理方面,都十分重視發揮民間組織,尤其是行業組織的作用。在網絡的建設、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規范網絡行為特有的協議、規則、規范和禮儀等。

  在這方面,可以參照韓國、新加坡等一些國家的先進經驗。如韓國的“信息通信委員會”,對於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以及危害青少年的不良信息等,起到了很好的抵制作用。

  另外,相對於與其他主體類似的民間組織,在技術方面也更具有專業性。促進這些社會中間層的形成,可以為網絡社會的健康、和諧成長提供一個架構支撐。

  4.建立互聯網信息評議評價制度,促進綠色網絡文化建設

  相對於之前的互聯網管理制度,互聯網信息身份與評議、評價制度,有其可取之處。它融合互聯網信息的提供方、接受方、管理方為一體,通過合議方式來確認哪些信息是不健康的,從而給網民和網站等被管理方以充分的知情權和裁判權,使得互聯網管理更為科學,監督更加民主,也更易於為網民所接受。評議、評價制度,作為一種將自律和他律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可以在管理部門的強制他律中加入行業自律,以促使網站進行道德反思,並接受他人監督。北京網絡媒體協會,就較好地發揮了專業評議的作用。

  由於交易環境的虛擬性,在電子商務中,更容易出現欺詐行為,交易主體之間也很難產生信任,而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也非常嚴重。網絡環境的虛擬性,使得消費者更易產生疑慮。建立網上經營者的信用評價制度,對從事消費類電子商務的經營者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是防止商業機構否認交易、怠於履行職責的重要手段。阿裡巴巴所提供的“誠信保障服務”,就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由此可見,互聯網信息評議評價制度的建立,對營造綠色的網絡文化,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盡管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真正的網絡法律,使得司法部門對新的侵權訴訟和犯罪處罰缺乏必要的、及時的法律依據。但是,對於網絡法制建設的重視可以說明,黨和政府有決心為網絡文化建設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網絡法制建設正在逐步完善。不斷健全的法律法規,將有效地規范我國公民網上行為,對公民網絡道德倫理的推進具有積極意義。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四川理工學院)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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