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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辛亥革命前后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初步形成與自覺踐行

柯新凡  2011年12月29日13:44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在中國共產黨早期領導人中,董必武是較早運用法律武器作斗爭、法治意識最為鮮明、接受法學教育最系統的完全意義上的法學家,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主要奠基人。任何一個人的思想形成和行為選擇,既有偶然性也有歷史的必然性。辛亥革命前后,董必武的法治思想萌芽與法治實踐,必然脫離不開他所處的大時代背景。

  一、辛亥革命前的法治實踐與法治思想萌芽

  “法”是一個寬泛的概念,但是作為一種文字符號,其基本的概念解釋是一種規則、規范,它規定人們可以做什麼、應該怎麼做才是合理的﹔不可以做什麼、如果做了會有什麼結果,實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法治”也是一個多維度的范疇:中國先秦時期,“法治”強調法律制度在治理國家中的權威地位,實際上,在中國封建社會的禮或者道德規范也是一種法,從某種意義上講,禮或道德規范更具有權威地位﹔西方的“法治”理論總的來講應包含三個方面的意思:一是有優良的法律,二是民眾要普遍遵守法,三是在治理國家上法治優於人治。從法治思想史發展的角度來講,“法治”的核心要義應該是崇尚法治的理念和依法管理國家的實踐,並且是思想和實踐的有機統一。

  就中國而言,由於中國封建社會是禮、法並行,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制度,但無崇尚法治的理念和契合法制的有效法治實踐,君王旨意、道德規范都可代替法律,甚至是制定成文法的依據或是僭越法律之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講,道德評價就等同於法律裁決。這就導致一種結果: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就使古代社會的“法治”缺乏現代意義上的內涵,所以,人們沒有形成崇尚法治的思想,也沒有真正的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實踐,故而整個社會也注定是一個有法無治的狀態。那麼,在這樣的社會大環境中,任何一個人要具有崇尚法治的思想,並且努力進行法治實踐,就不僅僅是與自我學識相關的問題,而必然是更與對社會問題的深刻認識、關注和思考有關。

  1886年3月5日,董必武生於黃安(今紅安)一個小知識分子家庭,從小受到舊式教育。辛亥革命前,總的來看,董必武和同時代的知識分子一樣,接受傳統文化教育,考取功名、光宗耀主既是家人的期望,也是他當時的人生追求,但是,董必武與同時代的大多數知識分子不同之處在於,他因基於對現實問題的關注而時刻思考著社會的未來。董必武青少年時期,西方列強已經深入中國腹地從經濟文化等多方面肆意掠奪壓榨,他所生活的黃安也難以幸免。舊中國的民生苦難、政治黑暗、有法制毫無法治的殘酷現實,深深震顫著董必武的靈魂。董必武目睹了很多踐踏民權、肆意枉法的事情:一是1892年的麻城縣“教案”。1892年,一個意大利傳教士在麻城縣宋埠鎮強奸一名婦女,宋埠鎮的義士李金狗、徐全福將其毆打致死,官府向教堂和傳教士賠款並絞殺李金狗、徐全福。通覽事件,傳教士奸淫民女視為違法在先理應受到法律制裁,李、徐二人行為雖有失當但罪不當被絞殺。董必武聽說這件事后,便“由此引起了‘對洋人的不滿’,‘仇洋人’了。”①二是在1903年他考秀才時發生的兩件事:董必武到黃州應試時,廩生饒漢菀對門衛搜身很不滿,結果被湖北提學使蔣式芬打死並被拋尸滅跡,董必武等考生包圍考場並張貼鳴冤“揭帖”,后被官兵鎮壓。同年,到省城參加“鄉試”,董必武因為站在衙門口向裡觀望而被衙役毒打,經過此次事件,董必武“從此恨死‘當官人’。”②

  一個人早年的人生經歷是決定一個人思想的重要前提條件,而人的思想是萬物之因,思想認識又決定了一個人的價值取向和行為選擇。董必武早年經歷而產生的這種“不滿”、“仇”和“恨”,不僅僅是內心世界對洋人胡作非為、違法亂紀行為的“不滿”、“仇”以及對清政府政治腐敗的“恨”,更為重要的是,這些事件使他對當時的法治腐敗和法制無度有了最直觀的認識和感受,給他的內心深處留下了難以磨滅的烙印,這為他此后走上法治之路奠定了思想伏筆和行動指南。

  即便是在這樣一個無法治的社會,隨著年齡的增長和能力的增強,董必武雖然還未接受現代意義上的法的教育,但是他也努力據理力爭、依法(這裡的法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維權。1905年董必武考上湖北省文普通學堂,在文普通學堂讀書期間親自領導了兩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斗爭:1909年湖北省提學司為了創辦文高等學堂,決定直接將文普通學堂學員轉為文高等學堂的學生而不發畢業証書。很多學生因家庭貧寒,無力繼續學習,希望憑畢業証書養家謀生,眾人推薦董必武當請願的首領,董必武率領同學到省咨議局說理,經過一個多月的斗爭,迫使提學使司改變原案,收回成命,發放了畢業文憑。另一件事情是,1910年,省提學司因為畢業証事件內心不滿,想用畢業考試刁難學生,用沒學過的內容考試,結果有不少學生成績不及格,董必武又率領學生據理力爭,取得勝利。這兩次學生維權事件,已初步表明董必武早期的法治思想已經開始萌芽。

  這一時期,董必武還沒有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也不具備很高的法治素養,但這一系列事件隻能說明,董必武在法治精神蕩然無存的封建社會,在努力自覺地廣義上的依法維權的法治實踐中,其法治思想已經開始萌芽,盡管這是一種朴素的思想,但他這種法治素養在當時是多麼地可貴,更重要的意義是,董必武通過合理的訴求來爭取權利斗爭的成功必然對他后來走上學法、用法之路產生了積極的、正向的影響。

  二、辛亥革命時期的法治實踐與法律學習

  實踐是認識發生的基礎、是認識的來源和動力,同時,認識反作用於實踐,能動地指導實踐並經受實踐的檢驗,社會實踐的無窮性決定了認識發展的永無止境。學習是一個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學習過程中獲得的理論最終要運用於工作,能動地指導實踐並經受實踐的檢驗,使認識不斷推移,不斷發展。此時的董必武還沒有接觸到馬克思主義,但是他在辛亥革命時期的法治道路與已於馬克思主義認識論歷史地吻合著。

  武昌起義后,董必武在11月初被委任為湖北軍政府理財部秘書。此時的董必武雖然依然沒有接受法學教育,但是,他的法治意識進一步覺醒,法治才能進一步展示,已經開始了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實踐。這一時期的法治意識的覺醒和實踐具體表現為:一是建立典章制度。作為理財部秘書,董必武的職責之一就是起草文書。為了更好地使用清朝總督署遺留下來的庫款為革命政府使用,在董必武等人的主持下制訂了規范的制度:“庫存金銀絲毫不得動用,盡先使用銅元﹔開支以軍餉為主,保障革命軍的開支﹔其他公職人員,暫時隻供給伙食。”③同時為了增加收入,還擬定了新的稅務條例,征收新稅。二是打破陳規,清正廉潔。董必武以理財部特派員身份去黃岡募捐時,部裡的課員按常規給董必武雇了一乘轎子,但是董必武不依常規,實行新規,拒不坐轎,步行前往。三是公正執法。董必武在黃岡募捐期間,當地一些士紳聯名控告新知事貪污。董必武征得湖北軍政府的同意,對案件進行了審查。結果發現新知事是把錢用在用在建立革命隊伍上而並非貪污,士紳的目的想把新知事趕走,換上聽他們話的官僚。董必武查明真相后,向湖北軍政府復命,穩住了新政權,但得罪了當地權勢人物。后來這些士紳又誣告董必武包庇新知事,而董必武毫不妥協,據理力爭,最終湖北軍政府認定董必武的處理結果是正確的,對此事作了公正的處理。

  革命本是打破舊政權建立新制度的,“人民奪取政權是不依靠法律的,依靠法律是不行的。”④當然這裡的法律指的是舊政權的法律,因為它代表了反動統治者的意志,從這個意義上講,革命是不能依靠法律的,“革命就是廢除舊的法律。”⑤董必武多次表達這樣的思想:舊的法律一定要廢除,但這並不是說,革命者不要任何法律,而是在革命實踐中創建適合自己的法律。董必武在革命如火如荼之際,就開始了廣義上的立法實踐--創建新的典章制度,這種思想境界是非常超前的。同時董必武也開始了廣義上的司法實踐---踐行新規、嚴格執法,他這種依法辦事的法治品格已經充分展現顯。這種品格即便是在今天也是值得稱贊的,可見這種品格在當時特定的政治環境下是多麼地難能可貴。尤其難能可貴的是,他在還沒有接受法律學習的情況下,就開始了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實踐,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董必武過去的依法維權實踐使他具有了法治的自覺精神,另一方面是時代的洪流把他推到了法治實踐的前沿。而這一崇高的法治品格成為董必武一生所秉持、踐行著的品格。

  面對二次革命失敗后的嚴酷政治局勢,董必武並沒有喪失探索革命道路的信心,而是遠渡日本學習法律。董必武之所以遠渡日本學習法律,既是繼續探尋革命的需要,也是歷史潮流所致。具體說:

  一是嚴峻的政治形勢所迫。二次革命是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的繼續,但是最終因為資產階級政治上的軟弱而遭到失敗。二次革命失敗后,大量革命黨人被通緝、殺害,國內很難待下去,很多同盟會會員遠走他鄉,孫中山、黃興、李烈鈞等逃亡日本。作為一個具有革命的自覺性而非強迫性的先進知識分子,董必武也面臨著何處去、怎麼做的問題。董必武面對辛亥革命以來政壇的風雲變化,深思革命是這樣的嗎?經過思考,得出的結論依然是“追隨孫中山,繼續為在中國建立民主制度而奮斗。”⑥為了繼續革命的道路,在得知孫中山等人在日本東京重新積聚革命力量,開展革命活動后,董必武就選擇到日本去。

  二是受當時留日風潮的影響。鴉片戰爭之后,當時的中國人側重學習西方的軍事技藝以改善武器裝備。甲午中日戰爭后,大多數知識分子認為清王朝戰敗的原因在於日本推行了明治維新、改良了政治,於是轉而向日本學習政法制度。因此到日本留學者以學習法政的居多。“從1896年清政府派遣第一批13名官費留學生開始,各省地方政府也陸續派留學生赴日本留學,到1899年已有200余人。20世紀初更有大量自費學生東渡。1903年,留日學生已有1000多人, 1905年-1906年達到高潮,猛增到七、八千人,以后雖有下降,到1911年仍有三、四千人。這個時期中國官費、自費留學生共達數萬人之多,形成中國留學史上空前的第一次留日高潮。這個時期,中國留日學生在日本學習的專業很廣泛,尤以政法和軍事最為熱門。”⑦“據統計,1906-1911年間,清朝學部共舉辦過七次考取留學畢業生的考試,合格的留日學生共1252人……近65%是習法政專業者……國內的專門學堂也以法政為最多,各省官立高等專國內的專門學堂也以法政為最多,各省官立高等專門學堂(不包括師范學堂),1909年有128所,有學生22262人,其中法政學堂即佔47所,學生12282人,佔官立高等專門學堂學生總數的一半以上。”⑧雖然學習法律的動機各不相同,但是相當一部分人認為變法修律,改革官制,方能民富國強,所以很多人的視野轉向法律的學習和法律制度的移植。

  三是中國革命形勢發展急需法律人才。1898年戊戌變法,光緒頒布的改革詔令,大部分是從《日本變政考》中照搬過來的。變法源於日本,中國的革命也從日本起步,孫中山足跡遍及各世界強國,最終選擇以日本為革命的大本營。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派非常重視法治,立法建制也是中國革命的重要范疇。1897年孫中山就明確指出:“在當今的中國,公共生活中也許沒有一個方面比司法制度(如果它能稱得上制度的話)更急需進行徹底改革。”⑨武昌首義后,革命黨人制定了《中華民國鄂軍政府改定暫行條例》,頒布了以《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令和章程,各地軍政府也都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法令。為組織一個統一的政府,各省代表齊聚南京,制定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依據大綱選舉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確立了總統制的共和政府,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樹立了革命的法統。隨后頒布了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及一系列有關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的法規法令。《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共七章五十六條,它的法治意義在於確立了憲政原則、在中國第一次開創了以法治國的先河。它的頒布使得辛亥革命的歷史貢獻不僅僅在於以徹底的革命精神否定了封建專制主義,建立了民主共和國,更在於培育了近代法律生存的文化土壤和促使了人們法治意識的增強。隨著法治文化的生長和法治精神的提升,培養法律人才成為眾多有識之士的選擇。“1911年武昌起義前后,許多留日學生回國投身辛亥革命,一度留日學生驟減。1913至1914年,又恢復和增加到四、五千人,出現第二次留日高潮,直到1930年留日學生還有二、三千人。這個時期既有為建設民國未來而赴日本深造的,也有對社會混亂不滿而赴日本留學、尋找救國道路的。既有官派留學生,也有大量自費生……仍以學軍事、政法為多。”⑩

  在這樣的歷史大背景下,董必武的思想必然受到影響。再者,董必武所看的書籍和報紙大多是留日學生所寫,特別是日本在明治維新后突飛猛進的發展,日本很自然成為董必武向往的國家。“二次革命”失敗后,於1914年1月東渡日本,考入東京私立日本大學法科學習法律,系統學習法律知識。1917年2月21日再次赴日,參加東京私立日本大學法科畢業考試,3月31日經考試合格畢業。

  三、辛亥革命后法治思想的形成與法治實踐

  按照一般的邏輯推理,系統地學習了法律之后,一般就會走上以法律為職業的道路,成為法律人,這在辛亥革命后也不乏其人。董必武在系統接受了法學教育之后,也完全可以復制這種道路,但是他並未按照這一歷史軌跡規劃人生道路,而是將自身的命運與民族的命運結合起來進行道路的選擇,走的是以法律為革命的手段、以法律職業為革命的掩護的職業革命家的道路。

  董必武於1917年4月完成學業回到武昌,與張國恩合辦了一處律師事務所。由於董必武和張國恩有深厚的法律知識功底,再加上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律師業務很快開展起來。“一次,董必武與張國恩承接了一件很棘手的案件,他們仔細分析了案情,代被告人寫了訴狀,呈送當地法院,得到法官的認可,案子獲得勝訴,董必武、張國恩兩位律師的威望大增。”○11來請他們代理訴訟的人絡繹不絕,特別是很多下層民眾慕名而來。董必武雖然在當地法律界威望很高,但是他並不是以律師為執業謀生的。他在從事律師職業時,並未中斷革命活動。董必武之所以當律師、創辦律師事務所,一方面是通過律師活動匡扶正氣、維護正義,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以律師職業作掩護,繼續進行革命活動。他在武漢從事革命活動時,與其密切往來的同志中,也有不少是攻讀法律,從事律師職業的,律師事務便成為革命活動重要場所。所以,律師身份和律師事務所隻不過是董必武從事革命活動的立足之地和掩護場所。

  護法戰爭開始后,董必武便離開律師所,開始了新的革命斗爭---創立新學。當董必武認識到中國革命成功必待新興勢力參與后,與1920年創辦了私立武漢中學,以傳播革命思想、培養革命人才為目的。董必武在新形式的革命活動中,充分運用法律武器與腐朽反動勢力作斗爭。由於武漢中學所進行的教育改革措施對舊教育制度是一次巨大沖擊,再加上師生的進步活動,受到守舊分子和反動分子的仇視。冒充湖北省教育會會長謝石欽勾結武昌警察局,以武漢中學“強佔省教育會的房屋”和宣傳“擾亂社會秩序的言論”為借口,妄圖查封學校。受到董必武等人的嚴詞駁斥而未得逞。董必武為了發展進步教育事業,發動武漢教育界的正義人士聯合起來,改組湖北省教育會的活動。1920年秋,董必武發起召開湖北省教育界大會,揭露謝石欽冒充湖北省教育會會長、侵吞教育會公款的非法行為和湖北省教育會的種種弊端,並決定以原府制為單位,每府推一代表負責籌備改組教育會,並通電全國教育界。董必武等人的依法維權斗爭遭謝石欽的敵視和破壞。謝石欽指使其弟謝仲奇出面以“誣蔑名譽,妨害秩序”為由,向武昌地方檢察廳控告董必武等人。1920年11月19日,開庭預審,董必武慷慨陳詞,據理而辯,進一步揭露謝石欽的種種罪惡,地檢廳要求謝將原案自行撤銷,否則將追究謝德冒充和誣告罪。這場官司的勝利,使教育界進步勢力受到極大的鼓舞。但是謝石欽不甘失敗,於1921年2月冒充湖北省教育界代表赴京請願,同月17日董必武等107人又以湖北省各學校職教員的名義再次發出通電,同時實行法庭起訴。在董必武等人持續不斷地依法斗爭下,直至1923年秋組成湖北新教育會,這場斗爭時間長達4年,在這場斗爭中董必武依法斗爭,它的法律才能再一次得到充分顯示,也表明其法治思想已經初步形成。

  在這場教育領域所進行的斗爭中,董必武依靠進步勢力、團結中間勢力、反對敵對勢力,充分發揮了自己的法律才能,盡最大可能通過法律進行抗爭,這也是他在辛亥革命失敗后以新的經由法律途徑取得的一場勝利,這場依法維權的勝利既使董必武更加堅定了革命必將勝利的信心,同時更為他此后長期致力於法治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

  四、辛亥革命前后董必武法治思想的特點

  縱觀董必武在辛亥革命前后的法治思想和實踐的發展脈絡,在其努力實現思想理念與社會實踐相統一的法治革命道路中,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在舊法體制下積極依法維權。殘酷的現實使他直觀地認識到舊社會的法制無度,對舊政治制度的仇視使他轉向新的道路思考和探索,在這一認識轉變過程中,董必武也努力利用舊的法規積極維護合法權利。盡管這種依舊法維會合法權益,很難如願以償,但這一抗爭一方面教育了董必武,使他認識到在舊法體系下是無法維護合法權益的﹔另一方面也使他認識到,在舊法體系下,人民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要維護權益必須以革命的手段打破舊法建立新法體系。二是在革命斗爭中積極立法、公正執法。辛亥革命中有武裝的對抗,也有議會的和平斗爭,董必武不僅積極地參與這兩種革命形式,而且還以創立新法、嚴肅執法這一獨特的斗爭形式極大地支持了辛亥革命。這種思想的超前性充分展示了董必武具有良好的法治素養,這也是他之所以能夠成為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主要奠基人的原因所在。三是為探索新的革命道路而學習法律,以法律為革命的手段而不以法律為謀生的手段。在辛亥革命失敗后,不少人失去斗志或沉淪,但董必武依然積極探尋革命新道路,遠赴日本學習法律的目的是繼續尋求革命的新道路和方法。當時不少人學習法律后便以此為謀生的職業,董必武回國后雖然也從事過一段律師執業,但是他的終極目標是利用這一身份掩護革命活動,而不是以此做為安身立命的職業。在辛亥革命前后,董必武的法治之路是一條利用舊法、創立新法、學習西法、依法開展革命活動的獨特之路。

  盡管董必武運用法律武器進行革命斗爭也取得一些勝利,但董必武深知,在舊中國完全靠法制是不能解決社會根本問題的,必須動員人民起來進行革命,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根本。不過即便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他依然努力學法、立法和用法,這種崇高的法治精神和對法治社會的殷切希望是值得我們學習和紀念的,這也是辛亥革命時期董必武給我們留下的一筆寶貴精神財富。

  注釋:

  ①②③⑥○11《董必武傳1886-1975》(上),中央文獻出版社,北京,2006年第一版,第15、17、44、47、63頁﹔

  ④⑤《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版,第331、331頁﹔

  ⑦⑩王曉秋:中國人留學日本110年歷史的回顧與啟示,《徐州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6年7月﹔

  ⑧賀躍夫:清末士大夫留學日本熱透視-論法政大學中國留學生速成科,《近代史研究》, 1993年第1期﹔

  ⑨孫逸仙,埃德溫.柯林斯,余霞譯:中國的司法改革,《近代史研究》,1984第2期。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主持人、河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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