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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

陳敬剛  2011年12月20日09:12  來源:光明日報

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



  古“法”字寫作“灋”,而“廌”即為獬豸,“廌法”二字合為一體,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從水,取法平如水之意。

  一國傳統法律文化是該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最寬泛的意義上講,是指該國在傳統社會這一特定歷史時期的法律實踐活動中所創造、積澱的全部法律成果的總稱。具體而言,它包括以傳統社會法律設施為主的器物層面的法律文化,以古代法律規范、法律技術為主的制度層面的法律文化以及以傳統法律思想、法律觀念為主的心理或意識層面的法律文化。其中,心理或意識層面的傳統法律文化體現了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在傳統社會業已形成並在后世得以傳承延續有關法和法律現象的群體性認知、評價、情感表達和思維方式,深刻反映出該民族國家傳統法律的內在精神及其獨特的價值觀念和訴求。

  在法制現代化理論中,根據法治生成的基礎與來源的不同,世界各國的現代法治可以被歸為兩類:“內生型”法治和“外生型”法治。在“內生型”法治國家中,其現代法治系由本國傳統法律文化在歷史長河中自然孕育、演化而來,兩者之間的繼承、傳續關系十分明顯,在基本精神與價值觀念上相互契合、幾無差異。相反,在“外生型”的法治國家,由於其現代法治的生成並非社會內部自然演進的結果,而是在政府的主導下、通過借鑒移植、消化吸收他國法律制度才得以確立的,因此,作為一種外來的制度文化,其現代法治與本國固有的傳統法律文化之間存在著質的區別,兩種異質法律文化之間的沖突與張力將直接影響其法治建設的發展進程,甚至構成其法制現代化事業成敗與否的關鍵性因素。

  作為一個“外生型”法治國家,我國的法制現代化進程從一開始就面臨著傳統與現代這兩種異質法律文化的沖突與融合問題。

  我國近現代法制起步於清末修律,其主要方式是移植他國“先進”的制度文化來改造、重塑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以適應近現代中國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對外交往的實際需要,即所謂“折中世界大同各國之良規,兼採近世最新之學說”(沈家本語)。盡管如此,應當看到,自20世紀初以來,隨著中華法系的解體,我國本土生成的傳統法律文化雖然在制度層面逐漸退出了歷史舞台,但其中所包含的法觀念、法意識作為某種“活”的法律文化積澱仍然以其特有的方式影響、左右民族每一成員的法律思維與行為選擇。現代法治在規范社會生活、構建法律秩序的過程中經常遇到來自傳統的阻力,難以從“紙面上”、“書本上”落實到社會成員的“行動中”,這一切都要求我們理性反思百余年來法制現代化進程在目標、路徑上存在的問題,認真總結傳統法律文化的優點和不足,並從中挖掘出有益資源,以做到“古為今用”,從而實現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的有效對接,夯實社會主義法治的文化根基。

  毋庸諱言,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確實存在大量與現代法治扞格不入的消極因素,它們嚴重阻礙了法律文化傳統的自我更新,也是近現代中國法律制度為什麼必須實現轉型的根本原因之一。但同時,我們不能因此就簡單否定其全部價值,畢竟,“傳統是歷史和文化的積澱,隻能更新,不能鏟除,失去傳統就喪失了民族文化的特點,就失去了前進的歷史與文化的基礎”(張晉藩語)。事實上,傳統法律文化作為整個中華民族在規范社會、治理國家過程中經驗智慧的結晶,其制度層面的法律文化曾經遙遙領先於同一時代世界各國的現行法制,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閃耀出異常奪目的璀璨光芒。此外,傳統法律文化還包含有許多科學、合理的因素,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中華法制文明偉大復興的強大精神動力和可資利用的重要“本土資源”。

  筆者認為,至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解讀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

  首先,傳統法律文化可以為當代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我國是一個有著數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古代先民在這片熱土上創造了燦爛輝煌的傳統法律文化。不僅如此,這些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精神原則、規范制度還與其他優秀的民族文化形式一起被輸入日本、朝鮮、越南等周邊國家,對其封建性法制乃至整個封建時期的社會經濟文化產生了重要而深遠的影響。撫今思昔,民族先輩在法制建設方面取得的杰出成就,是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迫切需要的精神動力,它可以增強民族的凝聚力、自豪感和自信心,激勵我們為推動國家法治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中華法制文明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斗。

  其次,傳統法律文化中有許多積極因素、合理內容是構建現代法治的有益資源,對其在適當改造的基礎上加以借鑒、吸收,有助於推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這方面事例眾多,譬如,古人“禮樂刑政,綜合為治”的治國思想提醒我們要多角度、多維度地建立社會治安防范體系,積極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有效化解各類社會矛盾。又如,傳統法律文化中“情法結合,慎刑恤獄”的法治思想及其法律實踐要求我們在司法審判工作中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審慎處理各類刑事案件,以公正司法促進社會和諧。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目標愈加清晰、明確,人們越來越重視有效發揮傳統法律文化在現代法治中的積極作用,並將其中的一些優秀資源創造性地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夠直接適用於立法、司法實踐當中。譬如,儒家思想與傳統法制中矜恤、優待老者的原則與實踐在我國近現代各部法律中消失了百余年之后被重新作為一項重要制度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當中:2005年頒布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70周歲以上的老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今年剛頒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確規定,除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案件以外,對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老人不適用死刑,等等。

  傳統法律文化是塑造現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基石,法律文化的交流與融合是構建現代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筆者相信,在汲取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必將展現出勃勃生機,古老的中華民族一定會再續新的篇章,為世界法制文明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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