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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論社區矯正對象權利的保護

丁寰翔  2011年11月22日08:45  來源:光明日報

  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社區矯正從今年5月1日起由試行轉為正式施行。而要推進社區矯正這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必須充分認識保護社區矯正對象權利的重要性,因為,能否保護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關系到社區矯正制度能否真正建立和順利實施。

  人道主義是社區矯正對象權利保護的本源

  人道主義的核心就是將人當作人來看待。人是自然的產物,也是社會的產物。人作為社會的產物,社會應當給予個體的人以必要的尊重,賦予他們平等的權利。罪犯首先是人,只是因為實施了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而成為了罪犯,但是他們理應享有作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最基本權利,這是罪犯獲得相應權利的最充分的理由。人道主義在刑罰運用中就是要將罪犯作為倫理主體來對待,而不是作為物體來處理。因此刑罰執行機構在行刑過程中要清楚地認識到:受刑人是人,必須將其作為人來看待和尊重,而不是作為手段的客體。具體而言,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要更好地體現人道主義:其一,受刑人雖然受國家追訴和審判而受刑,但並不因此而失去其人格自尊﹔其二,在刑事司法中,受刑人是因其罪責而承受刑罰,並非作為手段而受刑罰,其獨立的人格主體還是存在的﹔其三,對受刑人進行刑罰處罰重在以積極的態度對其予以教育矯治並促使其復歸社會。在社區矯正過程中,要尊重社區矯正對象的人格自尊,禁止將其作為實現刑罰的工具並採取歧視的態度。社區矯正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刑罰適用與執行的主導形式,其本身也是刑罰人道主義的反映。社區矯正對象作為社區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從人道主義出發必須給予切實保護。

  人權保障是社區矯正對象權利保護的基石

  人權是指人作為社會存在物基於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享有或者應當享有的權利。我國有關法律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有著明確規定,特別在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原則性規定,既賦予人權概念以確定的內涵,又從原則上提升了公民權利的實質含義和價值,為人權保障提供了充分的憲法依據。“人權”入憲,有利於國家通過法律制定將人權觀念轉變為法律權利,促進權利觀念的發展,使我國人權保障進入了新的時代。

  罪犯權利是人權觀念最重要的表現。在封建社會,由於強調“輕權利重權力”的專制集權統治,基本上實施刑罰報應主義,罪刑擅斷現象嚴重,人們也不把罪犯當作獨立的個體和權利主體來看待。而到了現代社會,罪犯雖然犯了罪,受到了刑罰應有的懲罰,但並沒有開除他們的國籍,因而,他們仍然是一國公民,擁有一定的法律地位。罪犯權利是作為主體資格的人所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隻改變了作為公民的罪犯的權利狀況,但並沒有否定罪犯的公民資格。因此,國家在有權懲罰罪犯的同時,也負有保障罪犯權利的義務。在最低限度上,國家既然沒有剝奪罪犯的生命,就意味著國家在法律上承認罪犯生命權的存在,因而除保護罪犯生命權外,也必須保障罪犯作為人所共有的基本平等權利。即使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在執行死刑前,罪犯的公民資格還沒有消失,其所享有的法定平等權利也必須受到保護。罪犯是社會上的一個特殊群體,罪犯權利是社會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罪犯權利的保障,就沒有所有公民的人權保障。社區矯正對象作為服刑人員,同樣具有憲法與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保護的人權內容。

  法治理念是社區矯正對象權利保護的精神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的法治建設包括立法與法律修改、司法改革、依法行政,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是,制度的構建必須要有理念支撐,法治理念是人們對法治本質及其規律的理性認識與整體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觀念,是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對法律價值的解讀而形成的一種認知模式。法治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對權力的限制與制約和對權利保障的加強。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刑罰執行的方式,同樣要受法治約束。在刑事法治領域,國家刑罰權屬於公權力,刑罰權的濫用和擴大,勢必侵犯罪犯的權利,因此,刑罰權必須受到限定和制約,不可隨意擴張。國家在運用刑罰權時必須恪守尊重受刑人人權的義務,賦予受刑人更多的對抗非法侵犯的權利,防止公權力隨意對罪犯權利進行克減,更好地激勵罪犯自我改造,最大限度地發揮矯治罪犯的作用。

  相關國際人權公約是社區矯正對象權利保護的參照

  隨著國際人權運動的廣泛深入開展,國際社會對罪犯權利保障問題日益重視,通過不懈努力先后達成了一系列關於罪犯權利的國際協議和公約,這些國際協議和公約主要有1955年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准規則》、1975年的《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宣言》、1979年通過的《執法人員行為守則》等等。這些文件是聯合國人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表明了對罪犯人權的尊重和對罪犯人格尊嚴的維護,對罪犯所應享有的權利形成了較為廣泛的一致意見,對於推動世界范圍內罪犯權利的保障起到了標示作用。一個國家一旦加入上述國際條約或公約,則該國際條約或公約就對該國有約束力,並要求在國內立法中得到體現。我國已簽署或者批准加入許多有關罪犯權利保護的國際條約或公約,因此,我國不但要在法律中體現這些國際條約或公約的精神,而且要在司法實踐中包括社區矯正工作中予以貫徹和體現。 (作者單位:浙江萬裡學院法學院)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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