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現代憲法的精神及其基本原則都彰顯著人文主義精神。憲法的目標是“讓每一個人成其為人”,並以此為出發點制約各種政治、經濟、社會的永固權力。自有憲法以來,它就肩負著保護人民權利的使命,成為人文主義的最具表現力的載體。
近現代憲法中的人文精神
幾乎所有自稱“依憲治國”的國家都公開承認以下幾大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即政治事務中最基本的權利屬於人民,人民的價值取向及維護人民尊嚴的道德信念是人民主權國家的理論基礎。“主權在民”的原則,奠定了國家權力體制的政治基礎,肯定人民在國家中的政治地位,是人文主義精神在憲法中的有力體現。
人權保障原則,即人民的權利是國家權力存在、配置和運行的目的、以保護人民的權利為首要責任。人不是為國家而存在,相反,國家就是為人而存在的。
限制原則,即限制政府的權力。既要發揮國家權力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功能,又要防止國家權力侵犯人民權利,那就必須制定並實施憲法。
中國古代社會就有以人為本的文化精神。春秋時期管仲最早提出以人為本的方略:“夫王霸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理則國固。”管子從制度上強調尊重人的作用和地位,處理好政權與人民的關系。但我們也要看到,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並不具備現代憲法產生的土壤,因為該時代的人文精神只是維護主權的一種手段,其無法演化成限權的制度或思想。
人文主義在憲法實施中的現狀
“以人為本”高度概括了人文主義的思想。我國憲法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但在憲法實施的過程中,人文主義的貫徹還有不足。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一個振興而強大的中國正在崛起,思想文化的現代性也在重建。但是高消耗、低效益、粗放經營的經濟發展方式急需轉變。更重要的是,為了追求現代化,急於要效益的心理普遍存在。由於人文素質不高,出現了急功近利、效益至上、“見物不見人”等不良狀態。
中國是一個具有兩千多年封建傳統的國家,缺乏現代意義下的自由、平等之精神。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以利益作為價值體系的中心,人文精神往往失落和下滑。這也凸現了重建人文精神、重造人文品格、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質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盡管傳統的人文主義包含有以人為中心的“人本”、“人貴”、“民本”和“愛人”等思想,但是卻沒有催生出法治的精神。正因如此,人文主義一方面缺乏思想上的正確樹立,導致在憲法實施的過程中,缺乏公眾的法治、憲法意識的培育﹔另一方面,市場經濟在西方與中國發展背景的不同,以及市場經濟的負面作用,使得傳統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並未演進到現代意義上的人文主義上來。
憲法實施中怎樣弘揚人文主義
第一,正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引領自由、平等觀念的樹立。市場經濟主體中的決定因素是人,其對市場經濟的運作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自由、平等的原則理念,是人文主義的重要內容。盡管政治、經濟、意識形態都引入了自由、平等的理念,但該理念在經濟領域的發展中卻起著“領跑”的作用。
市場經濟表面上導致了人們之間利益的對立,甚至以犧牲一部分、滿足另一部分的利益為代價,但這種競爭使整個社會獲得了巨大的進步。自由、平等的競爭才是市場經濟的關鍵。自由是社會的必須,但自由只是社會生活的一個方面,當自由與平等緊密結合起來時,社會擔當起仲裁人的角色,其任務是主持公道,防治濫用權力。
自由與平等不僅確立了市場經濟主體的地位,同樣也反對國家權力本位。它強化了市場主體的自主意識,推進社會自主性發展,對人們擺脫身份的束縛和推動社會經濟的進步,起了重要作用,奠定了權力制約的觀念基石。同時,自主意識的提高,使權利本位的思想深入民心,不斷強化權力制約意識,從而為以限權理論、民主與法治理論為內容的憲法文化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觀念性基礎。
第二,培育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憲法意識要求社會主體正確把握憲法的內涵,更要求社會主體從內心對憲法產生強烈的信服感,在實踐活動中自覺將憲法的要求作為自己行為的准則。
中國近代立憲運動雖未成功,但卻起到了思想啟蒙作用。隨著上世紀80年代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深入,人們對憲法的認識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目前民眾的憲法意識與憲法實施的要求還有距離。中西方國情不同,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不是由下往上演進的,而是以國家為主導的,這也就決定了國家在維護憲法權威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國家不僅要在憲法中具體規定憲法的效力,而且在運行中要排除障礙。維護公民權利不是停留在“紙上憲法”層面,還要通過有效的監督,才能使憲法真正得到貫徹實施,使公民對憲法產生信心和信仰。我國憲法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以保護公民權利為目標和依歸,公民通過選舉、參政、監督和救濟等權利對國家權力加以監督和制約。我國近幾次修憲中,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條文順序的變化,彰顯了對“以人為本”的重視。
總之,隻有通過憲法的實施,才有助於憲法中人文精神的傳播,同樣,隻有人文主義精神的普及傳播,才能進一步樹立憲法權威。
(作者為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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