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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法律

正確理解公眾意見與公正執法的關系

方工  2011年11月07日09:34  來源:北京日報

  當前,有些司法機關對一些社會關注的“敏感”案件、可能出現“影響穩定的風險”的案件,為了規避上級指責、輿論質疑、公眾不滿、矛盾未能化解、指標考核等壓力,而在權衡中不敢依法裁斷,以致發生法庭在開庭時向旁聽者發放量刑意見問卷、二審司法機關征求一審司法機關所在地區黨委對案件的意見等事例。有些公眾也認為,司法裁斷不依從公眾意見甚至不採納自己意見,就是違背民意的司法不公。這麼看,對嗎?

  科學認識公眾意見與司法的關系應明確如下四個問題

  首先,什麼是真正的民意。所謂民意,按辭典釋義是人民共同的意見和願望,在當代社會,民意的實現離不開民主制度和法律秩序。我國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政治制度行使國家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嚴肅的民主程序,制定的國家憲法和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體現。其中對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權的賦予,對司法機關正確履行職責,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打擊犯罪保護人權的要求,凝聚著人民的願望、利益。

  其次,一部分公眾的意見不能等同於民意。公眾因利益、閱歷、經驗、知識、觀念或職業需要不同,對刑事司法活動很可能意見不一,甚至是針鋒相對。所以公眾意見本身,即使很多人通過網絡、媒體等表達的意見,也不是必然符合民意。未經民主程序科學確定的所謂“民意”,只是對公眾意見的俗稱,真實民意包括公眾的態度和意見,但不等於公眾意見。公眾意見具有兩重性,既可以反映人民要求,捍衛和推動公平正義,也可能被影響、誤導、夸大、利用而情緒化誤入歧途。對此,我國上個世紀發生的那場標榜“群眾運動天然合理”的浩劫,就是深刻說明。

  再有,刑事司法任務是居中裁判。司法的任務,本就是在利益沖突、觀點對立中,居中做出公正裁斷,如怯於某方強勢意見的壓力,不敢居中裁判而是被動依從,無異於強勢方自行裁斷,司法無所作為,何來司法公正?

  還有,公眾監督司法工作不是代行司法權力。公眾意見是對司法工作的社會監督,正當且必要,不可或缺,但監督司法工作是提醒、批評、建議的活動,卻不是代行司法權力,不能沖擊司法權獨立行使的憲法原則。司法者要認真對待監督意見,但偏離法治軌道,放棄司法獨立,會事與願違,使監督異化失去正面作用。

  “挾民意以令司法”所帶來的不良后果

  首先是司法權被隨意侵犯的危險。如果對公眾意見的重視是以出讓司法權來體現的,那必然使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失守,對此,佘祥林在強烈要求認定他犯罪的被害方意見與沒能承受住壓力的司法機關強大力量面前,蒙受冤屈的沉痛教訓,不可忘記。更須警惕,如果多數人意見可以使司法者依從,那麼順理成章,任何組織、團體、個人就都可以“挾民意以令司法”,必然造成司法權被侵犯的嚴重后果。

  其次是損害少數人權利的危險。因訴訟一方獲得支持人數多,或造成社會穩定風險的能量大,就使司法公正的天平向這方傾斜,漠視、壓制聲音微弱的少數人意見,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會使少數人權利失去保障。正如英國學者阿克頓所說:“民眾中蘊藏的力量若被喚醒,少數人將無法抵擋他們。面對全體人的絕對意志,他們無可訴求,無可援助,無可躲避。”這樣,弘揚法治精神、增強法律信仰、樹立司法權威,都將無從談起。

  再有是矛盾難以化解的危險。假如司法者在公眾對案件表達的意見面前,優柔寡斷,不敢獨立行使職權依法裁決,則既削弱司法權威,又有失公正。這種態度,必會造成不同意見因失去法律的權威評價和有效調整而趨復雜激化,直至形成難解的社會矛盾。這樣,不但眼前而且遠期也很難期待能夠創造出化解社會矛盾的有利環境。

  還有是不利於政治目標的實現。說到底,良好的政治目標,必須通過法治實現﹔傷害法治,必然傷及政治目標。司法者規避社會不穩定的風險,迎合反映強烈的公眾意見,很可能造成無辜者蒙冤、犯罪者逍遙法外,或使處罰寬嚴失當的后果,還會助長自認為佔據民意優勢就可以藐視法律挑戰司法權威的意識和行為。一旦背離法治成為常態,實現政治目標的社會條件也就不復存在。

  “離開法治對待民意,就有導致民粹主義的危險﹔離開民意對待法治,則有導致精英主義的危險。”此言甚是

  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對待公眾意見不能隻講“政治正確”,不講章法,隨心所欲,要以對建設法治社會是否有利為標准。學者俞可平曾說:“敬畏民意,就要崇尚法治,法律要以民意為基礎,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離開法治對待民意,就有導致民粹主義的危險﹔離開民意對待法治,則有導致精英主義的危險。”此言甚是。

  正義女神雕像是蒙著雙眼,一手持寶劍,一手持天平。雕像的背后,刻有一句簡潔的古羅馬法律格言:“為了正義,哪怕它天崩地裂”。1985年《聯合國司法獨立原則》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公正地裁決案件,而不受來自任何部門或出於任何理由的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司法為民,就應該強化這種精神,不因為各種風險而動搖。

  當前,司法中確實存在不公、不廉、能力不強、作風不正等問題,必須堅決糾正。但是,解決存在的問題,不能用背離憲法原則的方式。在我國的政治和法治環境下,司法者對案件獨立做出裁斷,固然可能出錯,但畢竟是個案性質,容易糾正和救濟。而如果不能獨立行使司法權,則傷害了法律制度,錯誤就帶有根本性和廣泛性,糾正起來成本極高。同時,放棄獨立行使職權並不是保証公正的良方,近日媒體報道,台灣近期對以殺人罪判處死刑的江國慶予以平反,錯案原因就有當時顧慮民意的因素,境內外此類案例甚多。可見不負責任,不敢擔當,這種做法並不能實現民意。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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