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的司法審判實踐普遍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司法功能,即審判公共關系的協調功能。審判公共關系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運行過程中,為使自身與社會公眾相互了解、相互配合而形成的特定關系。人民法院不僅僅是訴訟案件的裁判者,也是法治精神的宣傳者和傳播者,法制的傳播和公共關系的維系應當貫穿於審判工作的全部過程和所有環節之中。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運用公共關系將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則變成社會公眾的信念和行為准則,以實現現代審判權的良性運行,從而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審判公共關系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與社會公眾之間進行審判信息傳播和溝通的過程。審判與公共關系之間是一種辯証關系,審判公共關系的方法與技能實際上就是公共關系實務的操作水平,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就是對現代新聞傳播觀念和網絡輿情的領悟、把握和運用的程度。審判能否有效地利用各種傳播媒介,遵循傳播溝通活動的基本原則,造就有利的輿論環境,是組織開展各類公共關系活動成功的關鍵。司法審判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手段,其發展與公共關系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同步性,在司法審判過程中運用公共關系是實現人民司法“公正、廉潔、為民”核心價值觀的必要方法。司法審判在社會治理結構中的作用越大,公共關系在司法審判工作中的地位就越重要﹔而公共關系在審判工作中的作用發揮越充分,司法審判就越有可能取得成效。
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絕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既需要新聞媒體的宣傳教育,也需要在全社會開展普法教育,更需要在司法審判中注重公共關系的傳播作用。如果司法審判能夠注重運用公共關系,法官能夠樹立公共關系是審判職能的延伸和拓展的理念,並在審判過程中注重公共關系藝術方法的應用,那麼審判將會上升到一種更加符合國情社情民意,更加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境界。
在司法審判中導入公共關系,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審判公共關系應用的基本原則,是人民法院運用公共關系方法促進法治目標實現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准則。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科學,法律科學的成長總是與司法審判實踐的經驗攜手共進。審判公共關系的運用須注重時效性原則,針對審判過程的實際需求來確定公共關系應用的最佳時機。同時,公共關系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有時傳播宣傳時機和公共關系解決危機的時機稍縱即逝,必須在審判權的運行過程中及時准確地把握好。
在現代審判權的運行中導入公共關系,有幾種可供選擇的實踐路徑:
一是運用典型案例詮釋法律精神。典型案例就是“活動的法典”,以案講法實際上是法律精神最為現實的傳播方式。運用典型案例開展法制宣傳有助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有助於加深社會公眾對法律的理解,加強法律規范的應用。運用審判公共關系需要積極主動與傳媒進行溝通,通過新聞傳媒宣傳報道各類案件審理和裁判的情況,以此來教育群眾,達到法律的預防和規范功能。通過文字報道、案例評析、理論研討和展開討論等多種方式擴大審判工作法律效果,在更加廣闊的領域裡辨法析理,將典型案例所蘊含的法律精神傳播到全社會。
二是運用裁判文書傳播法治思想。判決不僅僅具有法律意義,同時可以視為一種最直觀、最真切、最形象的宣傳法治精神的范本。公示裁判針對典型案例的程序適用、証據認定、法律適用等事項,能夠使社會公眾清楚地了解裁判文書所蘊含的法律精神,使人們真切地理解到法官所作出的每一份判決就是活的法律,從而對司法審判產生神聖和崇敬的心理,自覺服從和遵守法律秩序。
三是運用行為藝術拓展司法公信。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一言一行都是法治宣傳的載體,法官的言行本身就是法律精神的廣告,法官謹慎的言行所展示的良好形象和高尚人格會影響和感染包括當事人在內的所有人。在審判公共關系的應用中善於運用法官言行的公共關系作用,能夠產生“此時無聲勝有聲,此時無言勝萬言”的公關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四是運用宣傳溝通贏得理解尊重。法官要講求司法的人性化和人情味,在審判中與當事人保持一種良好的對話和溝通交流關系,這樣才能使審判工作在一個相對和諧理性的環境中展開。法官在審案過程中的心理、思想、語言溝通與交流也是一種積極有效的公共關系技能。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了法官具有法制宣傳的義務,在當好審判員的同時還應當做好宣傳員。因此,審判公共關系是一種信息交流與溝通的法制宣傳活動,審判公共關系應當是建立在審判信息交流與溝通基礎之上的法制宣傳。
古羅馬《十二銅表法》表述了法律最本質的價值: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正義和法律應當像美麗的星空一樣指引著人們前行的道路,也照耀著法官明淨的心靈。司法實踐檢驗著每一位法官的人格和核心價值觀,通過審判公共關系方法的應用,將法的精神與公正司法轉化為人類的幸福,這是當代法官最理想的職業境界與追求。
(作者單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大學法學院)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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