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已經公布有關起草部門提交的《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並公開征求意見。修訂部分共涉及99條,總的容量上也擬將從現在的225條增加到285條,新增的有60條。此稿的起草經過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門研究,多次聽取地方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代表、基層辦案部門、律師和專家學者意見,在充分論証並取得基本共識的基礎上形成。從這個草案看,雖然官方立法色彩比較濃,還沒有充分聽取社會各階層特別是經濟界、社會學界和普通公民的意見,但是草案的人權進步顯而易見,體現了我們的立法草擬機構,是了解國情現狀、能夠充分體現絕大多數人意志的。同時,草案中的一些條款也引起了廣泛的討論,需要高度重視,防止不當法條入法,導致長期的后果。
這次草案中符合中國國情、體現立法進步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大方面。
第一,總結了近年發生的典型的嚴重冤假錯案的教訓,進行了針對性的防范規定。修改的條文比較多,主要涉及完善証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對違法証據排除(草案14、17到21條)、律師辯護的提前(33條)、逮捕條件的限制(38條)、超期羈押的防止(41條)、監視居住的擴大(29到31條)、強制措施的監督(45條)、二審開庭的明確(81條)、証人出庭的規定(22條)、死刑程序的兼聽把關(85、86條)、由法院決定精神病強制收治而不是公安決定(98條),都有了很好規定。
第二,本次修改鞏固了《律師法》修訂的成果。對保障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提前介入權、了解案情權、監督控告權、提出建議權、同被告溝通案情權、通訊權,都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進一步保障了律師職業權利。
第三,本次修訂關注了當前刑事訴訟實踐中控辯雙方摩擦較多的熱點問題,多數根據有利於保障人權、規范偵查、控制濫權、保障律師權利、防止錯案發生的原則進行修法。
第四,引進了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公約的一些基本條款中的原則,同世界人權保護總趨勢趨同。比如不得強迫自証其罪,嚴格逮捕條件、加強審訊制約、加強強制措施中的公民財產權保護,對公權力剝奪人身自由的權力邊界進行限制。
第五,同死刑權上收相一致,進一步嚴格死刑審判程序和証據條件、更加關注死刑復核中的會見被告面核,聽取律師、檢察、被告本人的意見。嚴把死刑案件質量關。
但是,這次修訂中也有一些條款值得進一步討論,涉及一些重大問題,草案公布后各界反響強烈,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第一是採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問題。通俗的說法就是“秘密逮捕”。這一條必須堅決禁止。修正案第36條拘留、39條逮捕中,都有幾種可以不通知家屬的特殊排除條款。這明顯是受國家安全、反貪部門的辦案需要出發,而進行的部門觀念立法。“密捕”是現代法治國家嚴格禁止的。聯合國“禁止強迫失蹤公約”已經有二十多個國家簽署。不論什麼性質的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須及時通知家屬和監護人。
第二是秘密偵查手段法定化問題。加強技術偵查証據的法定效力,其初衷是好的,是為了防止對言辭証據過度依賴,防止為了逼取口供而進行刑訊逼供。但是,這可能會導致一個更嚴重的后果,就是在刑事偵查中,將竊聽、監視、偷拍、秘密搜查法定化、普遍化。這將會導致對公民自由權利、隱私權利的嚴重侵犯。雖然法條中規定了嚴格限制為幾種對象,規定了嚴格審批程序,但是以往的實踐告訴我們,這一條一旦法定化,就會打開一條無邊的閘門,必然會被一些部門日益濫用,最終導致失控,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隱私權。這在國際人權史上都是有教訓的。這是一個重要的邊界,我們不能將這種密偵手段合法化、公開化、法定化。
第三是大量引進取保候審偵查方式,根本上改變中國司法中關押偵查過多的問題。現代法制健全的國家,刑事偵查的主要方式並不是關押偵查。除了殺人、強奸、傷害、搶劫等暴力型犯罪,90%以上的財產犯罪、職務犯罪、公司犯罪、商事犯罪,都採取交保釋放,不依靠口供,而依靠客觀調查進行偵查。關押率很低。但是我們中國的現狀是95%的犯罪都是關押偵查。看守所人滿為患,長期關押還導致一些錯案、無罪案查明后,不得不判決防止國家賠償的故意錯案現象。這次修法,准備由常委會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是一個大動作,是個好機會,應當考慮從根本上改進中國的刑事偵查模式,在取保偵查上進行突破。未判之前都還不是罪犯,關押隻為了偵查需要,隻要能破案,就不要必然把人關起來。草案25條、26條,已經有了很好的規定,擴大了取保適用的范圍。但是,最關鍵的一條沒有改,就是關押偵查應由法院審批,而不是公安自己審批。應當由偵、控方和嫌犯律師方,可以就應不應當關押偵查問題,直接投告法院處理,由法庭聆訊后作出決定。現在的規定寫得再好,隻要審批權在公安手中,就不可能減少關押偵查。因為辦案機關都喜歡關押審訊,有利破案。
第四是辦案時效的限制問題。這次有很多的延長規定,這值得討論。中國目前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問題,是大量的超期關押問題,訴訟拖沓問題,不是辦案時間不夠的問題。一些檢察機關和公安配合,對根本無須退查的案件,故意兩次退查延長 5個月關押﹔對開庭審判中發生的無罪案件,不是判決釋放,而是允許檢察院申請延長,重新偵查,重新起訴,重新受理﹔有的反復搞發回重審。利用這些程序權利,長期超期羈押的案件,已經比較普遍。這次修法對這一問題應當有所觸及。
第五是証人保護問題。中國的証人傷害,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來自於公權力。一種是以偽証罪抓人,一種是對大量的污點証人關押取証。幾乎所有的反貪案件,証人都被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者污點証人關押取証。取証后進行強力控制,不讓其上法庭、見律師。因此,中國現實狀況對証人威脅主要並不是來自於社會族群。這次修法中的第23條修正案,規定了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証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証,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進行保護,這是一個進步。而對於公權力不得限制証人自由、不得抓証人,不得限定場所取証,不得威脅証人不出庭,也應有所規定。這一條不解決,中國的証人出庭問題,很多就無法實現。
第六是死刑程序的審判化改革。死刑案收歸中央司法后,最高法院作了極大努力,死刑案件質量大幅提高,最大限度地防止了錯殺,貫徹了少殺慎殺的方針,這是中國近年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中最為重要的成就,証明了全國人大這一決議的正確性。這次修法,在死刑核准程序規定上,應當有更大的步伐,給最高法院一個更加可行的操作程序法。我建議引進死刑復核審的聽証程序,就該不該核准,再搞個公開聆訊聽証,聽取被告的最后辯解,當面讓檢察、律師進行焦點辯論,即將核批制改造為審理制,對新証據和新觀點進行最后一次面審。這次的草案,已經規定了最高法院的提審權。實際上就是三審制的突破。中國人口多,犯罪基數大,所有刑案搞三審司法,人力、物力、社會效果上都不合適。死刑每年數量較少,死刑案件進行三審是可行的。可以更加嚴密地防止出現死刑差錯,貫徹少殺慎殺的基本原則。
這次修法,是我國 15年刑事司法的一個重要經驗總結,今后至少還要管10年,我們的立法機關和社會各界,需要一種宏觀的思維,先將重大的基本問題厘清,再回到具體條文的設計,才能夠制定出一個既符合中國現階段國情、又適應國際人權保護發展趨勢的好的刑事程序法。(陳有西)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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