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完備的、良好的法治,無論是市場經濟、民主政治,還是文化與社會建設,都將缺乏安全可靠的運行軌道
提出建設和諧社會的思想,是我們黨哲學思維的一個躍升,更是執政思維的一個躍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另一個重要的創新。這方面研究也已有不少成果。這裡,著眼於現實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就法治與和諧社會的關系問題談一點理論上的認識:法治即和諧,旨在強調法治對和諧社會建設的基礎意義。
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乃至民主的社會生活具有共同的本質,即都是人們的自主活動。這就決定了這些不同活動的內在邏輯是完全一致的。自主性質意味著人們彼此承認對方與自己一樣是獨立的利益主體,從而使各自作為獨立主體的這種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成為人們相互間的基本關系。由這種關系所決定,人們解決相互間利益矛盾和沖突的方式,不是訴諸強制、暴力,而是訴諸平等的契約,訴諸簽訂、執行契約的一致同意的規則和程序,即公正的規則和程序。這樣的契約、規則、程序構成多元、自主社會的理性與秩序,把必然存在的種種利益矛盾和沖突導向平等的交易、競爭、協商、合作,把人們對相同利益的爭奪導向對共同利益的維護,即對實現各自利益所共同需要的外部條件的維護,從而使社會不僅不會因多元主體之自由個性的發揮而陷於混亂甚至崩潰,反而會因富有活力與創造力的自主活動的充分展開而不斷實現整個社會的發展進步。這就是我們所追求的社會和諧。
可見,市場也好,民主也好,離開普遍的契約關系便不能良好地運轉起來。所以,一個自主社會同時便是一個契約社會,因而必定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是什麼?是社會契約,是從人們關於各種具體事務的契約中抽象出來的、一般化了的、普遍適用的契約。上述契約(規則、程序)的社會作用,在一般意義上,就是法治的作用。所以,法治即和諧。
如同我們強調和諧社會是關於現代文明的概念一樣,我們也要強調法治是現代文明尤其是現代社會主義這種新型文明中的良法善治。與一切舊時代的法傳統相區別,它不是制民的工具,而是民治的方式。人民以國家和法的形式來確立、保障自己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廣泛領域的自由的權利,維護實現這些權利所共同需要的外部條件,這是現代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性質,當然也就是我們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根本方向,而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亦統一於這個根本目的。
以此來衡量,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治建設的確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當前社會轉型時期的突出問題之一卻仍在於法治不完善。這種不完善固然也存在於立法方面,如法律本身的不完備,一些陳舊、狹隘的觀念對立法工作的影響等等,但主要問題還不在這裡,而在於法治精神還沒有充分貫徹到一切社會事務中,嚴格依法辦事還沒有普遍確立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一種社會習慣。為什麼是這樣呢?因為人們對法治還缺乏足夠的信任。為什麼信任不足呢?因為法治的權威還不足,它保障民眾權利的效力還不足。這集中表現為,一方面,權勢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現象仍然存在,往往任意侵犯民眾的基本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利﹔另一方面,能夠伸張正義,糾正這種現象的,又往往不是司法的力量,而是“領導的重視”。據一項媒體調查,許多人,包括企業主、官員、知識分子等等被稱為“社會精英”的人們,都自認屬“弱勢群體”。這種普遍的弱勢心態在很大程度上並非矯情,而是反映了一個深刻的社會問題。的確,如果缺乏足以有效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良好法治,任何人在更大的權勢面前都是弱勢的,都是沒有安全感的。所以,推進法治建設,仍然任重道遠。而離開完備的、良好的法治,無論是市場經濟、民主政治,還是文化與社會建設,都將缺乏安全可靠的運行軌道。
(作者為中央黨校馬克思主義理論教研部主任、教授)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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