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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哲學

文化哲學:是什麼和為什麼

霍桂桓  2011年08月03日17:28  來源:光明日報

  從學科分類角度來看,文化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是研究者從哲學研究的理論高度出發,通過對文化活動和文化現象進行嚴格的批判反思和學術定位,而展開研究和論述的哲學理論。這裡之所以強調“進行嚴格的批判反思和學術定位”,是因為隻有明確回答了“文化是什麼”和“文化哲學如何研究文化”這兩個基本問題,我們才有可能對文化哲學究竟研究什麼、又是如何進行研究的,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認識。

  文化是什麼

  一般說來,和人文科學領域中的很多基本概念一樣,文化概念也具有“不追問還明白,若細究便糊涂”的基本特征,因而有必要對它進行“嚴格的批判反思和學術定位”。如果不從哲學研究層次上予以深究,那麼,研究者通常多是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定義,認為文化就是“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或者再由此追溯一步,找到並引用作為當今中外主流文化觀之起點的、由英國人類學家泰勒提出的文化定義,即“文化,或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說,是包括全部的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習慣的復合體”,似乎這樣一來就已經回答了“文化是什麼”的問題,可以在此基礎上展開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學研究了。

  那麼,這種作為“總和”或者“復合體”的文化,如何才能成為嚴格意義上的學術研究對象?研究者如何才能避免因此而出現的“文化是個筐、任啥都能裝”的尷尬局面?如果為了避免這種尷尬局面,或者出於自己的研究旨趣,研究者以各取所需的方式,隻對這種文化定義所包含的某一個方面進行研究,那麼,其研究過程和研究結論又如何與已有的相應學科所進行的研究,諸如“藝術文化”研究與“文藝理論”研究、“政治文化”研究與“政治學”研究等等,嚴格地區別開來凡此種種,不一而足。這足以說明,這樣的文化定義不適合作為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學研究的對象。

  認真審視一下可知,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書中提出的這種文化定義有其特定的背景,因為他撰寫這部著作有兩個特點,一是希望通過對地處西方文明圈之外的各原始民族的社會生活進行綜合性研究,以為英帝國主義的海外殖民擴張服務﹔二是他依據和使用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流行的作為惟理智主義哲學傳統具體表現的實証主義基本立場和研究模式。因此,在他那裡,文化和文明這兩個語詞都是在人類學意義上、而不是在哲學研究的層次上提出和使用的——它們都被用來表示作為整體的某個特定民族的社會生活,而並不專門表示由於與人類其他社會活動不同而具有特定含義的文化活動和文化現象。

  那麼,什麼樣的文化定義才能夠把文化的基本內容、本質特征和表現形式揭示出來呢?我以為,所謂文化,就是作為社會個體而存在的現實主體,在其具體進行的認識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基礎上、在其基本物質性生存需要得到相對滿足的情況下,為了追求和享受更加高級、完滿的精神性自由,而以其作為飽含情感的感性符號而存在的“文”來化“物”的過程和結果。

  在這裡,文化活動和文化現象的基本內容是現實的人對更加高級和完滿的精神性自由的追求和享受,其本質特征是來源於、同時又不同於認識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主觀體驗性精神享受活動,其具體表現形式則是人運用飽含情感的感性符號,把這樣的追求和享受外化到對象之上的過程和結果——正因為如此,文化活動與人們進行的認識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有著本質的聯系,但又截然不同。

   文化哲學如何研究文化

  作為一種重要人文現象的文化活動和文化現象在本質上與自然科學的研究對象不同,要想對作為人文現象的、以飽含情感和不斷變化的主觀感受和主觀體驗為基本特征的文化活動和文化現象進行研究,研究者就顯然有必要探索和運用嶄新的、真正適合於這樣的被研究對象的研究模式和方法論視角。因此,從根本上說,隻有通過進行“嚴格的批判反思和學術定位”,既確定了文化活動和文化現象的基本內容、本質特征和表現形式,又通過實現方法論的自覺而逐漸找到恰當的研究模式和方法論視角,研究者才能把具有堅實的學理基礎、鮮明的現實針對性和充分的理論解釋力的文化哲學真正確立起來,我們也因此才能對它有比較清晰明確的認識和把握。

  首先,由於文化活動和文化現象都是在特定的認識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基礎上產生出來的,所以,在認識它們的存在狀態的時候,研究者絕不能隻集中關注它們本身,因而忽視這種使它們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和母體﹔因此,必須通過引進將歷時性維度和共時性維度有機結合起來的“生成論”的方法論視角,把它們都看作是特定主體對這種認識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主觀反映和情感折射。

  其次,由於文化活動和文化現象的基本內容主要是現實社會個體基於各自的人生境界而對特定的精神性自由的追求和享受,所以,文化哲學研究者不僅需要清楚地認識到不同社會個體具有不同的人生境界、這些人生境界都是特定個體與其現實環境相互影響的結果,而且,還必須通過相應地調整或者提升自己的人生境界,為全面准確地認識、理解、體驗和感悟這樣的精神追求和享受,准備必不可少的基礎和條件。

  第三,由於文化活動和文化現象的表現形式,主要是人運用各種飽含情感的感性符號來化“物”的過程和結果,因此,研究者必須把這種作為“文”而存在的感性符號,當作承載了特定人類個體和群體的文化活動和文化現象之全部精神意蘊的實際載體來認識、體會和研究,因而應當通過系統而具體地認識它們的現實起源、生成過程、基本內容和感性特征,把它們對於個體和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的意義和價值真正揭示出來。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哲學研究所)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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