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慶祝清華大學建校100周年大會上,胡錦濤總書記強調指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必須大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自覺參與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自覺參與推動區域協調發展,自覺參與推動學習型社會建設,為社會提供形式多樣的教育服務。
當前,增強社會服務功能、參與經濟社會發展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歷史使命,如何履行這一重大的歷史使命,需要我們不斷實踐和探索。
正確處理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關系
有的學者把科研、教學和社會服務作為高等教育的三大功能,自有其合理的成分,但正如另外一些學者指出的那樣,將科研、教學和社會服務三者並列,有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是將科研、教學和社會服務人為地割裂開來﹔二是有把科研和教學排斥在社會服務之外的嫌疑。以至於現在的一些大學過於注重科研,把作為人才培養的教學放到了無足輕重的位置,這顯然是與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務相違背的。事實上,一方面,科研、教學和社會服務是統一的,通過科研,發展科技,促進生產發展是一種社會服務的形式,通過教學培養品德高尚、素質全面、具有獨立思考能力和批判能力的人才,也可以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淨化社會風氣,推動社會進步。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取得的科研成績和社會進步,與高等教育培養的大量人才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另一方面,也讓我們深刻牢記,高等院校在追求科研業績和社會服務項目數量和質量的時候,始終要把人才培養放在重要位置,要充分挖掘科研項目和社會服務項目中的育人功能,盡量避免與教學沖突。
當前,高等教育提倡發揮高校的社會服務功能,並不僅僅只是要求高校的科研和教學之外,去尋找社會服務項目,拓展社會服務的途徑,發揮知識即時應用價值。更不是以社會服務項目來代替原來的教學和科研。而是指把社會服務的理念滲透於教學科研之中,發揮高校的教學和科研的社會服務功能。高等教育機構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功能論的視角觀察,高等教育機構之所以在當今社會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知識經濟時代對科技的依賴有著直接的關聯。而高校在進行科學研究和科研人才培養方面有著其他社會機構無法比擬的優勢。高校的教學和科研是其進行社會服務的前提和基礎,是其社會服務得以不斷開展的源泉。所以,注重高等教育的社會服務功能,但不能因此而忽視高等教育應該承擔的教學和科研責任,因為教學與科研本身就是高等教育社會服務的重要形式,也是其他社會服務項目得以展開的基礎。
正確處理為誰服務和怎樣服務
高校參與社會服務的方式很多,為企業等相關組織提供咨詢、技術服務、提供培訓等,只是高校社會服務的一般理解。從企業的角度講,希望向外界展現的是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不希望把自己獲利的設計、生產模式和經驗進行推廣。但是從科研和教學的角度恰恰相反,其要求信息是全面、客觀和公正的,希望把先進的設計、生產模式等方面的知識進行推廣,從而提高整個產業和社會的效率﹔企業不希望花費大量的經費投入與自己利潤無關的產品的開發和研究,但是科學研究追求的是真理,在不違背道德倫理的情況下,科研應該是沒有禁區的。
因此,我們面對的問題是,高等教育需要明確為誰服務和怎樣服務。首先,高等教育社會服務的內容應當是有選擇的,應當選擇那些適合自己的服務項目和服務對象,要拒絕那些對社會起著負面效應的研究和項目,要有所為,有所不為,這也是作為高等院校教師的起碼良知和責任。其次,高校參與社會服務並不是一味迎合與滿足社會主體對高等教育無限制的要求。再次,高校教師直接參與社會服務,這當然是一件好事。但是有的高校教師和學生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社會服務項目上,甚至嚴重地影響了教學,這也是不可取的。最后,高校的社會服務,要積極利用自己的優勢資源,結合時代要求,服務社會發展。
積極發展高校和企業以及相關組織的合作
在高等教育增強社會服務功能、參與經濟社會發展,構建學習型社會的過程中,高校與企業或者相當於企業的類似組織間的溝通與合作是重要的前提之一。高校和企業及類似於企業的相關組織的合作,一方面可以使高校的科研更符合企業和社會的需要,更快地轉化成為現實的生產力,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作貢獻。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機構希望通過與企業合作,更好地培養企業和社會所需的人才,便於學生就業。
然而,這裡有兩個觀念需要澄清:一是有的學者認為,高校和企業等組織合作,會侵害學術自由。不可否認,這樣的現象是存在的。但是,學術自由主要是靠高校教師自己去努力、去創造、去爭取的,而不是消極受外界的影響或干預。在人類歷史上,很少出現過所謂純粹的學術自由。不但牛津、劍橋在建立初期受教會與政府控制。即使是德國柏林大學,也是出於政治目的而建立的。二是要注意不同類型的高校與企業等組織合作的重點和性質應當是不一樣的。研究型大學的產學研與高職院校的校企合作應當是有差別的。前者的活動主體多數是教師,后者的活動主體基本是學生﹔前者的主要活動是科研及成果轉化或咨詢,后者的主要活動是教學﹔前者的活動內容是高深的科研技術,后者的活動內容是專業性知識和技能﹔前者的利益主體是主要教師、企業和學校,后者的利益主體主要是學生、企業和學校﹔前者是高等教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后者是高等教育自建立以來就具有的功能。因此,千萬不能以一種模式、一種類型固化高校和企業的互動關系。
(作者系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院長﹔本文為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課題組的研究成果)
(責編:秦華)
紀念清華簡入藏暨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成立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舉行【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