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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庫>>人文

說“俗”道“雅”談文化

於 平  2011年12月07日08:25  來源:光明日報

  俗,與其說是一種文化現象,莫如說是一種文化養成或文化習慣。最初的“俗”,源於人的生存本能,體現出人對自然的生存選擇與適應。當人的生存選擇與適應“習慣成自然”時,我們就有了“俗”。“積習成俗”便是對“俗”之成因最原初的表述。

  “積習”而“成俗”,說明“俗”是特定時空中特定人群的“集體無意識”,是無需言明的默契也是無需理析的律令。隨著人類社會組織日趨復雜且日趨精密,鄉民社會的默契需要規范並敞亮為“鄉約”,於是“約定俗成”成為“俗”的自覺構建。這種體現出鄉民社會“民風世情”的俗,也往往成為“法”的適用基礎。中國古人所說“王道無非人情”,講的就是這個意思。

  俗,在一定語境中其實是人們維系人際關系的紐帶,也是人們維護社會秩序的准繩。因此,“約定俗成”之“俗”往往又具有道德“約法”的指向,在我們這個格外看重“名正言順”的國度尤其如此。《荀子·正名》曰:“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這句話讓我們聯想到“命名”這個詞。對一個事物的指稱以及進而的評判“合適”與否,可以“約之以命”,也可以以“約”代“命”。這種以“鄉約”替以“天命”的方式,體現出荀子“人定勝天”的理念。

  無論是“積習成俗”還是“約定俗成”,都說明“俗”是一定鄉民社會的內在秉性和價值取向。當外鄉人試圖與之交往或融入之時,“入鄉隨俗”就成為一個必要的溝通方式。“入鄉隨俗”是為著交往和融入的需要去附隨某種文化養成﹔不過隨著交往的深入,也有可能變“附隨”為“追隨”,通過“文化認同”而實現“身份歸屬”。但是就一般情形而言,“入鄉隨俗”並不意味著放棄原有的文化身份,“隨俗”作為“入鄉”的權宜之舉,是為著縮短距離感與釋放親和力。

  但是,“積習”也好“約定”也好,“俗”的“群體性”呈現總有其“局限性”。“十裡不同風,百裡不同俗”說的是空間局限,“時過境遷,物是人非”說的是時間局限。固然,局限性決定了“俗”的特殊性,眾多的特殊性又構成了“俗”的多樣性並呈現出文化的豐富性﹔但顯而易見的是,適宜某一社會的“俗”,對其余鄉民社會可能“不宜”﹔某一鄉民社會彼時之“俗”,也可能在時過境遷后變得“不宜”……“俗”的空間“界域”與時間“代溝”在交流之時,既可能交融也可能交鋒。

  我國作為五千年不間斷的文明古國,作為多民族一體化的文化大國,其最重要的構成特征就是在發展中豐富,同時又在豐富中發展。在這個過程中,發展的動因是每一個體的“自強不息”,豐富的成因則是個體之間的“厚德載物”,前者意味著“奮發”而后者意味著“包容”。也因此,“和而不同”成為眾多個體保持個體特質又顧及和諧相處的“公約”。“公約”可為更大空域和更長時段的“約定”,成為眾多個體超越一己“俗”念、求取“公約”的共同理想。這個“共同理想”因超越局限性、特殊性之“俗”而被稱為“雅”,如《荀子·榮辱》所言:“越人安越,楚人安楚,君子安雅”。

  “雅”的原義為“鴉”,通借為“夏”時指中夏地區的語言,后因這種語言作為官方語言而有了正統、規范的意思,也使“附庸風雅”成為一種價值取向。“附庸”的本義是中國古時附屬於大國的小國,用《禮記·王制》的話來說,叫做“(國)不能五十裡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鄭玄注曰:“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國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也”。因之,“庸俗”的義蘊最初當是指“小城”的“習俗”,這在大國面前是登不上“大雅之堂”的。“附庸風雅”中的“附庸”,轉義為“依傍”,看看《詩經》,就知風、雅不僅有別,而且簡直就是“天壤之別”,“風雅”一詞作為“互文”的側重其實在“雅”。孔子刪“詩”,目的是為使其可以興、觀、群、怨,而這都和“民風國俗”相關。“興”是“興滅繼絕”,“觀”是“觀風整俗”,“群”是“群從眾隨”,“怨”則是“怨別慕同”。

  相對於“俗”與“俗”之間的文化差異而言,“雅”實際上有文化整合的意味,經過整合並得到提升的文化會得到“雅正”的評價。《后漢書·輿服志》載:“漢興,文學既缺,時亦草創,承秦之制。后稍改定,參稽六經,近於雅正”。這段話很有意思。“漢承秦制”的文學草創,隻有在“參稽六經”之后,才能“近於雅正”。這說明,“雅”不僅存在於“文化整合”之中,而且體現為整合后“文化范式”的確立,即以“雅”為“正”。既然“以雅為正”,文化的認同和傳習就有了明確的價值追求:善於修飾的文辭稱為“雅訓”,充滿智慧的話語稱為“雅言”,博大包容的胸懷稱為“雅量”……相形之下,雅、俗之間就有了高下之別、庄諧之別乃至文野之別。“俗”的意涵也就漸生“陋意”,漸趨“庸境”。

  對於淺陋之俗和平庸之俗,有“諂世媚俗”和“超凡脫俗”兩種不同的取向。從人們稱道“脫俗”和貶抑“媚俗”來看,那“俗”已經不是什麼好東西了。“媚”的本意是“美好的神態”,與其組詞的“嫵”指的是“美好的姿態”。但“媚”字一旦用作動詞,卻變成令人厭惡的神態——諂媚。《論語·八佾》有“與其媚於奧,寧媚於灶”之句,雖然正解是“奧有常尊而非祭主,灶雖卑賤而當時用事”,喻“有結於君,不如阿附權臣也”。但我寧願直接取其詞義,“奧”是堂奧,是君子所趨“大雅之堂”﹔“灶”是廚灶,乃君子所遠“庖廚之地”。盡管“媚灶”頗類“媚俗”會為人不齒,但“媚奧”的“諂世”也往往遭人白眼,古人甚至把“邀寵”的巫蠱邪術稱為“媚道”。所以,追求真性情高品位的文人雅士就選擇了“超凡脫俗”。

  “超凡脫俗”者歷朝歷代都不乏其人,群分類聚而形成一定氣候的當屬“魏晉名士”。魏晉名士自命清高,崇尚清談,拒絕隨波逐流﹔他們的逆風俗而建風骨,甚至被學人視為中國文化史上的一股“清流”。在“名士”眼中,熱衷功名者被目為“俗士”,所以《紅樓夢》中淡薄功名的賈寶玉才被林妹妹青睞,認同他的“卻原來骨格清奇非俗流”。此外,不識大體、不學無術的官吏被稱為“俗吏”,目光短淺、見識膚淺的文人被稱為“俗儒”……“俗”也就越來越“俗不可耐”了!

  講究品位、追求境界的文化人,不一定自封“高雅”但大多自鳴“清高”,不一定都能“超凡脫俗”,但大多鄙夷“諂世媚俗”。何謂“媚俗”,其實是個見仁見智的話題:李白的不媚俗,是“安能摧眉折腰事權貴,使我不得開心顏”﹔齊白石的不媚俗,是追求“妙在似與不似之間”,因為“太似則欺世,不似則媚俗”。也就是說,拒絕媚俗可以是為著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也可以是為著彰顯自己的人格魅力。也就是說,“俗”還是“雅”作為一種價值評判,已不僅僅是一種文化現象或文化習慣,它還是包括品位、境界在內的文化人格。

  文化現象或文化習慣,是文化的“自然”而非文化的“自覺”。文化自覺,是人的文化追求的自覺,更是文化人的人格陶塑的自覺。所謂“文化”,意在“以文化人”,即《易經》所言“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此間“人文”相對於“天文”而言,“天文”是自然之“文”,而“人文”是人為之“文”。中國傳統文化追求的“天人合一”,就有“人文”順應“天文”之意。文化作為“人文”,在其構詞的“使動結構”中,本身就體現出一種“化人”的自覺。“化人”以文,在於使人脫離蒙昧、超越本能、發展智慧、趨赴道德。也就是說,文化文化,“文”是構成而“化”是功能,相對於“化”之功能取向而言,“文”之構成往往更具有穩定性。“風俗”作為“人文”的重要構成,需要一定的堅守來維護穩定,也需要一定的遷變來謀求發展。“風俗”在需要穩定時,是作為正面價值呈現的,背棄者被斥為“傷風敗俗”﹔而“風俗”在需要發展時,是作為負面價值披露的,變革者被譽為“移風易俗”。

  文化的“以文化人”,主導傾向是“化人以雅”,是使人的品貌、趣味、格調、境界都漸至“文雅”起來。在這裡,“雅”成了“文”的內涵,“文”成了“雅”的表征。但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對文化人格的追求並不都言行如一、表裡如一、始終如一。既然人們鄙夷“諂世媚俗”,藐視“跟風從俗”,就不排斥有人以“文雅”來裝裝門面,墊墊柱基。因此,我們在遠離低俗、拒絕庸俗、摒棄媚俗之時,更要養文心、修文德、循雅道、育雅趣,通過文化自覺陶塑文化人格,並提升文化境界!

(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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